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5日

  為保障登高人員的生命安全,制定了登高作業的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登高作業安全管理條例

  1、目的:建立高處作業程式

  2、範圍:適用於公司登高作業

  3、責任者:安全部、登高作業單位

  4、程式:

  4.1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內的一切高處作業。

  4.2高處作業的定義:

  化工企業內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以上***含兩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雖然在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於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裝置和管道易洩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4.2.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4.2.1.1. 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4.2.1.2. 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4.2.1.3. 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2.1.4. 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2.2特殊高處作業。

  4.2.2.1. 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4.2.2.2.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4.2.2.3. 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4.2.2.4. 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4.2.2.5. 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4.2.2.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4.2.2.7. 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4.2.2.8. 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2.3在化工企業內下列情況為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4.2.3.1. 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4.2.3.2. 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裝置、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4.2.3.3. 在高大塔、釜、爐、罐等化工裝置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4.2.3.4. 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4.3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必須做到:

  4.3.1.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化工部頒發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節及當地勞動部門制定的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4.3.2. 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4.3.3.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後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4.3.4. 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3.5. 凡高處作業於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並設定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4.3.6. 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乾淨,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採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 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線路。***低壓***

  4.3.8. 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係數,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並要有專人監護。

  4.3.9. 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效能要求,要按照《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3.10. 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並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裝置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並有專人監護。

  4.3.11. 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3.12. 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3.13. 在化工危險物品生產的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化工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絡訊號,設定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於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

  4.3.14. 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杆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 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3.16. 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繫好安全帶,並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築物上。

  4.4高處作業審批程式:

  4.4.1. 由申請作業單位下達任務,並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後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

  4.4.2. 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班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並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4.3. 10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及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安全部主管審批簽字,為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4.4. 10m以上的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化工危險部位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部長審批,為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5執行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幾點說明:

  4.5.1. 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為兩聯,一聯審批單位存查,一聯交施工單位,以便及時檢查,一旦發生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查責任。

  4.5.2. 該許可證適用於各個環節、各個時期的一切高處作業過程。凡是下達的施工任務中,符合高處作業定義的作業必須執行。

  4.5.3. 如施工期較長,專案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並且督促作業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壞損、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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