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30日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中國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對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個稅種。下文是,歡迎閱讀!

  全文

  第一條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 九條規定,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根據《條例》第二條規定,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條例》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納稅人在辦理申報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時,應同時辦理申報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四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在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時,應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五條《條例》第四條中規定的“鎮”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鎮”。   “市區”、“縣城”、“鎮”的範圍均包括郊區,郊區的具體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對郊區的鄉鎮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減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一的稅率徵收。

  第六條納稅人所在地為工礦區***指第五條劃定範圍以外的***,其適用稅率是按百分之一,還是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七,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縣政府設在城市市區,其在市區辦的企業,按市區的規定稅率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八條開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後,原來實行的按上年工商利潤提取百分之五***包括集體企業稅後利潤徵收的百分之五***、工商稅附加百分之一和安排國撥城市維護費的規定相應廢止。但對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和工商所得稅附加仍應繼續徵收。

  第九條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納入地方預算內,用於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與建設,按專項資金管理,不參與體制分成。根據《條例》第七條規定,對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專用於鄉鎮的維護和建設,不得挪作他用。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使用範圍和管理辦法仍按原來城市三項費用的規定辦理,具體安排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徵收、管理、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獎罰以及違章處理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根據《條例》第十條規定,本實施細則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具體問題解釋,由省稅務局辦理。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特點

  ***一***稅款專款專用,具有受益稅性質

  按照財政的一般性要求,稅收及其他政府收入應當納入國家預算,根據需要統一安排其用途,並不規定各個稅種收入的具體使用範圍和方向,否則也就無所謂國家預算。但是作為例外,也有個別稅種事先明確規定使用範圍與方向,稅款的繳納與受益更直接地聯絡起來,我們通常稱其為受益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專款專用,用來保證城市的公共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和建設,就是一種具有受益稅性質的稅種。

  ***二***屬於一種附加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與其他稅種不同,沒有獨立的徵稅物件或稅基,而是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實際繳納的稅額之和為計稅依據,隨“三稅”同時附徵,本質上屬於一種附加稅。

  ***三***根據城建規模設計稅率

  一般來說,城鎮規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設與維護資金越多。與此相適應,城市維護建設稅規定,納稅人所在地為城市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或建制鎮的,稅率為l%。這種根據城鎮規模不同。差別設定稅率的辦法,較好地照顧了城市建設的不同需要。

  ***四***徵收範圍較廣

  鑑於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在我國現行稅制中屬於主體稅種,而城市維護建設稅又是其附加稅,原則上講,只要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中任一稅種的納稅人都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這也就等於說,除了減免稅等特殊情況以外,任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單位和個人都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這個徵稅範圍當然是比較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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