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銷燬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6日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燬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報廢爆炸物品的銷燬方法:爆炸銷燬法;焚燒銷燬法;具體銷燬方法按WJ9049-2005規定的方法執行。

  報廢爆炸物品:指***庫房過期的或存在有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使用者退回的報廢產品。

  二、煤礦負責上報地方公安,由地方公安監督礦安全科對報廢爆炸物品銷燬。

  三、安全科職責

  1、會同有關部門對銷燬現場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萬無一失。

  2、負責報廢爆炸物品安全押運防止在運輸途中丟失、被盜。

  3、負責對銷燬現場的四周警戒。

  4、確認報廢爆炸物品的數量及報廢原因。

  5、起草報廢爆炸物品的申請檔案***品種數量、地點、時間、銷燬人員***及銷燬方案。

  四、管理內容與要求

  1、報廢爆炸物品應做到帳、物、卡相符。

  2、報廢爆炸物品,應儘可能及時處理,能當天銷燬的不過夜,消除安全隱患。

  3、安全科依據報廢爆炸物品數量及時向公安機關提出報廢申請,記錄要完整。

  4、報廢爆炸物品銷燬後,要及時做好銷燬現場記錄,完善簽字手續後歸檔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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