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貧困退出實施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9日

  是怎樣的一個實施內容呢?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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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發〔2015〕34號***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堅決打贏全省脫貧攻堅戰的實施意見》***晉發〔2016〕23號***精神,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貧困退出機制的意見》***廳字〔2016〕16號***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貧困退出的指導思想: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標,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以脫貧實效為依據,群眾認可為標準,建立嚴格、規範、透明的貧困退出機制,確保貧困人口、貧困村、貧困縣如期有序退出,到2020年全省與全國同步進入全面小康社會,貧困群眾和全省人民同步進入全面小康社會。

  第三條 貧困退出的實施範圍:全省58個貧困縣以及建檔立卡的貧困村、貧困戶和貧困人口。

  第四條 貧困退出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對穩定達到脫貧標準的要及時退出,新增貧困人口或返貧人口要及時納入扶貧範圍。注重脫貧質量,堅決防止虛假脫貧,確保貧困退出反映客觀實際、經得起檢驗。

  ***二***堅持分級負責。省級制定脫貧規劃、年度計劃和退出辦法,抓好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市級做好統籌協調、上下銜接、資料彙總、綜合分析、情況甄別、督促落實;縣級承擔主體責任,抓好具體落實,確保貧困退出工作有序推進。

  ***三***堅持規範操作。嚴格執行退出標準,規範工作流程,切實做到程式公開、資料準確、檔案完整、結果公正。貧困人口退出必須實行民主評議,貧困村、貧困縣退出必須進行稽核審查,退出結果公示公告,讓群眾參與評價,做到全程透明。強化監督檢查,開展第三方評估,確保脫貧結果真實可信。

  ***四***堅持正向激勵。貧困人口、貧困村、貧困縣退出後,在脫貧攻堅期內,扶持政策保持不變,支援力度不減,留出緩衝期,確保實現穩定脫貧。對脫貧規劃中提前退出的貧困縣,從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裡給予獎勵。各市縣可制定相應獎勵政策,鼓勵脫貧摘帽。

  第五條 貧困戶退出遵循的標準和程式。

  貧困人口退出以戶為單位,主要衡量標準為該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穩定超過國家扶貧標準且吃穿不愁,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有保障。

  貧困戶退出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村內民主評議。由村“兩委”組織村民代表召開民主評議會,按照年度貧困戶退出計劃,初步擬定貧困戶退出名單。

  ***二***村核心實認可。退出名單經村“兩委”、駐村工作隊和第一書記核實,得到擬退出貧困戶認可。

  ***三***村內公示。退出名單經核實認可後,在村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公示無異議後,報鄉***鎮***政府。

  ***四***鄉***鎮***稽核公告。鄉***鎮***政府對貧困戶退出標準和程式執行情況進行核查,對符合退出條件的貧困戶公告退出,並於當年12月底前在扶貧開發資訊系統中予以脫貧標註;對不符合條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式的,退回重新核定。

  ***五***縣監督檢查。縣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對全縣貧困戶退出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立整立改。

  第六條 貧困村退出應遵循以下標準和程式。

  貧困村退出以貧困發生率為主要衡量標準,原則上貧困村貧困發生率降至2%以下。統籌考慮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產業發展、集體經濟收入等綜合因素。

  貧困村退出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鄉***鎮***調查核實。鄉***鎮***政府按照年度貧困村退出計劃,對預退出貧困村入村調查核實,確定符合退出標準的貧困村名單,在鄉***鎮***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公示無異議後,報縣脫貧攻堅領導小組。

  ***二***縣稽核公告。縣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對貧困村退出標準和程式執行情況進行核查,對符合退出條件的貧困村公告退出,並於當年12月底前在扶貧開發資訊系統中予以脫貧標註;對不符合條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式的,責成相關鄉***鎮***進行核查處理。

  ***三***市監督檢查。市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對全市貧困村退出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立整立改。

  第七條 貧困縣退出遵循的標準和程式。

  貧困縣退出以貧困發生率為主要衡量標準,原則上貧困縣貧困發生率降至2%以下。貧困縣90%以上的貧困村通過扶貧實現退出;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幅度高於全省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務主要領域指標達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貧困縣退出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縣級申請。貧困縣脫貧攻堅領導小組於當年12月底前提出退出申請,上報市脫貧攻堅領導小組。

  ***二***市級初審。市脫貧攻堅領導小組進行初審,初審結果於次年1月10日前上報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

  ***三***省級核查。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對擬退出貧困縣進行專項評估核查。

  ***四***社會公示。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將擬退出貧困縣名單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五***評估檢查。公示無異議後,國定貧困縣退出由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向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報告,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對國定貧困縣退出情況進行專項評估檢查。

  ***六***批准退出。對符合退出條件的國定貧困縣和省定貧困縣,由省政府正式批准退出;對不符合條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式的,責成相關市進行核查處理。

  第八條 退出後相關政策。

  貧困戶、貧困村退出後,在攻堅期內可繼續享受國家及省扶貧相關政策,防止出現邊脫貧、邊返貧現象,切實做到應進則進、應扶則扶、應退則退。

  貧困縣退出後,在攻堅期內國家及省原有扶貧政策保持不變,從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裡給予獎勵。各市可制定相應獎勵政策,鼓勵脫貧摘帽。貧困縣退出後,解除《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建立貧困縣約束機制的通知》***國開發〔2014〕12號***中規定的貧困縣限制、禁止的事項,從退出貧困縣的次年起不再參與貧困縣考核。

  第九條 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縣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貧困退出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認真履行職責。貧困退出年度任務完成情況納入省對市、縣黨委和政府脫貧工作成效考核內容。市縣脫貧攻堅領導小組要層層抓落實,精心組織實施。市縣扶貧部門要認真履職,當好黨委和政府的參謀助手,協調有關方面做好調查核實、公示公告、備案管理、資訊錄入等工作。

  ***二***做好退出方案。各市縣要儘快制定貧困退出的具體方案,明確細化退出標準、實施辦法和工作程式。退出方案要符合脫貧攻堅實際情況,既要看減貧數量,更要看脫貧質量,不提不切實際的指標,防止片面追求脫貧進度。

  ***三***完善退出機制。貧困退出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要在實施過程中逐步完善。要做好跟蹤研判,及時發現和解決退出機制實施過程中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認真開展效果評估,確保貧困退出機制的正向激勵作用。

  ***四***強化監督問責。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和各市脫貧攻堅領導小組要組織開展脫貧攻堅巡查工作,分年度、分階段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導和專項檢查。對貧困退出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及存在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問題的,要依紀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三大看點

  1 退出有標準有程式

  貧困退出的物件是誰?《實施辦法》明確,貧困退出的實施範圍是全省58個貧困縣以及建檔立卡的貧困村、貧困戶和貧困人口。

  《實施辦法》提出,貧困退出要以脫貧實效為依據,群眾認可為標準,建立嚴格、規範、透明的貧困退出機制,確保貧困人口、貧困村、貧困縣如期有序退出,到2020年全省與全國同步進入全面小康社會,貧困群眾和全省人民同步進入全面小康社會。其中,貧困人口、貧困村、貧困縣退出遵循的標準和程式分別為:

  ——貧困人口退出以戶為單位,主要衡量標準為該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穩定超過國家扶貧標準且吃穿不愁,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有保障。按照“村內民主評議、村核心實認可、村內公示、鄉***鎮***稽核公告、縣監督檢查”的程式進行辦理。

  ——貧困村退出以貧困發生率為主要衡量標準,原則上貧困村貧困發生率降至2%以下。統籌考慮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產業發展、集體經濟收入等綜合因素。按照“鄉***鎮***調查核實、縣稽核公告、市監督檢查”的程式進行辦理。

  ——貧困縣退出以貧困發生率為主要衡量標準,原則上貧困縣貧困發生率降至2%以下。貧困縣90%以上的貧困村通過扶貧實現退出;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幅度高於全省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務主要領域指標達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按照“縣級申請、市級初審、省級核查、社會公示、評估檢查、批准退出”的程式進行辦理。

  貧困退出機制,是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方略的重要內容,事關脫貧攻堅的實效與品質。《實施辦法》強調,貧困退出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要在實施過程中逐步完善。

  2 摘“帽”不摘政策

  我省是全國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省份,目前仍有232萬貧困人口、7993個貧困村、58個貧困縣。這些貧困物件退出後還能享受相關扶貧政策嗎?

  《實施辦法》指出,我省貧困退出機制堅持正向激勵原則。貧困人口、貧困村、貧困縣退出後,在脫貧攻堅期內,扶貧政策保持不變,支援力度不減,留出緩衝期,確保實現穩定脫貧。

  ——貧困戶、貧困村退出後,在攻堅期內可繼續享受國家及省扶貧相關政策,防止出現邊脫貧、邊返貧現象,切實做到應進則進、應扶則扶、應退則退。

  ——貧困縣退出後,在攻堅期內國家及省原有扶貧政策保持不變,從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裡給予獎勵;各市可制定相應獎勵政策,鼓勵脫貧摘帽。貧困縣退出後,解除《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建立貧困縣約束機制的通知》***國開發〔2014〕12號***中規定的貧困縣限制、禁止的事項,從退出貧困縣的次年起不再參與貧困縣考核。

  《實施辦法》強調,要做好跟蹤研判,及時發現和解決退出機制實施過程中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認真開展效果評估,確保貧困退出機制的正向激勵作用。

  3 堅決防止虛假脫貧

  從以往來看,有脫了貧不想摘“帽”的,也有沒脫貧就急著想摘的,而要實現貧困精準退出,就既要防治“拖延病”,又要防治“急躁症”。

  貧困縣如此,貧困村、貧困人口亦然。為此,《實施辦法》提出,貧困退出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對穩定達到脫貧標準的要及時退出,新增貧困人口或返貧人口要及時納入扶貧範圍。注重脫貧質量,堅決防止虛假脫貧,確保貧困退出反映客觀實際、經得起檢驗。

  ——堅持分級負責。省級制定脫貧規劃、年度計劃和退出辦法,抓好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市級做好統籌協調、上下銜接、資料彙總、綜合分析、情況甄別、督促落實;縣級承擔主體責任,抓好具體落實,確保貧困退出工作有序推進。

  ——堅持規範操作。嚴格執行退出標準,規範工作流程,切實做到程式公開、資料準確、檔案完整、結果公正。貧困人口退出必須實行民主評議,貧困村、貧困縣退出必須進行稽核審查,退出結果公示公告,讓群眾參與評價,做到全程透明。強化監督檢查,開展第三方評估,確保脫貧結果真實可信。

  ——堅持正向激勵。貧困人口、貧困村、貧困縣退出後,在脫貧攻堅期內,扶貧政策保持不變,支援力度不減,留出緩衝期,確保實現穩定脫貧。對脫貧規劃中提前退出的貧困縣,從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裡給予獎勵。各市縣可制定相應獎勵政策,鼓勵脫貧摘帽。

  《實施辦法》明確,強化監督問責。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和各市脫貧攻堅領導小組要組織開展脫貧攻堅巡查工作,分年度、分階段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導和專項檢查。對貧困退出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及存在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問題的,要依紀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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