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差旅費管理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7日

  山西對差旅費有什麼規定?差旅費核算的內容:用於出差旅途中的 費用支出,包括購買車、船、火車、飛機的票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及其他方面的支出。下文是最新版,歡迎閱讀!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委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和生活需要,依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山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行〔2014〕4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費。

  第三條 差旅費實行憑據報銷與定額包乾相結合的辦法。

  :城市間交通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五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 別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輪船***不包括旅遊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二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處級及以下人員

  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三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六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省內出差除處置應急事項***紅色、橙色級***外,一律不得乘坐飛機。省外出差應優先選擇高鐵、動車等交通工具出行。路途較遠或任務較急,確需乘坐飛機的,由分管領導審批。

  第七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八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

  :住宿費

  第九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條 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處級及以下人員住標準間。

  第十一條 省內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為: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每人每天480元;處級及以下人員每人每天310元。

  第十二條 省外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按照財政部制定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執行***見附件1、附件2***。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憑據報銷。

  :伙食補助費

  第十四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省內出差按每人每天100元標準定額包乾;省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補助***見附件1***定額包乾。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繳納伙食費。

  :市內交通費

  第十七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八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定額包乾。

  第十九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繳納相關費用。

  :出差審批管理

  第二十條 工作人員出差由領導派遣或憑上級部門正式文字通知,並填寫出差審批單***見附件3***,經處室負責人、辦公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審批。委領匯出差需經委主要領導審批。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出差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按預定路線乘車往返,不得藉機繞道旅遊。特殊情況需繞道往返或延期返回,須事先報分管領導同意,否則繞道或延期的差旅費自理,並承擔相關責任。

  :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費用。

  第二十三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籤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省內出差伙食補助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省外出差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 出差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車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 機關財務應當嚴格按規定稽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出差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出差人員自帶委機關車輛出差,不得報銷市內交通費。

  :監督問責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委機關工作人員差旅活動和經費報銷的管理;委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財務人員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稽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應進行嚴肅處理。

  委機關財務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差旅費開支情況報送省財政廳,並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差旅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二***違規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三***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四***轉嫁或接受轉嫁差旅費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委辦公室會同委機關紀委責令改正,涉及違規資金的,予以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學習、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期間食宿費用和市內交通費用由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學習、培訓地點的城市間交通費、路途中伙食補助費回單位報銷。

  第二十九條 委直屬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29日釋出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山西省國資委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山西省國資委機關關於規範機關工作人員前往企業工作費用結算》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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