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圖書館事業的立法原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8日
  [摘 要]圖書館事業立法的首要問題是確立其立法原則,只有確立了立法的原則,才能設計圖書館立法的具體規範。我國圖書館立法應當遵循統一立法原則、公益性原則、資源共享原則、與教育法密切結合原則及保護智慧財產權原則等五項原則。
  [關鍵詞]圖書館事業;立法;原則

  
  1 基本概念的界定
  
  從一般法理講,立法原則是立法者應當遵循的準則或指導方針,立法原則集中反映了社會的基本價值追求。圖書館事業的立法原則是我國社會主義立法原則在該領域的具體體現,它應當體現我國社會主義立法的基本精神,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從而成為我國圖書館事業立法的指導準則。筆者認為,圖書館事業立法的原則就是貫穿於全部圖書館法規範,指導和制約圖書館法適用活動的具有全域性性和根本性的準則。換言之,即對具體圖書館法律規範的制定、解釋、適用等起著普遍性指導作用的根本準則。其主要特徵有三:第一,它是貫穿於全部圖書館法規範的原則;第二,它具有指導和制約全部圖書館立法和執法的意義;第三,它必須體現我國整個圖書館法的基本精神。
  
  2 立法原則的內容
  
  任何立法原則的確立都不應該是主觀設想的,而應當從我國的實際國情出發,以客觀現實為基礎確立。現階段乃至今後一定時期內,我國圖書館立法應當遵循統一立法原則、公益性原則、資源共享原則、與教育法密切結合原則及保護智慧財產權原則等五項原則。
  
  2.1統一立法原則
  從法理上講,“立法”既包括立法機關所制定的圖書館方面的法律,也包括與圖書館相關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就我國現實的立法權的配置而言,既有中央一級的立法,也有地方一級的立法。而中央級的立法既有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又有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各部委制定行政法規及行政規章。所以,在巨集觀上體現為立法權具有分散性。這就要求我們在制定圖書館法時,必須考慮合理地配置立法權。否則,必然會出現政出多門,各行其是的現象,從而導致圖書館事業立法的混亂。
  縱觀當今世界上各國的圖書館立法,大致有三種典型模式: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分權制圖書館立法體系模式;二是以蘇聯為中心的東歐各國模式;三是日本圖書館立法模式。就我國當今有關圖書館立.法結構模式的討論情況看,主要有兩種主張:一是建立一個圖書館總法;二是各類圖書館分別建法。筆者認為,無論國外已有的圖書館立法模式,還是人們尚在討論中的我國圖書館立法模式,其首要問題在於必須從本國實際出發,合理配置國家機關之間的立法權。我國立法權配置的分散所導致的“法出多門”,以及與此相應的以部門利益為重的行業性法規頒佈以後爭議四起、執行不力的現象,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並在一定程度上困擾著相關法律的有效實施。有鑑於此,在圖書館事業立法中應當堅持統一立法原則。即圖書館方面的法律均應當由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其他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只能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和條例,無權制定全國性的圖書館方面的法律。
  在國外,美國和日本已形成了一個完善的國家圖書館系統的立法,較早地制定了圖書館法。比如美國於1956年由聯邦政府第一次通過了《全國圖書館法—圖書館服務法》,隨後又相繼頒佈了一系列聯邦圖書館法,包括《圖書館服務與建設法》《初等與中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特別是《圖書館服務與建設法》屢經修訂,內容愈加完善。日本於1899年公佈了《圖書館令》,1950年制定了《圖書館法》,1953年制定了《學校圖書館法》,並且仍不斷進行修訂。可見,這些國家的圖書館法,在法律淵源上大多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以國家法律形式頒佈,從而保證了圖書館法執行的最大效力。
  筆者認為,在我國的圖書館事業立法中,確立統一立法原則的重要意義在於:***1***保障圖書館法制的相對統一性;***2***保障圖書館事業的法制化發展;***3***便於圖書館系統內部的管理和運作。
  
  2.2公益性原則
  眾所周知,圖書館所儲存的文獻是社會公共財富,理應為全社會共享。公益性原則就是為了實現為社會服務這一基本目標。
  從法理上講,國家所有的圖書館是公益性單位,讀者有利用圖書館藏書的權利,這種權利在法律上就是用益權。即讀者通過利用圖書館的藏書,而對藏書行使佔有、使用並獲得收益,其義務則通過全體公民的納稅來體現。國家通過向公民徵稅而獲得財政收入,再下撥經費給圖書館,圖書館以此為物質基礎,向社會全體公民提供服務,公民履行向國家納稅義務的同時,也獲得了享有圖書館藏書的用益權。
  
  2.3資源共享原則
  現代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為資訊化社會奠定了強大的技術基礎,使文獻資訊的儲存、加工、傳遞、查詢和利用等發生了革命性的變革,改變了傳統圖書館和文獻情報機構的概念。計算機等現代技術的廣泛運用,出版物載體的多樣化、電子化以及使用過程的網路化,使今天的圖書館工作進入全新的發展階段。這種大背景使得文獻資訊資源的共建共享成為當今世界圖書館事業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我國圖書館事業發展的必由之路。
  然而,我國圖書館現行的體制,由於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計劃經濟的影響,難以實現資源共享的要求。這突出地表現在:圖書館事業長期缺乏統一的領導和協調,圖書館之間長期處於鬆散管理、各自為政的局面,不利於國家對圖書館事業實行統一管理和統籌規劃,文獻資訊資源的共建共享化也無從談起。所以,必須打破傳統格局,促進圖書館館際間的協調與協作,實現資源的共建和共享化。為實現此目標,就必須通過立法,運用法律手段來統一規範圖書館的各項活動,徹底打破舊的體制,建立新的體制,實現圖書館之間的統一協調、統一管理。否則,文獻資訊資源的共建共享化只能是紙上談兵。
  
  2.4與教育法密切結合原則
  在處理圖書館法與其他立法的關係上,應當充分考慮圖書館事業與教育事業密不可分的關係,把圖書館立法與教育立法緊密聯絡起來,使其構成國家教育、科技、文化立法的主要內容。在這一點上,有些國家的立法可供我們借鑑。例如,《日本圖書館法》明確規定,立法應根據社會教育法的精神,以確定圖書館的設定及經營上必要的事項,以求其健全的發展,並以致力於國民教育和文化的發展為宗旨。前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批准的《蘇聯圖書館事業條例》指出,“在發達的社會主義不斷完善的形勢下,圖書館作為最大化的思想教育機關、文化教育機關和科學情報機關,其作用日益提高。”圖書館的使命是保證最充分和最有效地利用自己的藏書,以求得蘇聯社會進一步的經濟進步,社會政治進步和精神進步,用發達的社會主義的道德與原則的精神教育公民。”因此,我國的圖書館事業立法,應當與國家的教育立法密切結合起來。
  2.5保護智慧財產權原則
  依照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的規定,圖書館為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屬“合法使用”。但事實上,許多圖書館的複製並不是“為陳列或儲存版本的需要”,而是為了滿足自己的需求而複製,且實行有償服務。在國外,英、美、日等國家的法律規定圖書館製作影印品需支付版權費。可見,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對圖書館複製的規定,是不符合國際慣例的。因此,我國的圖書館事業立法有必要對此問題重新進行規範,做到既能夠合理使用文獻資源,又能夠更好地保護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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