國家版排汙許可證細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5日

  國家版排汙許可證正式落地,上海昨頒發首證。國家版排汙許可證實施細則是怎麼制定的呢?下文小編收集的最新訊息,歡迎閱讀!

  :老版許可缺乏可操作性

  之所以有“醞釀了30多年”一說,是因為“排汙許可”的概念早在上世紀80年代後期就已提出並付諸實踐。環保部的資料顯示,累計有20多個省***區、市***向約24萬家企業頒發了排汙許可證。

  不過,上世紀這張排汙許可證缺乏實質性的行政許可意義。東華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教授李方表示,這張證並未獲得充足的法律支撐,***的《環境保護法》沒有直接規定排汙許可制度,只是要求排汙須申報登記,並規定了超標排汙費。這樣可以理解為,只要申報登記、繳納排汙費就可以排汙,無須再履行任何事前的審批程式,這就導致原先的排汙許可制度“重發證而輕監管”。

  在實踐中,許多地方的排汙許可證載明的內容較為簡單,未將與汙染物排放行為直接關聯的生產工藝設施等排放源要求納入許可管理範圍,未對企業治理工藝流程、汙染物排放地點、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做出詳細要求,導致後續監管和執法缺乏依據。同時,由於缺乏統一規定,不同地區的發證物件、許可要求、有效期等都存在不同,難以實現統一公平。

  :意義

  首張國家版排汙許可證發放後,這個月,將覆蓋到上海的火電和造紙兩個行業。據透露,目前,上海火電和造紙行業已基本完成排汙許可證的申請,今年6月底之前將完成核發,此後未獲證的相關單位將不得排汙,否則視作無證排汙進行查處。到“十三五”末,上海相關重點汙染行業都必須施行排汙許可制度。

  除了控制排汙,在未來,排汙許可制度還有非常豐富的可能性。上海市環保局總工程師羅海林表示,其中之一,就是真正推動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積極性,實現多元共治。新版的排汙許可證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要求,即要求排汙單位在國家排汙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上公開超標排放情況、防治汙染設施的建設和執行情況以及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相關資訊。如此,公眾就有了監督的渠道。

  藉助排汙許可制度,更加客觀、詳實的環保大資料庫也有望建成,其應用前景廣闊。比如,豐富的資料客觀上可以讓監管部門更容易查詢發現排汙企業存在的問題,而企業公開的排汙資訊、報告等資料,經過彙總分析,將成為政府部門制定汙染源排放清單等決策的重要依據,屆時汙染治理將更加有的放矢。今後,對企業的管理還有望以排汙許可證唯一編碼為基礎,有助於精準識別汙染源,減少監管漏洞。

  此外,豐富的資料也是實現排汙權交易的重要前提。據透露,環保部門正在認真總結排汙權交易試點工作,在此基礎上,協調財政部、發改委等部門,統籌制定初始排汙權有償獲得及排汙交易的制度設計思路及具體規定,將排汙權交易制度建設成為推動汙染物減排、推動排汙許可制度實施的有效經濟手段。

  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規範本市排汙許可證管理,改善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及《排汙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證的申請、核發、實施與監管等行為。

  第三條 ***核發範圍***

  本市根據環境保護部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分批分步驟推進排汙許可證管理。排汙單位應當在名錄規定的時限內申領排汙許可證,持證排汙,禁止無證排汙或不按證排汙。對於環境保護部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外的排汙單位,本市可以根據需要制定併發布上海市排汙許可分類管理補充名錄。

  第四條 ***綜合許可***

  本市對排汙單位排放水汙染物、大氣汙染物、固體廢棄物、噪聲等排汙行為實行綜合許可管理。同一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位於不同地點的排汙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汙許可證;不同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的排汙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汙許可證。

  第五條 ***分類管理***

  本市根據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對排汙單位進行分類管理,對汙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較小、環境危害程度較低的排汙單位實行排汙許可簡化管理。簡化管理的內容包括申請材料、許可事項、環境管理要求、資訊公開、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等的具體要求。

  第六條 ***分級管理***

  市環保部門負責本市排汙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並負責以下市級監管排汙單位排汙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工作:

  ***一***30萬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機組所屬企業。

  ***二***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化上海高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海化學工業區內排汙單位。

  其他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工作,由各區環保部門及依法具有環保審批許可權的園區管委會按照各自管轄範圍負責實施。

  第七條 ***資訊化管理***

  市環保部門在國家排汙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的基礎上,建立本市排汙許可證核發與管理資訊系統,對固定汙染源實施綜合管理。排汙許可證申請、受理、稽核、發放、變更、延續、登出、撤銷、遺失補辦應當在國家排汙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上進行。排汙許可證的執行、監管、社會監督等資訊應當在國家排汙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上記錄。

  第二章 排汙許可證內容

  第八條 ***載明事項***

  排汙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構成。排汙許可證正本和副本應載明排汙單位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組織機構程式碼、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等排汙單位基本資訊,以及排汙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資訊。

  排汙許可證副本還應載明許可事項、管理要求以及主要生產裝置、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產排汙環節、汙染防治設施、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等資訊。對實行排汙許可簡化管理的可作適當簡化。

  第九條 ***許可事項***

  下列許可事項應當在排汙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一***排汙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二***排放汙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許可事項。

  對實行排汙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汙單位,許可事項可只包括***一***以及***二***中的排放汙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

  第十條 ***許可排放汙染物種類***

  本市固定汙染源許可排放汙染物種類包括:

  ***一***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第一類汙染物等水汙染物。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汙染物。

  ***三***危險廢物和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

  ***四***噪聲。

  環保部門核發許可證時,應當依據汙染物排放標準和實際監測結果確定排汙單位排放汙染物的種類。

  第十一條 ***許可排放濃度***

  環保部門應當根據汙染物排放標準等規定依法從嚴確定排汙單位的許可排放汙染物濃度,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批覆檔案有特別要求的從其規定。

  排汙單位承諾執行更加嚴格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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