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資訊系統保密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2日

  為進一步加強計算機及資訊系統保密管理工作,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計算機資訊系統保密管理條例

  一、人民法院涉密計算機區域網的建設應與保密設施同步規劃,做好控制源頭的工作,加強技術防範措施。涉密區域網投入執行前,必須通過當地***地級以上***保密工作部門審批。

      二、涉密計算機資訊系統,應採取系統身份認證,訪問控制、資料保護和系統監控管理等技術措施。

      三、儲存涉密資訊檔案的計算機要固定使用,設定開機密碼口令並由專人使用。嚴禁無關人員使用儲存涉密資訊檔案的計算機。

      四、對存有暫不能公開的案情或訴訟文書以及其他資訊檔案等內容的計算機,應設定訪問許可權密碼以免洩密。

      五、涉密計算機資訊系統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入國際網際網路或其他公共資訊網路,必須實行物理隔離。

      六、涉密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各種計算機軟體及資訊,不得公開進行學術交流,不得公開發表。

      七、儲存涉密資訊檔案的計算機嚴禁安裝外來遊戲和使用來歷不明的磁、光碟,以防止計算機感染病毒,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八、涉密計算機資訊系統處理的資訊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並標明相應的密級標識,密極標識不能與正文分離。

      九、處理涉密資訊檔案的專用計算機管理軟體,應按所儲存資訊檔案的最高密級標密,並按相應密級檔案的管理辦法妥善管理。

      十、人民法院配備的計算機未經批准一律不得上國際網際網路。確因工作需要上網的,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院保密委員會會同技術部門研究,報主管院領導審批同意,採取必要的技術防範措施以後方可上網。上網資訊實行領導審查批准制度和備案制度。

      十一、上網資訊不準涉及國家祕密、內部事項以及雖不屬於國家祕密,而又比較敏感的資訊或從長遠考慮對保守國家祕密可能造成隱患的資訊。

      十二、上網計算機不得輸錄、儲存和列印以及接收和傳送涉及審判和工作祕密的資訊。上網資訊的管理實行“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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