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儲存及使用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5日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如何制定危化品的儲存及使用管理規定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危化品儲存及使用管理條例

  一. 目的

  為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和制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人員安全,特制定本制度,達到消除危害、安全生產的目的。

  二. 適用範圍

  危化學品倉庫。

  三. 注意事項

  1.化學品倉庫實行雙鎖制度,A鎖鑰匙由保管員儲存,B鎖鑰匙由主管副總儲存,業務部門需要領用時持領料申請單向主管副總申領領料通知書和B鑰匙,領料完成後交還鑰匙,並將領料回執送保管員處。

  2. 人員培訓:危化學品倉庫工作人員應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對危化學品的裝卸人員進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倉庫的工作人員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識之外,還應進行在危險品庫工作的專門培訓,熟悉各區域儲存的化學危險品種類、特性、儲存地點事故的處理順序及方法。

  3. 危險化學品庫只允許化學品倉管人員能夠出入,嚴禁其他人員在未經化學品庫管員同意的情況下進入化學品庫。供應商及生產領料員提供或領取化學品時,應通過庫管員,嚴禁供應商及生產領料員擅自進入化學品庫

  4.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危險化學品庫,倉庫應設定靜電消除裝置。

  5. 危險化學品庫應有明顯的標誌,標誌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6. 化學品入庫時,應嚴格檢驗其質量、數量、包裝情況、有無洩漏等。化學品入庫後應採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儲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洩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庫房溫度、溼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7. 裝卸對人身有毒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

  品。裝卸高毒類的危險化學品必須佩戴防毒用品;裝卸具有腐蝕性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穿防酸鹼服,戴防飛濺面罩。

  8. 危險化學品裝卸前後,必須對車輛和倉庫進行必要的通風、清掃乾淨,裝卸作業使用的工具必須能防止產生火花,必須有各種防護裝置。裝卸、搬運化學危險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9. 廢棄物處理。禁止在化學品庫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廢棄物品。洩漏和滲漏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按化學品特徵性,用化學的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汙染環境。

  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職責

  危險化學品倉庫設專人管理,職責如下:

  一、倉庫保管員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熟悉儲存物品的性質,保管業務 知識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二、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手續,對所保管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做到數量準確,帳物相符,日清月結。每月月底盤點出入庫清單,完成當月原材料、產成品盤點報表。

  三、負責按消防要求對倉庫內的消防器材進行管理、定期檢查、定期更換。

  四、負責對庫房進行定時通風,通風時不得遠離倉庫。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盜。

  五、負責庫存物品按要求分垛儲存、擺放。留出防火通道。

  六、負責對因工作需要進入倉庫的員工進行監督檢查,嚴防原料、產品流失。

  七、負責及時清點庫存,做到心中有數,以便按生產計劃提前上報採購計劃,保證生產。

  八、負責倉庫內及其周圍的衛生,定期進行清掃。

  九、按時完成與庫管相關的其他工作。危險化學品倉儲管理制度

  1、倉庫必須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2、倉庫配備足夠的與危險化學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並由專人維護和保養。

  3、危險化學品必須分類、分垛儲存,危險物品倉庫內只能貯存同一類化學危險物品,不同品種要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貯存,並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並保證道路通暢。

  4、危險化學品倉管部門根據物品的危險性,為保管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5、危險化學品入庫時,保管員應按入庫驗收標準進行檢查、驗收、登記,嚴格核對和檢驗物品的名稱、規格、案例標籤、質量、數量、包裝。物品經檢驗合格方可入庫。無產地、品牌、安全標籤和產品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6. 貯存的化學品應有中文化學品安全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

  7、危險化學品發放,應嚴格執行發放管理制度。倉庫主管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核準。

  8、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要採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經指批准進入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作業人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9、加強對防爆電氣裝置、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

  10、易燃、易爆品倉庫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做好記錄。

  11、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私自動火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經企業有關負責人指認,採取安全措施後才能進行上述作業。作業結束後,檢查確無火種,才可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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