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制度範文3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1日

  勞動保障制度是勞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國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通過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形式,對勞動者因年老、疾病、傷殘和失業等而出現困難時向其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系列制度。下面是勞動保障制度範文,歡迎參閱。

  勞動保障制度範文1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範員工的行為,維護漢中市漢水石英礦產有限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漢中市漢水石英礦產有限公司是在陝西省漢中市註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代表:陳鵬達 ;業務活動地址:漢中市新溝橋。 .

  第3條 單位下設: 財務部 經營部 辦公室 生產車間

  第4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5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6條 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7條 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8條 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後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9條 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6週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10條 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1條單位用於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2條 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並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3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4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製的勞動合同文字,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5條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16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7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50%,患絕症的增加100%。

  第19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徵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條 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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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1條 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醫公司商業祕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3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4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期滿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5條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解除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6條 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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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依本規定第21條和第23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依本規定第23條第***1***、***3***、***4***項等員工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12個月工資***不封頂***。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7條 單位 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28條 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 8:00~12:00,下午 13:00~17:00

  第29條 單位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並保證員工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30條 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准;員工經批准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31條 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2條 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婚 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

  ***2***、喪 假: 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 假: 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週歲以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

  第五章 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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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3條 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34條 單位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35條 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基本工資÷21.75天,小時工資=基本工資÷167.4小時;加班加點工資是正常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法定倍數。

  第36條 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37條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8條 單位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9條 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當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40條 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1條 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42條 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3條 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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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4條 因員工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並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依單位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第45條 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46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單位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47條 單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48條單位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並依法支付應由公司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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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9條 單位努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50條 單位對員工進行醫療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醫療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1條 單位實行安全責任制,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52條 單位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53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簽到,不得委託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負責人提交《辭職通知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一週書面通知;

  ***9***、員工辭職由部門負責人批准,辭職獲准後,憑辦公室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54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公司,必須按規定佩戴胸牌和穿著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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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於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譁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菸頭雜物,保持公司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機器裝置、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汙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係,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鬥毆、造謠生事;

  ***9***、關心單位,維護公司形象,敢於同有損單位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後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上班時間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的除外;

  ***12***、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洩露公司的商業祕密。

  第55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要做好機械裝置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設機械裝置安全使用後,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械裝置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裝置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機械裝置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裝置、衛生裝置及其他危險防止裝置,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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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並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裝置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裝置;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油庫、倉庫嚴禁吸菸,吸菸要在指定場所,並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公司;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檔案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八章 獎勵與懲罰

  第56條 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單位對錶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五種。

  第57條 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於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公司,服從安排,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58條 對有下列事蹟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令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於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變,勇於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單位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於同壞人、壞事作鬥爭,舉報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使單位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單位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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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9條 為維護正常的秩序,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辭退四種。

  第60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警告1次,並***20至50元;每警告2次記過1次;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委託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不戴胸牌或不穿工作服進入公司的;

  ***4***、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5***、消極怠工,上班幹私活的;

  ***6***、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汙染環境衛生的;

  ***7***、浪費公司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經批准,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

  ***9***、非機械機械裝置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裝置的;

  ***10***、下班後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11***、對患者服務態度惡劣,給社會造成影響的;

  ***12***、攜帶危險物品入公司的;

  ***13***、在禁菸區吸菸的;

  ***14***、隨意移動消防裝置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1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每次記過1次,並***50至10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正常調動或負責人工作安排的;

  ***2***、未執行單位各項管理制度的;

  ***3***、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影響單位工作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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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單位利益受損的;

  ***5***、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6***、將單位內部的檔案、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閱讀的;

  ***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2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辭退:

  ***1***、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係狀況證明,騙取公司錄用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汙、侵佔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違反醫公司保密制度,洩露公司商業祕密,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3條 員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勞動保障制度範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稱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支援、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委託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中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經過相應的考核或者考試錄用。

  勞動保障監察證件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製。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受法律保護。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祕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第三章 勞動保障監察的實施

  第十三條 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

  對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引起的群體性事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迅速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採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並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第七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注意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檔案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四***採取記錄、錄音、錄影、照像或者複製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採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誌、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勞動保障監察員辦理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用人單位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用人單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由有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佈。[Page]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

  ***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三***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於90天的;

  ***六***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一***阻撓勞動者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籌建工會的;

  ***二***無正當理由調動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勞動者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工會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三十二條 屬於本條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對無營業執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有勞動用工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並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取締。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其職責,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第三十五條 勞動安全衛生的監督檢查,由衛生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勞動保障制度範文3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範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 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 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6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6條 企業錄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擔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7條 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8條 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 勞動合同管理

  第9條 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一份。

  第10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

  第11條 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

  第12條 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1個月;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2個月;合同期限滿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13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係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5條 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職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企業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17條 企業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

  第18條 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企業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企業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企業與職工雙方對職工賠償計算有異議,可按職工勞動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滿未履行1年賠償1個月工資;不滿1年滿6個月賠償1個月工資;不滿未履行6個月賠償半個月工資。

  第三節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9條 企業實行8小時工作制***或按計件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20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21條 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 工資福利

  第22條 職工基本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23條 企業實行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準。計算公式如下: 計件單價=某等級工人的日***小時***工資標準÷日***小時***產量定額

  若按工時定額計算計件單價,計算公式為:

  計件單價=某等級工人的日***小時***工資標準×單位產品的工時定額

  第24條 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企業在支付工資時向職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職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25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本月工資於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26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企業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企業處罰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27條 企業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職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五節 社會保險

  第28條 企業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 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 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29條 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4***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5***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30條 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裝置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裝置可安全使用後,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裝置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裝置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裝置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車間主任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對消防裝置、衛生裝置及其他危險防止裝置,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6***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並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7***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8***車間和倉庫嚴禁吸菸,吸菸要在指定場所,並充分注意煙火。

  第二節 獎勵與懲罰

  第31條 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錶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32條 對有下列事蹟之一的職工,除給予通報表揚外,另給予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情,勇於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於同壞人、壞事作鬥爭,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5***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33條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懲罰分為:警告、記過、***、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34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警告1次,並***50至200元:

  ***1***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非機械裝置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裝置的;

  ***4***在禁菸區吸菸的;

  ***5***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四章 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35條 為了維護企業利益,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企業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36條 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企業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以及企業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37條 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祕密的技術資訊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實驗資料、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件、操作手冊等等。

  第38條 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祕密的經營資訊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採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專案、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檔案、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39條 未經企業同意,職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企業同類的營業。

  第五章 附則

  第40條 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牴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41條 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牴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42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43條 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並與工會協商後確定,並向全體職土公佈。

  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本手冊,職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44條 本制度自20xx年3月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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