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數字圖書館使用制度的完善研究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7日
  論文關鍵詞:使用制度 指導思想 完善措施 
  論文摘要:數字圖書館在建設中遇到諸多著作權法上的問題,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在數字條件下遇到了困境,使得數字圖書館對作品的合理使用受到了束縛,這對數字圖書館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因此,本文提出了一些合理的使用制度來完善數字圖書館建設。 
   
  在資訊網路條件下,數字圖書館作為一種新的技術手段必然成為圖書館發展的趨勢,其為公眾獲取資訊資源帶來極大的便利,並對國家在未來的文化競爭中有重要意義。本文提出的對數字圖書館使用制度的完善過程中,應當在堅持平衡各方利益原則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現實需要來制定寬嚴得當的數字圖書館合理使用制度,以利於我國數字圖書館的健康發展。 
  一,使用制度完善所要遵守的指導思想 
  1,合理使用制度應當堅持利益平衡的原則 
  利益平衡是實現著作權法目的的基本要求。每一次傳播技術的進步都會迎來相應法律上的調整,並在每一次調整中都在一定時間內打破著作權法中的利益平衡,這需要合理使用制度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充當著作權法中各方利益的平衡器。著作權制度核心是保護創作者的著作權,同時也保護與著作權有關的傳播者利益,因此須找到一個平衡點,實現既能保護著作權又能使作品為公眾充分利用的平衡。計算機網路技術的發展給原有合理使用制度造成了巨大影響,打破了著作權人和公眾利益之間的利益平衡,但不管技術如何進步,合理使用制度的發展必須堅持利益平衡的原則,才能實現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平衡各方利益。 
  2,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應側重保護作品使用人的利益 
  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應堅持利益平衡的原則,但就我國目前的具體情況而言,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應當使其具有一定的針對性,適當擴張合理使用的範圍,側重保護作品使用人的利益。首先,數字網路環境下,當前的著作權法立法已經表現出了更多保護著作權人的傾向,使得著作權人權利的擴張,也相對縮減了合理使用的空間,影響了著作權使用人的合理使用。其次,雖然資訊網路技術高速發展,公眾對資訊資源的獲取極為便利,但在全球範圍內我國當前仍是版權消費國,我國的版權產業較發達國家還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應當以我國作為著作權使用人的角度,在側重保護作品使用人利益的立場上對我國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制度進行完善,制定相關的規則。 
  二,我國數字圖館使用制度的完善措施 
  1,應調整現行的立法模式 
  首先,合理使用制度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雖然在世界範圍內不少國家有 
  圖書館法,但其中並沒有關於圖書館合理使用制度之規定,而有關合理使用制度 
  是規定在著作權法中的,如美國、日本、英國等國均是如此。我國的《資訊網路 
  傳播權保護條例》中有關於數字圖書館對數字作品傳播的合理使用問題的規定, 
  但這僅為整個合理使用制度的一個方面,而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權法中的重要組 
  成部分,故將數字圖書館合理使用制度規定在著作權法中是合適的。 
  其次,我國關於圖書館合理使用的規定體現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 
  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 
  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八) 
  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 
  本館收藏的作品;……”。該條以法律條文中某項的形式對圖書館的合理使用作出規定,未能充分考慮到圖書館的特殊性及重要性。對此,本文主張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制度也應採用單條文或數個條文的形式對圖書館合理使用進行專門的規定。另外,根據數字圖書館自身的特點對其單列一些特殊條款,以解決數字圖書館合理使用的問題。 
  再次,我國著作權法以一個條文規定合理使用制度,採用列舉式的立法模式,其彈性小、適用性差,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滿足現實的需要。因此,建議我國著作 
  權法在用列舉方式的同時借鑑美國著作權法的四條標準對合理使用進行一個概括的規定,以增強其適用性和靈活性。 
  2,應調整現有的立法內容 
  資訊網路技術的迅猛發展使得數字圖書館成為了一種趨勢,其在現在及將來 
  的社會中之作用必將與日俱增。對廣大公眾來說,數字圖書館是一個高效便捷的 
  查詢和獲取資訊的極佳途徑;對國家而言,數字圖書館對於未來在文化領域中的 
  競爭至關重要且經濟意義重大,然而數字圖書館的發展中遇到了著作權法上的障 
  礙。為使我國數字圖書館的發展得到應有的保障,建議對我國著作權法關於圖書
  館合理使用制度做如下調整: 
  第一,在著作權法中對數字圖書館的性質進行明確定義,給予數字圖書館應 
  有的法律地位。由於數字書館對傳統圖書館有功能上的繼承性,公益性的數字圖 
  書館也應和傳統圖書館一樣享有對作品的合理使用待遇。而對於商業性質的數字 
  圖書館,其以營利為目的進行運營,本身就失去了對作品合理使用的“正當性”, 
  其使用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即構成侵權。 
  第二,對著作權法中關於複製權的定義和範圍進行調整,將對作品的數字化納入複製權的概念中,並對臨時複製作明確的規定,規定短暫、過渡性、技術性而不具有經濟價值的對作品的臨時複製屬於合理使用。 
  第三,明確數字圖書館可以對作品進行數字化的範圍。應當規定為了替換已損壞的圖書、儲存版本,或館藏丟失作品,數字圖書館可以對本館收藏的或其他公益性的圖書館、檔案館、展覽館、美術館等收藏的作品進行數字化;同時允許數字圖書館對原始形式已經過時或者已無法在商業市場上以合理的價格獲得的作品進行數字化,製作該作品的新形式複製品。 
  第四,就數字圖書館向公眾提供作品的範圍作出規定,以館域內和館域外作為劃分使用者許可權的基本標準,在館域內可以向公眾使用者提供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全文的瀏覽,僅允許一定數量的使用者同時對同一作品進行全文瀏覽;而對於館域外的使用者則僅提供作品的名稱、作者、目錄、來源等資訊。 
  第五,規定數字圖書館亦可就館際互借使用合理使用,但應當嚴格限制在一定使用範圍中,即為個人學習或研究的目的之用。使用者請求數字圖書館實施館際互借,應當對作品的使用進行宣告不作個人學習和研究之外的用途,受申請館可以提供附有版權宣告的數字化複製件,且傳遞完成後即應銷燬複製件,數字圖書館不得為館藏之目的進行儲存。 
  參考文獻: 
  【1】吳漢東著:《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 
  【2】阮延生:“版權保護與數字圖書館的合理使用”載《福建師範大學學報》(哲 
  學社會科學版),2003. 
  【3】肖燕:《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與數字圖書館》,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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