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4日

  財政票據是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也是銀行代理政府非稅收入業務的重要憑證,是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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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性資金的管理,進一步規範財政票據的印製、發放、購領、使用、保管及核銷工作,制止亂收費、亂罰款現象,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財政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廣東省罰沒財物管理條例》和《廣東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主管部門和政府委託的其他機構***以下簡稱“部門***單位***”***,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政策措施,在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行政罰沒款和其他非稅收入,向被收取單位或個人開具的財政部門印製的收據。財政票據是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單位進行檢查監督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廣東省財政票據的印製、發放、購領、使用、保管、核銷和稽查,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廣東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是我省財政票據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制定財政票據的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省財政廳委託廣東省財政廳票據監管中心***以下簡稱“省票據中心”***負責全省財政票據的印刷、發放、核銷和稽查的具體實施工作。各級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設立的票據監管機構***以下簡稱“財政票據監管機構”***負責本地區財政票據的發放、核銷和稽查的具體實施工作。未經省財政廳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印製、發放、出售、核銷和銷燬財政票據。

  第五條 財政票據的購領物件必須是符合使用財政票據規定的具有獨立核算、會計制度和專職財會人員健全的部門***單位***,其所屬非獨立核算的單位或派出機構使用的財政票據,一律由主管單位財務部門統一購領、保管和分發。

  第六條 實行委託銀行代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等,所使用的財政票據由各級財政票據監管機構向承辦銀行發放。

  第二章 財政票據的種類及適用範圍

  第七條 財政票據分為通用票據、專用票據兩類。

  通用票據是指滿足一般收費特點,具有通用性質的票據,適用於收取普通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資金***以及其他非稅收入。

  專用票據是指為適應某一種收費或基金的需要而制定的具有特定式樣的專用票據;專用票據又分為定額和非定額票據兩種。

  通用票據和專用票據一般設定為三至五聯,根據工作需要,財政票據可印製為手寫票和電腦票。手寫票據和定額票據適用於經批准的現場執收的部門***單位***使用,電腦票據一般適用於委託銀行代收或有條件的經批准的直接執收的部門***單位***使用。

  第八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部門***單位***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罰沒財物以及收取其他非稅收入,一律按本辦法使用省財政廳印製的財政票據。凡不按本辦法使用票據的,被收費、處罰的單位或個人有權拒絕付款,財務部門不得作為報銷憑證。

  第九條 各類財政票據之間不得相互串用、混用,也不得轉讓、轉借、代開。 第三章 財政票據的印製

  第十條 省財政廳負責制定財政票據的種類、式樣、規格、聯次、內容和財政票據印製章的形狀、規格和印色等,並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十一條 省票據中心根據省財政廳的要求,負責印製全省的財政票據。

  第十二條 財政票據的印刷企業應進行公開招標確定,每個標書印刷期限一般為兩年。最長不超過三年。對參與招標的印刷企業,由省票據中心進行嚴格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報省財政廳稽核後通過公開招標確定,並由省財政廳發給財政票據準印資格證書。

  財政票據的印刷應由省票據中心與印刷企業簽訂印刷合同,印刷企業應確保財政票據在印刷、運輸、保管等各個環節的安全,並妥善保管好票據印製章和防偽設施。

  省票據中心應當按照印刷合同的約定對財政票據印製企業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合同義務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其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直至取消其印製財政票據的資格,並收回發給的財政票據準印資格證書。

  未經省財政廳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財政票據。禁止在***印製財政票據。

  第四章 財政票據的購領和核銷

  第十三條 符合使用財政票據的部門***單位***,應按照財務隸屬關係購領省票據中心負責發放全省的財政票據。省級單位和各地級以上市財政票據監管機構以及駐粵的中央單位***除財政部有專門規定外***和駐各市、縣的省級單位統一到省票據中心購領;地級市的部門***單位***和所屬縣***市、區***財政部門統一到地級市財政票據監管機構購領;縣***市、區***部門***單位***和鄉鎮財政所到縣***市、區***財政票據監管機構購領。

  第十四條 符合使用財政票據的部門***單位***,首次購領財政票據,除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編委批覆的行政事業單位機構定編檔案***或經政府批准成立的有關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單位法人資格證、單位介紹信外,還應分別不同情況按下列要求提交有關檔案和資料,經財政部門批准後,根據所使用的票據種類,到財政票據監管機構辦理註冊登記。所註冊專案、標準調整變更時,應重新辦理批文、註冊登記或登出手續。

  ***一***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教育、醫療收費***的,還需提交國務院或省以上物價、財政部門批准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檔案影印件、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

  ***二***屬於行政處罰的,還需提交涉及行政處罰內容的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等影印件。

  ***三***屬於徵收政府性基金的,還需提交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設立政府性基金的檔案影印件。

  ***四***屬於教育收費的,還需提交教育部門核發的《辦學許可證》、物價部門核發的《教育收費許可證》***屬學歷教育的《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

  ***五***屬於醫療收費的,還需提交衛生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收費許可證》、《廣東省醫療機構診療科目核定表》。

  第十五條 委託銀行代收費的部門***單位***應根據財政部門批准的委託銀行代收批文到財政票據監管機構辦理《使用財政票據註冊登記證》,併購領《收費繳款通知書》。財政票據監管機構根據財政部門批准的委託銀行代收批文和單位辦理的《使用財政票據註冊登記證》,通知委託的代收銀行辦理相關購領和核銷財政票據銜接手續。代收費的銀行不得擅自將財政票據交由第三者使用。

  第十六條 經財政部門批准尚未實行委託銀行代收費專案和水上、邊遠地區等需現場執收的部門***單位***,財政票據實行分次"限量購領"和“驗舊換新”的制度。

  ***一***經同級財政票據監管機構審查符合規定後,發給《使用財政票據註冊登記證》和《財政票據購領手冊》。單位憑證購領財政票據。

  ***二***再次購領財政票據時,除保留上次購領的少量票據備用外;應按照"驗舊換新”的原則,出示《財政票據領購手冊》和填寫《財政票據核銷表》一式三聯***第一聯用票單位留存,第二聯票據監管機構核票,第三聯財政主管處、科、室備查***,內容包括已使用的票據名稱、領購時間、冊數、起上號碼、收取資金的數額和已劃繳財政金額、未繳財政金額等,並附已上劃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銀行入庫憑證影印件,經同級財政票據監管機構稽核,原則上須確定其所收取的資金與已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相符後,方可繼續購領票據。如票款不符或資金未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財政票據監管機構有權停止供應票據。

  第十七條 使用財政票據的部門***包括委託銀行代收***,已開具的財政票據存根,應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五年。個別用量大的財政票據存放五年確有困難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適當縮短儲存期限。儲存期滿需要銷燬的票據,經有關部門***單位***登記造冊報同級財政票據監管機構核准,省級單位的由省財政票據監管中心銷燬,省以下單位的由各地級以上市財政票據監管機構負責彙總造冊其本地區應銷燬的財政票據,報省財政票據監管中心批准後進行銷燬,核銷委託銀行代收的財政票據時須與財政專戶進行核對帳目。

  第十八條 使用財政票據的部門***單位***撤消、改組、合併、以及改變隸屬關係的和收費、基金、罰沒專案已被明令取消的,部門***單位***應在十五日內,向原登記購領財政票據的財政票據監管機構辦理《使用財政票據註冊登記證》和《財政票據領購手冊》的變更或登出手續,同時對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財政票據,由部門***單位***登記造冊報同級財政票據監管機構批准後核銷。任何部門***單位***不得私自轉讓、銷燬財政票據和《財政票據領購手冊》。

  第五章 財政票據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票據監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加強票據管理機構建設,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裝置。做到專人、專責、專帳、專庫管理,嚴格領、用、存和核銷手續。同級財政部門應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條 使用財政票據的部門***單位***應建立財政票據使用登記制度,設定財政票據登記薄,定期向同級財政票據監管機構報告財政票據的購領、使用、結存情況。

  ***一***財政票據在起用前,應當檢查票據是否有缺號、缺聯、重號等情況,一經發現,應及時向財政票據發放機構報告。使用時,票據填寫必須內容完整,字跡工整,印章齊全。如填寫錯誤應加蓋作廢戳記,儲存其各聯備查,不得以紅書填寫財政票據和拆本使用財政票據。如發生票據丟失。應及時在地級以上的報刊登載宣告作廢,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並於事發後十五日內報同級財政票據監管機構處理。

  ***二***使用財政票據的部門***單位***,在每本票據用完後,必須按規定在封面上填寫清楚整本票據開出的金額,票據起訖號碼,並由經手人簽章後,交單位財務稽核,在財政票據監管機構規定的核銷票據時間內查驗核銷,票據存根封存至銷燬。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票據監管機構應建立財政票據稽查制度。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對財政票據的購領、使用、核銷、保管等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被查單位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接受監督和檢查,不得拒絕檢查、隱瞞情況或弄虛作假。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未經批准,擅自印製和使用財政票據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偽造票據印製章的;

  ***三***偽造、制販假財政票據的;

  ***四***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及故意隱瞞,不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的;

  ***五***擅自轉借、轉讓、代開、買賣、銷燬、塗改財政票據的;

  ***六***利用財政票據亂收費亂罰款或收取超出規定範圍和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罰沒財物的;

  ***七***互相串用各種財政票據的;

  ***八***不按規定接受財政部門及其委託票據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或不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

  ***九***管理不善,丟失毀損財政票據的;

  ***十***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對有第二十二條規定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責令改正,並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廣東省罰沒財物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財政票據管理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財政票據監管人員在履行財政票據監管職責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部門內部管理制度的規定追究其法紀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操作辦法並報省財政廳和省財政票據監管中心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執行。廣東省財政廳2001年2月13日印發的《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罰沒財物票據管理辦法》***粵財綜〔2001〕11號***同時廢止。

  財政票據的種類

  一、 按票面資金性質分類

  財政 非稅收入類票據: 政府非稅收入類票據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非稅收入一般繳款盡收眼底、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各類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適用範圍如下:

  1. 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適用於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向特定服務物件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時開具的收款憑證。

  2.政府性基金票據。適用於國務院或按財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規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相關政府性基金時開具的收款憑證。

  3.罰沒票據。適用於執法機關,或者執法機關依法委託的代收機構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取罰沒財物時開具的憑證。

  4.政府非稅收入通用票據。適用於各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及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行

  政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收款憑證。

  二、按票據用途特點分類

  可以分為通用票據和專用票據。前種是指能夠滿足一般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需要,具有通用性質的票據。後種是指通用票據不能滿足 政府非稅收入徵收和管理需要,根據 非稅收入特點而設計的,具有特定式樣的專用性票據。

  三、按票面設定特點分類

  可以分為定額票據和非定額票據兩類。前者是指票面設定有固定數額、金額、使用時不需填寫的財政票據。後者是指沒有固定數額、金額、使用時需用票人人工填寫或用計算機列印的財政票據。四、按財政票據的填開方式分類可以分為手寫票據和機打票據兩類。前者是指使用時由用票人根據有關規定用手工填寫的財政票據。後者是指使用時由用票人根據有關規定按事先在計算機中設定的專案、標準,用計算機列印的財政票據。

  四、其他財政票據

  其他財政票據主要包括往來結算票據,社會團體會費 收據、醫療票據、捐贈收據等財政票據。

  1.往來結算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發生暫收暫付、代收代付及單位 內部往來結算業務時開具的憑證。往來結算票據不得作為報銷憑證。

  2.社會團體會費收據。是指經依法登記成立的向其個人和單位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收款憑證。

  3.醫療票據。適用於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收入時開具的收款憑證。捐贈 收據。是指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由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通緝接受捐贈時開具的憑證。其中,以政府名以接受的非定向的貨幣捐贈收入,納入 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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