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獨資企業登出流程有什麼***2***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9日

  外商獨資企業的設立

  許可條件

  1.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採用先進技術和裝置,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並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外資企業;

  2.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損中國國家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3***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4***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環境汙染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條。

  申請材料

  外資企業***不含商業企業***

  *1.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原件1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

  *2.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1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

  *3.外資企業章程***正本4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另須提交投資者簽訂的合同副本原件1份***;

  4.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原件1份***;

  5.投資者的資信證明檔案***原件1份***;

  6.投資者有效的身份證明,如下:

  ***1***外國投資者:經投資者所在國家的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的身份證明檔案***影印件1份,核對原件***:

  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註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

  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檔案。;

  ***2***香港、澳門或臺灣地區投資者:經投資者所在地公證機構公證的身份證明檔案***原件1份,證明檔案需經相關機構轉遞***:

  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註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

  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檔案。。

  7.《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影印件1份***;

  *8.《外商***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存根》***原件1份***;

  9.外國投資者或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與境內法律檔案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檔案送達授權委託書》***原件1份***;

  *10.《關於安全生產經營的承諾書》***原件1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

  11.特別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對可能造成環境影響的專案,提交環保部門出具的相關批准檔案***影印件1份,核對原件***;

  ***2***涉及行業主管部門前置許可的專案,提交相關部門核發的批准檔案或經營許可證***影印件1份,核對原件***;

  ***3***經營酒店、賓館、餐飲、娛樂、房地產專案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場地***土地***使用證明***影印件1份***;

  ***4***投資者法定代表人委託他人簽署檔案的,須提交有效的授權委託書***原件1份***及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影印件1份***。

  前列檔案必須用中文書寫***第5項和第6項中***2***、***3***所列檔案除外***;第2項、第3項、第4項所列檔案可以同時報送投資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字。外文材料應當附中文譯文***投資者可自行翻譯並簽字蓋章加以確認;委託境內合法的翻譯公司、機構翻譯的,應附翻譯公司、機構的註冊登記證明***。

  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01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條、第十三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1983年9月20日國務院釋出,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國務院修訂,根據2001年7月22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修訂,國務院令第311號***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九十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決定》修正***第五條、第七條、第二十四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年 4 月 12 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第六條、第十條、第二十條;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1990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對外經濟貿易部發布,根據2001年4月12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國務院令第301號***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一條;

  ***六***《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2002年2月11日國務院令第346號***第十二條;

  ***七***《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資專案目錄》***2004年本***]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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