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0日

  作為北京市的一員,你們對有多少了解呢?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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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凡在本市從事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的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拆遷單位型別〕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單位,包括自行拆遷單位和受託拆遷單位。

  自行拆遷單位是指內部常設拆遷部門,具備房屋拆遷資格,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依法對本單位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實施拆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受託拆遷單位是指具備房屋拆遷資格,受拆遷人委託,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依法對拆遷人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實施拆遷的單位。

  第四條 ***資質管理制度***

  本市對房屋拆遷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未取得房屋拆遷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房屋拆遷業務。

  本市對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實行執業資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房屋拆遷崗位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屋拆遷工作。

  第五條 〔拆遷原則〕

  房屋拆遷單位實施房屋拆遷,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實施拆遷;

  ***二***文明拆遷,規範服務;

  ***三***平等競爭。

  第六條 〔主管部門〕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拆遷單位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

  各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國土房管局***負責本區、縣範圍內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單位資質核准

  第七條 〔拆遷資質要求〕

  房屋拆遷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後,應當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資質申請,經審查核準並取得《北京市房屋拆遷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拆遷業務。

  第八條 〔受託拆遷單位資質條件〕

  受託拆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健全的組織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有與拆遷業務相適應的拆遷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有與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註冊資本。

  第九條 〔辦理受託拆遷單位資質應提交檔案〕

  受託拆遷單位申請資質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拆遷資質審查申請書;

  ***二***北京市房屋拆遷單位資質審批表;

  ***三***法人營業執照***交驗原件並留影印件***;

  ***四***組織章程或管理制度;

  ***五***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從事拆遷業務的工作簡歷;拆遷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有效證明檔案;

  ***六***辦公場所證明檔案;

  ***七***市國土房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檔案。

  第十條 〔受託拆遷單位資質等級管理〕

  受託拆遷單位的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共三個等級。

  ***一***新設立的受託拆遷單位,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授予三級資質。

  三級受託拆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10名以上拆遷專業人員,其中拆遷專案經理1名以上;

  2、有工程技術、法律、經濟或財務初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各1名以上;

  3、有20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

  ***二***三級受託拆遷單位晉升二級受託拆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20名以上的拆遷專業人員,其中拆遷專案經理2名以上;

  2、有工程技術、法律、經濟或財務中級職稱的管理人員各1名以上;

  3、有40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

  4、獲得三級資質後完成過50戶以上的拆遷專案15個;

  5、上一年度資質年審結果為優秀。

  ***三***二級受託拆遷單位晉升一級受託拆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40名以上的拆遷專業人員,其中拆遷專案經理3名以上;

  2、有具備工程技術高階職稱、經濟或財務管理高階職稱、法律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人員各1名以上;

  3、有60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

  4、完成過100戶以上的拆遷專案30個;

  5、完成過包括一般貨幣拆遷、房改危改在內的各種型別拆遷專案;

  6、上一年度資質年審結果為優秀。

  第十一條 〔受託拆遷單位從業限制〕

  ***一***三級受託拆遷單位從業限制:

  1、不得承接200戶以上的拆遷業務;

  2、同時承接拆遷專案不超過2個;

  3、同時承接總戶數不超過400戶。

  ***二***二級受託拆遷單位從業限制:

  1、不得承接300戶以上的房屋拆遷業務;

  2、同時承接拆遷專案不超過3個;

  3、同時承接總戶數不超過1000戶。

  ***三***一級受託拆遷單位從業限制:

  1、同時承接專案不超過4個;

  2、同時承接總戶數不超過3000戶。

  本條所稱受託拆遷單位同時承接專案,按照受託拆遷單位所承接的已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且尚未結案的在施拆遷專案計算;但是經區、縣國土房管局核定,受託拆遷單位所承接專案雖未結案,但剩餘戶數很少的,可以不予計入。

  第十二條 〔自行拆遷單位資質條件〕

  自行拆遷單位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房地產開發資質;

  ***二***有常設的拆遷部門;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有8名以上拆遷專業人員,其中拆遷專案經理1名以上。

  第十三條 〔辦理自行拆遷單位資質應提交檔案〕

  自行拆遷單位申請資質審查,須提交下列檔案:

  ***一***拆遷資質審查申請書;

  ***二***北京市房屋拆遷單位資格審查審批表;

  ***三***上級主管部門組建機構的批准檔案;

  ***四***拆遷部門管理制度;

  ***五***拆遷負責人從事拆遷業務的工作簡歷和拆遷專業人員有效證件;

  ***六***辦公場所證明檔案;

  ***七***其他有關檔案。

  第十四條 〔核發資質證書〕

  經審查核準,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市國土房管局應當在收齊全部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核心發《北京市房屋拆遷資質證書》。

  受託拆遷單位的《資質證書》上應當載明其資質等級。

  房屋拆遷單位應將《資格證書》在其辦公場所或拆遷現場辦公地點懸掛出示。

  第十五條 〔受託拆遷單位分公司資質管理〕

  受託拆遷單位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到市國土房管局申請辦理分公司的拆遷資質審查。經審查核準的,分公司可以承接拆遷業務,但是其民事責任由該受託拆遷單位承擔;分公司所承接業務按照該受託拆遷單位承接的業務管理,受託拆遷單位及其分公司承接業務總量不得超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 〔分立、合併〕

  房屋拆遷單位發生分立、合併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市國土房管局辦理《資質證書》登出手續,並重新申請拆遷單位資質審查。

  第十七條 〔變更〕

  房屋拆遷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拆遷負責人、辦公場所和***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第十八條 〔終止〕

  房屋拆遷單位因登出、被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市國土房管局交回《資質證書》。

  第三章 拆遷單位工作人員執業資格管理

  第十九條 〔人員培訓與考核〕

  本市從事房屋拆遷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當取得拆遷結業證書和崗位證書。

  第二十條 〔拆遷結業證書〕

  拆遷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市和區、縣國土房管局組織的拆遷業務、相關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培訓。

  拆遷工作人員經市國土房管局培訓並考核合格的,由市國土房管局核發結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 〔拆遷崗位證書〕

  市國土房管局根據房屋拆遷單位的申請和拆遷工作人員結業證書,核發拆遷工作人員崗位證書。

  拆遷工作人員崗位證書,由其所屬拆遷單位到市國土房管局統一領取。

  第二十二條 〔執業要求〕

  拆遷工作人員應當在一個房屋拆遷單位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房屋拆遷單位執業。

  第二十三條 〔專案審驗〕

  拆遷單位實施房屋拆遷,應將負責相關專案的拆遷工作人員的崗位證書交拆遷所在地區、縣國土房管局進行專案審驗,並在崗位證書上註記。

  拆遷工作人員履行職務時,應當向拆遷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經區、縣國土房管局專案審驗的崗位證書;無崗位證書人員不得從事拆遷工作。

  第二十四條 〔獎懲〕

  對在房屋拆遷中有突出貢獻的拆遷工作人員,市國土房管局給予表彰;對在房屋拆遷中有違法違紀行為,影響惡劣的拆遷工作人員,市國土房管局可登出其《崗位證書》。

  被登出《崗位證書》的人員三年內不再核發《崗位證書》。

  第二十五條 〔單位變更〕

  拆遷工作人員變更工作單位的,其《崗位證書》應於變更之日起10日內交回市國土房管局;調入其他拆遷單位的,應重新申辦《崗位證書》。

  第四章 拆遷服務

  第二十六條 〔依法拆遷原則〕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進行拆遷,保證拆遷質量。

  第二十七條 〔委託拆遷合同〕

  受託拆遷單位接受房屋拆遷委託時,應當與拆遷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實施招投標的專案,應當按照招投標方式確定拆遷單位。

  委託合同應當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分包禁止〕

  受託拆遷單位接受房屋拆遷委託後,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建設專案拆遷規模較大,由一個拆遷單位承接拆遷有困難的,拆遷人可以同時委託多個拆遷公司實施拆遷。

  第二十九條 〔公平競爭〕

  受託拆遷單位接受拆遷委託,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不得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其他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拆遷現場管理〕

  拆遷單位應當在拆遷現場設臨時辦公場所。

  拆遷單位應當在拆遷現場辦公場所將下列內容進行公示:

  ***一***拆遷許可證;

  ***二***拆遷範圍;

  ***三***拆遷單位資質證書;

  ***四***拆遷工作人員姓名;

  ***五***拆遷相關政策;

  ***六***拆遷工作紀律。

  拆遷現場應設便民監督電話,接受被拆遷人的公開監督。

  第三十一條 〔違規禁止〕

  拆遷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實施拆遷,文明履行職務,不得在拆遷中使用威脅、恐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

  第三十二條 〔拆遷服務費〕

  受託拆遷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房屋拆遷服務費。

  拆遷服務費應當單獨結算。

  第三十三條 〔專案考核〕

  區縣國土房管局可以按照拆遷專案建立拆遷單位業績考核制度,並將考核結果和處理意見報市國土房管局。

  第五章 拆遷單位年度稽核

  第三十四條 〔年審材料〕

  市國土房管局對本市房屋拆遷單位實行年度稽核。

  各房屋拆遷單位應於每年一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前將下列資料報市國土房管局:

  ***一***北京市房屋拆遷單位年度稽核表;

  ***二***《房屋拆遷單位資質證書》;

  ***三***拆遷工作人員崗位證書;

  ***四***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及拆遷情況統計表;

  ***五***市國土房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 〔年審結果〕

  市國土房管局對房屋拆遷單位年度稽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類。

  年度稽核結果在房屋拆遷單位《資格證書》上予以註記,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優秀拆遷單位〕

  對於在上一年度拆遷工作中能夠依法實施拆遷,社會反映良好,工作業績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拆遷單位,年審評定為優秀。

  ***一***業務量要求:

  1、三級公司3個以上專案、600戶以上;

  2、二級公司5個以上專案、1000戶以上;

  3、一級公司7個以上專案、1500戶以上。

  ***二***近二年所承接拆遷專案無集體訪;居民個訪量低於所承接拆遷專案總戶數的3%。

  ***三***上一年度所承接專案在區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居民籤協議比例80%以上;向區縣國土 房管局申請裁決的比例低於居民總戶數的3%。

  ***四***按要求填報統計報表;認真及時辦理市、區縣拆遷主管部門批轉的群眾信訪件及其他拆遷相關問題。

  ***五***耐心宣傳解釋、嚴格貫徹執行拆遷政策;為拆遷當事人提供優質服務;

  ***六***建立比較規範、完整、系統的內部管理制度,使用現代化管理模式和手段。

  每年評定為優秀拆遷單位的比例不超過全市拆遷單位總數的5%。市國土房管局對優秀房屋拆遷單位予以表彰。

  第三十七條 〔合格拆遷單位〕

  對於在上一年度拆遷工作中能夠依法實施拆遷,社會無不良反映,工作業績良好,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拆遷單位,年審評定為合格:

  ***一***近二年承接過拆遷專案1個以上。

  ***二***近二年所承接拆遷專案無因拆遷違規操作而致集體訪。

  ***三***按要求填報統計報表和辦理市、區縣拆遷主管部門批轉的群眾信訪件及其他拆遷相關問題。

  ***四***無嚴重違規拆遷行為;

  ***五***公司內部管理比較規範。

  第三十八條 〔不合格拆遷單位〕

  在上一年度拆遷工作中有下列違反拆遷法律法規的行為,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房屋拆遷單位,年審評定為不合格:

  ***一***在拆遷中未與被拆遷人協商簽訂協議、未經區縣國土房管局或政府裁決即對被拆遷人房屋實施拆除及實施其他野蠻拆遷行為,影響惡劣的;

  ***二***在拆遷中違規操作、態度粗暴,引起被拆遷居民集體訪或其他激烈行為,影響惡劣的;

  ***三***拆遷中有其他違規拆遷行為,影響惡劣的。

  第三十九條 ***年審不合格單位的處理***

  對年度稽核不合格的房屋拆遷單位,市國土房管局可暫停其房屋拆遷資格並責令限期整頓。房屋拆遷單位在限定期限內未進行整頓,或整頓後仍不合格的,市國土房管局根據情況可以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取消其房屋拆遷資格。被取消房屋拆遷資格的房屋拆遷單位三年內不再核發《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 〔不參加年審單位的處理〕

  房屋拆遷單位未申報年度稽核材料的,市國土房管局可以責令其限期申報年度稽核材料,並暫停其房屋拆遷資格。在限定期限內仍未申報年審材料的,市國土房管局可以取消其房屋拆遷資質。

  第四十一條 〔晉級〕

  已經符合較高一級資質等級條件,而且年審評定為優秀的二級或三級受託拆遷單位,可以向市國土房管局申請晉升資質等級。

  受託拆遷單位申請晉升資質等級的,其拆遷工作業績自該單位取得現有資質等級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降級〕

  對不符合原定資質等級條件的受託拆遷單位,市國土房管局可以降低其資質等級。

  對年審結果為不合格,經限期整頓後仍不合格的,市國土房管局可以降低其資質等級。

  第四十三條 〔二年無業務單位〕

  受託拆遷單位近二年未承接拆遷業務的,應當重新申請拆遷資質審查。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證書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或轉讓《資格證書》和《崗位證書》。《資格證書》遺失的,必須登報宣告作廢後,方可向市國土房管局申請補發。拆遷工作人員遺失《崗位證書》,必須持本人書面檢查和單位證明向市國土房管局申請補發。

  第四十五條 〔生效〕

  本辦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市國土房管局1999年11月10日釋出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城市房屋拆遷基本內容

  城市房屋拆遷,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的房屋拆遷,當符合以上條件,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305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蹟。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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