徹底改造我們的思維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2日

內容提要:我們熟知的思維方式,一是形式邏輯的原子分析法,二是辯證邏輯的矛盾分析法,二者都不能勝任處理複雜性問題,前者帶有片面性缺陷,後者會陷入不可操作的泥潭。我們需要回到並堅持真正的辯證法道路,通過貫徹矛盾的“二重性”原則,建立新的正確的矛盾分析方法,即適應於解析複雜性事物邏輯結構的格局分析法。諸如“姓資與姓社”、“公平與效率”等時代課題,應該採用格局分析法來解答。

 

關鍵詞:辯證法;矛盾;二重性;內容邏輯;格局分析法;

 

我國的改革發展已進入關鍵時期,一系列突出的矛盾和問題都亟待解決。顯然,我們已經到了急切呼喚重大理論創新的時候,而最根本性的理論創新需要從反思和改造我們的思維方式入手。對此,學界已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諸如超越“姓資姓社”之爭,由“革命黨”思維轉變為“執政黨”思維,由“鬥爭哲學” 轉變為“和諧哲學”等。我們還需要再往深推進一步,從思維的最核心處,從思維的邏輯機制本身,來對我們的思維方式進行徹底的反思和改造。只有這樣,我們的理論創新才找到了源泉和基礎,我們的思想統一才有了前提和保證,我們的和諧文化傳統才可望真正復興併為人類文明指引新的方向。

我們熟知的思維方式,一是形式邏輯的“原子分析法”,二是辯證邏輯的“矛盾分析法”。前者只能處理簡單性事物,無法勝任複雜性問題。後者雖以複雜性為立意,但也存在著操作性不足的缺陷。我們還往往不知不覺將二者混合糾纏在一起。因此,我們今天來談思維改造問題,就表現為具體的兩點:一要自覺區分形式邏輯與辯證邏輯,把我們的思維從形式邏輯的桎梏和形式邏輯與辯證邏輯的混淆中解放出來,堅定不移走辯證法道路;二要一心一意發展辯證法,確立起具有時代水平的辯證邏輯新思維。

 

一、堅持辯證法道路是當前理論創新的根本

大凡辯證矛盾出現的地方,就會紛爭不已,失誤頻仍,諸如姓資與姓社、公平與效率、科學與人文等。這種理論思維相對滯後的局面,究其思維方式上的成因有二:一為這些問題原本就是複雜性問題,在沒有自覺區分形式邏輯與辯證邏輯的情況下,我們往往在用原則上就不相稱的原子分析法來處理;二為現有的矛盾分析法還遠未成熟,在真正面對複雜性時,會嚴重偏離辯證法道路,陷入不可操作的泥潭。可以說,我們還一直未能真正獲得勝任解答這些時代課題所應有的思維方式。

以西方科學為代表的原子分析法,潛在設定世界由單元粒子堆積而成,總是試圖將事物抽象為某種結構模型,實質是假定了世界的簡單性、孤立性和靜止性,而不考慮整體性、意義性和演化性。邏輯學鼻祖亞里士多德就曾指出,形式邏輯的適應範圍有一個“三同一”的限定,即同一時間、同一事物的同一方面。熟悉當代邏輯哲學的人就更清楚,形式邏輯有一個著名的“看家法寶”,那就是當代哲學大師維特根斯坦曾討論過的“外延性論題”,大意是說一切命題都是初始命題的真值函項,並且內涵性語言可以完整地轉換成外延性語言,而邏輯真理則是空洞的重言式。這實際上是說,辯證矛盾雙方中作為內涵、內容、意義的一方,可以完整地歸結到外延、形式、物件的一方。可見,形式邏輯在一開始就將辯證雙方進行了武斷的割裂和簡單化的歸結,使得世界最終只剩下抽象的空洞洞的形式結構。其思維實質是否認矛盾。這種做法在面對簡單事物時,的確能得到某些操作性很強的結果,但由於任何一種模型都只是對真實世界的片面近似,和對複雜性事物的簡單化處理,也就註定了各有各的問題。在面對真正的複雜性問題時,就會一方面陷入單一模型的片面的“絕對主義”;另方面則又導致眾多模型的表面繁榮實則紛亂不堪的 “相對主義”。最終陷入絕對主義與相對主義的分裂之中。也就不得不另加一個邏輯之外的“實用主義”原則來作為行動的依據,而這必然帶來執行中的“雙重標準 ”和“文化對抗”,永遠不會“和諧”。事實上,原子分析法是與複雜性事物邏輯不相稱的,是與“和諧”的價值理念原則不相容的。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深受西方影響。不少西化傾向的學者在學習西方科學的同時,忘記了當年辯證法針對形式邏輯片面性缺陷所作的經典批判,模糊了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的原則分野,動搖了對辯證法的堅定信心,更有甚者還提出要將辯證法列入所謂“偽科學”之列。在現實討論中,或者否認矛盾,總想用建立單一模型的方法來處理複雜性事物;或者雖然承認矛盾,但仍不知不覺沿用形式邏輯的思維來處理。用這樣的思維方式來解決複雜性問題,必然帶來各執一詞、莫衷一是的紛爭局面。如“公平與效率”問題,論者們就從各自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各式各樣的觀點,從“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到“效率與公平並重”,再到“更加註重公平”,甚至“放棄效率以換取公平”,等等,幾乎所有可能的加權組合都有人主張,也都言之鑿鑿,自有一翻道理。可問題的關鍵是,我們究竟應該怎麼辦呢?究竟應該相信誰呢?難道“實用主義”的權宜辦法終歸是我們淪落的理論思維的宿命嗎?可見,原子分析法還缺失了一個至為根本的東西,那就是要對所建立的模型本身進行唯一且必然性論證。但這種論證在形式邏輯的框架內是不可能的,只有在辯證法的框架內才是可能的。

以我們今天所處的歷史位置,決定了我們所面對的各類現象已是多個歷史階段形態的積累,因而都具有了整體性、意義性和演化性特徵,都已是真正的複雜現象。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複雜性早已成為我們這個時代的突出特點。對於複雜性問題,形式邏輯是無能為力的,只有辯證法才可望承擔起解析複雜性事物“複雜的”邏輯結構的重任。

我們今天來談理論創新問題,已不能僅僅停留在對現有框架的修修補補上,而要以俯瞰蒼生、統領時代的雄姿,來真正完成我們這個時代的理論建構。如果基於這樣的立意高度,辯證法就是我們唯一的選擇。這不僅僅是因為形式邏輯有著固有缺陷,還因辯證法一直就是我們深厚的傳統。現代化只可能是傳統本身的現代化,我們別無選擇。在我國,從古老的“陰陽”學說和“中庸”思想,到今天的“矛盾論”和“和諧”,辯證法一直就是我們的文化根基,是我們的“官方思維”和“思想武器”。如果丟掉這個一脈相承的傳統來奢談現代化,那實際上就是從骨子裡的“全盤西化”,這在我國是行不通的,那意味著更為慘烈的國內的“文化對抗”後果。可以斷言,我們今天的文化復興,必將首先是辯證法傳統的復興。

當然,我們今天強調走辯證法道路,不是不要形式邏輯,而是不要被西方表面的繁華所矇蔽,不要以為形式邏輯就是全部。我們一定要懂得形式邏輯的極限,要知道什麼性質的問題該用什麼方法來處理。在面對真正的複雜性問題時,奉勸我們中間的那些西化傾向的論者們,要重新樹立起對辯證法的信心,自覺回到辯證思維上來,不要盲目陷入無謂的紛爭和無望的混亂之中。儘管辯證法本身依然存在著問題,但都是由於自身發展不夠成熟的問題,是所謂發展中的問題,而不是原則上不可解決的問題。

 

二、發展辯證法是當前理論創新的關鍵

辯證法的邏輯正當性一直受到懷疑,甚至有人到了譏笑和不屑一顧的地步。這是因為辯證法的立意一開始就超出了形式邏輯的範圍,其所堅持的“矛盾”在形式邏輯中找不到對應的位置;再加上現有的矛盾分析法還遠未成熟,在現實運用中會不知不覺就嚴重偏離了真正的辯證法道路,也導致了實踐中眾多的曲曲折折。

辯證法的精髓是“矛盾”,也就是承認、揭露、展開和解決矛盾。辯證法大師黑格爾認為,形式邏輯所處理的是隻有形式沒有內容的抽象概念(這從形式邏輯的外延性論題就可以看出);辯證法所處理的則是既有形式又有內容的具體概念(也就是不承認外延性論題)。具體概念具有形式上的對立性和內容上的統一性兩方面,因而是一個既對立又統一的矛盾。具體概念所包含的這種矛盾,使得具體概念的形式與內容兩面隨著矛盾的展開而成為一個相互適應的運動過程,由此展開一個辯證發展的範疇序列。按照黑格爾的本意,矛盾雙方的既對立又統一是有確定的含義的,即對立是指形式方面的對立,統一則是指內容方面的統一。這意味著我們展開矛盾時,也許會要用到不同的邏輯法則去分別對待對立的一面與統一的另一面。質言之,形式與內容這兩面也許會要分別服從不同的邏輯法則。那麼,是不是真的存在分別針對形式與內容的兩種邏輯法則呢?是不是真的應該用不同的邏輯法則去分別展開矛盾的對立面和統一面呢?這是一個異常關鍵的問題,將決定整個矛盾分析的成敗。遺憾的是,我們現有的矛盾分析法從來不曾探討過這個問題,而是完全在用相同的方式去展開對立與統一的兩面,甚至完全都是在用形式邏輯的框架進行。

打個比喻,形式與內容的關係就像人的身體與心靈的關係,是兩面而不是兩元。我們當然可以用形式邏輯去展開對身體的結構分析,但卻不能把心靈也當作一個實體物件看待。心靈不是一個“東西”,不再服從形式邏輯的法則,而是會有著別樣的邏輯機制。

現有的矛盾分析法在承認矛盾的基礎上,大致還有三個主要的邏輯操作步驟:“一分為二”、“兩點論”和“重點論”,分別針對矛盾的揭露、展開和解決。此三者又都有兩個意思,分別針對主次矛盾和矛盾主次方面。我們只來考察第二個意思,因為分析矛盾終歸是要落實到某個具體矛盾上。一般認為,展開矛盾也就是既要看到矛盾中對立的一面,又要看到統一的另一面。我們用A與B分別表示矛盾雙方來具體說明。按照“兩點論”,我們應該先從“對立”的角度考察一下A與 B,建立一個用於描述A與B是如何如何對立的模型,得出一翻結論C;然後再從“統一”的角度又考察一下A與B,又建立一個用於描述A與B是怎樣怎樣統一的模型,得出又一翻結論D。這裡就有兩個問題:(一)是不是可以將矛盾的“對立”與“統一”兩面當作兩種關係來處理,並且用相同的方式來處理,這樣做會帶來怎樣的邏輯後果;(二)即便這樣展開了,C與D的關係又會成為新問題。第一個問題我們留待後面再討論,現在只來探討第二個問題。如果C與D之間是矛盾關係,那麼實際上只是轉移和掩蓋了原來的矛盾A與B,在沒有繼續展開新的矛盾C與D之前,我們依然無法獲得可操作的結果,而這種新的繼續展開是不可能的,因為那意味著無限倒退;如果C與D之間是形式邏輯的關係,按照C與D一個是對立面另一個是統一面的定義,意味著二者永遠不可能進行綜合,也就得不出任何具體的結論。可見,“兩點論”必然帶來異常嚴重的邏輯後果,導致致命的二元分裂而徹底喪失操作性。

為了應對“兩點論”所帶來的分裂局面,矛盾分析法就不得不另加一個“重點論”的後續手段,企圖通過所謂“條件約束”而對C與D進行因時因地的綜合抉擇。這樣雖然表面上把“兩點”綜合成了“一點”,但不要忘了這種綜合原本是邏輯上就不可能的,一定是被認識者主觀地隨意地歪曲後的結果。針對這種強行的邏輯綜合,有一條著名的“鄧斯·司各特定律”,即是說由矛盾命題的合取可以推出任意命題,也就意味著邏輯推理能力的徹底崩潰。更為尷尬的是,即便真的可以進行這種綜合,但這實際效果是等同於建立了一個關於A與B的單一模型,也就在繞了一大圈後不知不覺又落入形式邏輯的窠臼,從根本上否認了矛盾,背離了辯證法。所以,“重點論”是一個明顯背離了辯證法的東西,並且也不是形式邏輯的東西,純粹是一個主觀的隨意的東西。由此也就必然帶來辯證法在邏輯推理能力上的 “隨意性”後果。

這就是我們今天的矛盾分析法的現狀和困境,一方面,“兩點論”將矛盾雙方當作兩個二元物件,將矛盾中的對立與統一兩面當作兩種關係處理,試圖通過建立兩個正相反對的模型去克服原子論單一模型的片面性,但必然帶來分裂和不可操作;另方面,“重點論”試圖強行對“兩點論”進行綜合,但必然導致隨意性。所以,矛盾分析法在現實運用中的生動表現就是:在“兩點論”展開矛盾時,往往會頭頭是道,道理說盡;而在“重點論”解決矛盾時,卻只能兩面騎牆,模稜兩可“ 和稀泥”,草草了事。無怪乎今天的辯證法給人們留下了這樣的印象,辯證法只是理論上的“萬金油”和行動中的“事後諸葛”。

鑑於現有矛盾分析法在操作性上的這種先天不足,我們今天的理論創新在堅持辯證法道路的同時,當務之急就是首先要發展辯證法。儘管辯證法一直是我們的思想旗幟,但事實上,現有矛盾分析法中的“兩點論”和“重點論”,都不是真正的辯證法的東西,都在一開始就受到了形式邏輯的束縛和扭曲,也就背離了真正的辯證法道路。因此,我們今天堅持辯證法,本質上是要堅持真正的辯證法;而發展辯證法,則是要回到並堅持真正的辯證法。

 

三、發展辯證法需要預備的三個思想基礎

我們尋找發展辯證法的出路,需要重新回到矛盾分析的起點,回到對矛盾的最初理解上,從中找出全新的可以真正揭露、展開和解決矛盾的邏輯原則和理路。

 

1、深化並明確對矛盾的理解

矛盾是整個辯證法體系的核心範疇。矛盾分析之成敗首先取決於我們對矛盾的具體理解,將關係到其後的如何具體揭露、展開和解決矛盾。然而在思想史上,“矛盾究竟為何物”的問題一直是一個懸案。

針對形式邏輯的片面性缺陷,辯證法提出要將事物看作是矛盾雙方共同規定的結果,將事物“一分為二”,兼顧“正反”兩面。這個出發點是對的,問題卻出在對這個“二”的具體理解上。正是對這個問題認識不清,答案不一,才造成了其他一系列的混淆和混亂,最終導致辯證法失去了應有的鋒芒。可以毫不為過地說,現有辯證法中存在的所有問題幾乎都可以歸結到對這個“二”認識不到位的問題上,這個問題是所有問題最終的癥結所在。

細加考察就能看出,對這個“二”可以有三種理解:一是“二元”;二是“二層”;三是更為根本性的“二重”,也就是“元”與“層”的“二重性”。只有第三種理解才符合辯證法的本意。

“矛盾”的本意是指“元與層”的“二重性”,也就是形式與內容的二面性,或說形式對立與內容統一的兩面性。矛盾的雙方,“對立”的一方是關於形式的,是“元”,也就是“實體”,是實體的總體形式結構;“統一”的另一方是關於內容的,是“層”,也就是“關係”,是關係的整體內容構造。對這兩方的展開,分別要用不同的邏輯法則。正是在這裡,現有的矛盾分析法發生了致命的偏差,將矛盾中的對立與統一“兩重”完全當作了“兩元”,然後再來討論哪個是重點哪個是非重點。這種歪曲意味著,現有的矛盾分析法雖然承認了矛盾,但在後續的揭露、展開和解決矛盾的過程中,實際上是在將矛盾納入到形式邏輯的框架中去處理,也就根本背離了辯證法道路,必然要帶來一系列嚴重的邏輯後果。

按照黑格爾的提示,矛盾即“對立面的統一”,是事物內在的正與反雙方的相互規定性。他的這種定義依然是粗糙的,還可以潛藏三種意思,一種是事物自身 “形式與內容”的“二重性”;二種是事物自身“部分與部分”的“二元性”;三種是事物自身“屬性與屬性”的“二層性”。我們知道,形式與內容都只是同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二者的二重性結合才成為一個完整的事物,因而不能錯誤地將這兩個方面看作是事物的兩個“部分”或者兩種“屬性”。這種區分從表面上看是細微的,似乎並不重要,但在邏輯上卻是深刻的,正是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之最初的分野所在,也是真正的辯證法與歪曲的辯證法之本質的區別所在。黑格爾本人不曾意識到需要做出並強調這種區分,甚至可以說,在他的思想中尚未形成明確的“二重性”觀念,而是將這三種意思混同在一起,並且幾乎完全是在二元性的邏輯框架上來看待“矛盾”和“對立統一體”,也就為其後的“兩點論”和“重點論”留下了伏筆,為整個辯證法體系埋下了混亂和不可操作的禍根。

眾所周知,辯證矛盾與形式邏輯矛盾根本就不是同一個“東西”。然而,由於辯證法一直未能明確指明辯證矛盾究竟是什麼,也就使得人們不能準確揭露辯證矛盾,只知其與形式邏輯矛盾不同,卻不能清晰地指明其究竟是怎樣具體地不同。這就往往造成這樣一種錯覺,似乎辯證法所推崇的矛盾正是被形式邏輯所極力要清除掉的東西,似乎承認辯證法就意味著要放棄作為形式邏輯的核心規律的“不矛盾律”。其實,所謂矛盾,並不是“對同一主詞給予相反的謂詞”,而是就是主詞(實體)與謂詞(關係)的結合。辯證矛盾既不存在於事物與事物之間,因為這顯然是二元性而不是二重性,也將與矛盾是事物自身運動之原因的原則相違背;也不存在於事物內部的“組分”之間,因為這實際上還是在二元性的模式下看待事物;亦不是事物的“屬性”之間,因為屬性只是事物的內容方面,即關係構造方面,而關係是不能被當作“元”一樣看待的。辯證矛盾是“二重性”,是同一事物自身所固有的形式結構方面與內容構造方面的二面性,是事物自身形式上的對立性與內容上的統一性。

離開矛盾的這個“二重性”原則,我們對矛盾的理解就將變得混淆不清,難以捉摸。那些持形式邏輯觀點的邏輯家們,就一直都是在二元性而不是二重性的意義上來看待矛盾,這實際上在一開始就丟掉了辯證矛盾。那些努力試圖通過形式化手段來使辯證法獲得操作性的人們之所以收穫甚微,根源也在於總是將辯證矛盾的 “二重性”歪曲成了“二元性”。辯證法所蒙受的這種誤解,其實是因為辯證法自身未能充分闡明矛盾究竟為何物的必然後果,以致造成了辯證法一直不為邏輯學正統所接受的惡果。自黑格爾創立辯證法體系以來,思想家們就一直深陷在二難的困境中苦惱不已:如果我們不能在形式邏輯的框架中安置矛盾,那麼我們又還能到哪裡去為矛盾尋找到安身之所呢?如果我們將矛盾就安置在形式邏輯的框架中,那麼我們又將置形式邏輯的不矛盾原理於何地呢?以致曾有人斷言,辯證法只是人類的一個古老夢幻。甚至有人認為,“不是惡劣的欺騙,而是似是而非的偽理論阻撓了真理的展示”。當然,這只是一部分人的看法,更多的人則是孜孜以求地仍在探索著辯證法這座智慧的寶藏。

世界是“二重性”的,是實體與關係的統一,是實體的總體結構與關係的整體構造的統一。我們知道,概念既有外延,又有內涵;語言既有語形,又有語義;認識既有形式,又有內容;現象既有物件,又有意義;事物既有結構,又有構造;人既有身體,又有心靈;世界既有空間性的“界”,又有時間性的“世”;宇宙既有“四方上下”的“宇”,又有“往古來今”的“宙”;等等。世界的方方面面無不表現為成對的“二重性”的辯證範疇組。矛盾的這個“二重性”原則,是我們理解矛盾的要點,是真正的辯證法中最至關重要的東西,是我們堅持和發展辯證法時最要大呼特呼地予以強調的地方。

 

2、突破單向度的思維框架

形式邏輯以設定世界在本質上的靜止性為前提,只有“元”一個向度,只有衡量世界實體性結構的“真假對錯”一個邏輯尺度。正是這種單向度的思維框架嚴重束縛並阻礙了辯證法的發展。因此,精確展開二重性本意的矛盾,我們必須首先突破這種單向度的思維框架,確立能夠同時容納“元”與“層”兩個向度的複合框架。

辯證法的宗旨除了要描畫世界的存在性外,還要揭示世界的運動性。正如亞里士多德曾經指出過的那樣,由於實體本身被看作永恆不變,因而在原則上就只有量變而沒有質變。因此,真正意義上的演化發展,只可能是關係的構造。關係構造必然表現為關係的環節性,也就是整體的層次性。所以,本質運動只可能是關係構造過程中的層次性飛躍。可見,衡量本質運動的尺度只可能是關係的環節,也就是關係構造的複雜性等級,或說關係整體的層次境界高低。“高低”這個尺度,是一個不同於“對錯”的新尺度,二者原則上不能歸結為一個。遺憾的是,矛盾分析法未能首先在邏輯框架上進行這種突破,而是不自覺地直接沿用了形式邏輯的單向度框架,試圖只用單一的“真假”尺度來衡量世界的實體性和關係性兩方面,也就陷入混淆不清和迴圈定義的困境。最直接的後果之一就是,無法給出是否質變的邏輯標準,以致不能嚴格區分質變還是量變。例如,水被加熱,到100℃時開始沸騰。要知道,隨著溫度的每一點升高,水的性質都多少會發生改變,那麼我們憑什麼來說哪個溫度上的變化就是質變或者不是質變呢?

“對錯”與“高低”相結合的思維框架,其實是我們原本就有、習以為常的,只是我們的邏輯學沒有充分自覺而已。譬如我們看待身邊的某個人,就不會簡單地說他是好人或者壞人,而是還要說他水平怎麼樣,境界高不高。

 

3、補充對關係的邏輯的研究

對“層”的展開需要遵循關係構造的邏輯,與之相應的是世界的整體性、意義性和演化性,也即整體的層次性、意義的環節性和演化的階段性。

關係不是實體,關係與關係之間已經再沒有“之間”。純粹的關係也就是不含任何實體差異的直接的原初的“一”。關係永遠是統一的,或者同一,或者分居於不同的環節。對關係的認識,我們不能把關係當實體一樣去進行形式邏輯的“類演算”,只能在與渾然一體的關係整體的“直接同一”中,去體驗,去直觀,去與之同步發生。可見,關係的邏輯也就是關於心靈直覺、意義直觀和事物發生的邏輯。與關於實體的形式邏輯相對應,我們可稱關於關係的邏輯為“內容邏輯”。

關於關係構造的發生學思路自古就有,從古代的神祕主義、懷疑主義,到近代的直覺主義,直到當代的整體論,尤其是今天的現象學,都體現了人類對於關係的邏輯的認識。我們熟知的最基本的兩條思維規律“矛盾律”和“因果律”,其實只有前者才是形式邏輯的基本規律,後者則是內容邏輯的基本規律。

需要指出,這裡實際上涉及到了改造我們的思維中的另一個重大的非邏輯的哲學話題,那就是如何對待“唯心主義”的問題。由於我國曾經一度盛行機械唯物論的觀點,一直忽視對於心靈和意義世界的研究,也就偏離了辯證法所應堅守的二重性立場,造成了我們今天對世界認識上的偏差,導致了在人格修養、道德建設、素質教育以及創新能力培養等方面的嚴重失衡局面。

內容邏輯在今天並不是一個已經成熟的體系,只是零星地體現在那些帶整體論色彩的思維傳統和當代現象學中,也就成為我們今天發展辯證法的一個主要障礙。因此,我們發展辯證法的工作,很大一部分就是要補充對關係的邏輯的研究,要吸取並推進當代現象學的發生學邏輯成果。(具體怎樣吸取和推進,筆者將另文闡述,或請參閱拙著《二重論》,陝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對那些沒有現象學素養的頭腦而言,真正理解矛盾的二重性原則是很難的。

 

四、辯證邏輯新思維

發展辯證邏輯並不是簡單化地將辯證邏輯像形式邏輯一樣形式化,也不是像有的論者所宣揚的那樣,認為辯證邏輯具有所謂辯證本性以致完全不可能將其精確化。辯證邏輯的發展問題,應首先是如何擺正辯證法的“二重性”立場的問題,即將辯證矛盾徹底當“二重性”而非“二元性”或者“二層性”。一旦擺正了這個立場,就很容易顯示出曾一度被我們所忽視的內容邏輯的存在及其重大意義。其實,我們一直所欠缺的,也是我們的眾多困惑之根源的,正是對世界的整體性、意義性和演化性的瞭解,而這些恰好是以處理總體性、物件性和靜止性為專職的形式邏輯所不能勝任的。內容邏輯的確立和深入研究,將使我們看到,與形式邏輯相對的不是辯證邏輯而是內容邏輯,邏輯學陣營不是形式邏輯與辯證邏輯的二分法,而是形式邏輯、內容邏輯及辯證邏輯的三分法。其中,形式邏輯與內容邏輯構成辯證關係,它們的二重性統一即為辯證邏輯。這也就表明,我們現有的辯證邏輯,實際上是極不成熟的辯證邏輯與內容邏輯的混合體,並且還往往被形式邏輯所扭曲。

一般認為,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的關係,類似於高等數學與初等數學的關係。這是一個容易誤導我們的極不恰當的比喻。高等數學與初等數學分別是數學在形式邏輯模式下的兩個不同的歷史階段形態,是層次性關係;而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則分別是“二重性”與“二元性”,是不同的邏輯立場。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都會隨著人類思維的發展而表現出不同的歷史階段形態,但它們在每一個相對應的階段環節上,都會表現出各自不同的立場。

矛盾的“二重性”原則是整個辯證法的關鍵。形象地講,“二元性”中的雙方都是“元”,都是實體,是“一根線栓著的兩個球”;而“二重性”中的雙方,只有一方是實體,另一方則是關係,是“線與球的連線點”。二元的雙方都遵循同一套形式邏輯的法則;二重的雙方只有作為實體的一方才遵循形式邏輯的法則,另一方即作為關係的一方則遵循內容邏輯的法則。認識到“二重性”與“二元性”的這種根本不同,是我們發展辯證法的關鍵。

我們之所以直到今天才找到“二重性”這個發展辯證法的道路,不是因為此前的思想家們努力或者智力不足,而是因為“辯證二重性”這個結合點,恰恰只能處在“元”和“層”之間,意味著我們需要首先擁有關於“元”和“層”兩方面的認識,而“層”本身所涉及到的就是演化的階段性和歷史性,只有當我們處在已有多層歷史積澱基礎上的今天,我們對“層”的清晰認識才是可能的。

按照“矛盾”的“二重性”本意,我們對矛盾的展開就不能是“兩點論”,而應該是“兩重論”。一重是,我們要對矛盾中作為“元”的對立的一方按照形式邏輯的法則進行展開,以開啟事物的物件性形式結構方面;另一重是,我們要對“層”的統一的另一方按照內容邏輯的法則進行展開,以開啟事物的意義性內容構造方面。於是乎,世界就將在“元”和“層”兩個向度上分別展開來,最終形成一種多層次並存的複合結構。

 

1、從構造到重構再到反身重構

現象學認為,物件是意義構造的產物。物件總是按照我們的意義方式而“如其所是”地開顯,因而物件總依賴於一定的意義平臺。在現象學“構造”觀念的基礎上,我們可以引申出另一個新的觀念,即“重構”的觀念。物件將會被不同的意義所重構,並且可以不斷地、一再地重構。眾多“重構”中的那些實現了層次跨越的“重構”,可稱為“反身重構”。可見,物件將在不斷的構造、重構、再重構的過程中,最終形成一個“反身重構”的不同質的等級序列。我們首先會在某個意義平臺上開啟物件,以及相應的某個現象域,乃至世界;然後,我們又可能在一個更高層面的意義平臺上重新開啟物件,以及相應的現象域和世界。所以,嚴格意義上的物件、現象域、乃至世界,就不能只被看成是某個單一意義層面上所呈現的結構樣式,而是一個由不同的構造環節所分別開啟的多層面的形態序列。質言之,是一個反身重構的依次發生的邏輯序列。

2、嚴格層次性及其邏輯判據

辯證法欲對發展性問題做出可操作的邏輯解析,就必須首先解決兩個根本性的問題,即本質運動的“源泉”和“尺度”。由於本質運動只可能是關係構造過程中的層次性飛躍,因此關係才是本質運動的“源泉”,關係的環節才是本質運動的“尺度”。這就告訴我們可以在邏輯上給出嚴格層次性的定義和判據,也就是所謂“質變”的定義和判據。有了這樣的定義和判據,我們就能將質變與量變區分開來,就能精確把握演化發展。

嚴格層次性是指由關係構造的環節性所對應的關係整體的層次性,是發生學意義上的,是事物開顯所在的不同等級的“視域”,而不是“類演算”中不同大小類之間的所謂層次。譬如說,物質結構中的銀河系與太陽系之間,就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層次性關係,而從經典力學的“質點”過渡到近代力學的“量子”才是嚴格意義上的層次性跨越。

嚴格層次性必須滿足“外延上的冪集”和“內涵上的反身”這兩個等價的邏輯判據。所謂“外延上的冪集”,是指新舊事物之間,如果舊事物可以還原為某種結構單元的集合,那麼新事物必然居於這個集合的冪集之中。所謂“內涵上的反身”,是指新事物的“屬性”必然是舊事物的“屬性的屬性”。譬如,質量與能量這兩種物質形態,質量是“質點”單元的集合,能量必然是質點“組合樣式的組合樣式”,即質點集合的冪集。各自對應的屬性運動分別為速度和加速度,加速度則是 “速度的速度”。又如,農業文明的“種植”與原始文明的“採集”之間,採集意味著對植物生長過程的個別取樣,可以總體作成一個集合,種植則意味著對植物生長過程的全程掌握,意味著可以對該集合進行冪集意義上的任意操作,或者說,種植就是“採集的採集”。再如,我們前面提到的水被加熱到100℃時開始沸騰的例子,就只有放到比牛頓力學更低的意義水平上看才是質變。

 

3、格局分析法

按照“兩重論”的理路,“矛盾”必然被展開為一個依次反身重構的多層次並存的複合結構。可以稱之為“格局”。

從邏輯上看,任何事物都可以展開成為一個格局,或者說,格局結構是任何事物都必然具有的邏輯結構,因為任何事物必然都具有形式與內容兩方面,都具有形式結構上的多樣式性和內容構造上的多環節性,並且特定的結構樣式會與相應的構造環節對應結合在一起。相應地,我們認識事物,也就是要認識事物內在的邏輯格局,揭示事物所具備的各個意義層次,並對每個層次進行展開和定位。這種新的二重性的分析方法,可稱為“格局分析法”。

“格局分析法”要求我們,在面對真正的複雜性事物時,首先要突破單向度的思維框架和研究正規化,不能沿用線性的形式邏輯分析方法,而要採用新的能同時體現實體結構的“真假性”和關係構造的層次境界“高低性”兩個尺度的分析方法。這實際上也就是要求形式與內容相結合,要求“真理”與“境界”相統一,將特定的真理定位在相應的境界層面。可見,格局分析法遵循的是“定位論”,而不是“重點論”。

格局、格局分析這樣的觀念,對我們來講並不完全陌生。我們經常就講經濟格局、文化格局、心理格局等。大到政府的巨集觀決策乃至全球性問題,小到一個團體、一家企業、一個家庭、一個個體,凡當面對的事物帶有複雜性,我們就總會用到格局概念,就總會用“格局”一詞去指稱複雜性事物的“複雜的”邏輯結構。這就已經向我們昭示著,要重視對複雜性事物的格局研究。在今天,既是為了充分認識複雜性事物的需要,也是為了完滿解答眾多時代課題的需要,更是為了實現辯證法現代化的需要,我們都要大聲疾呼,都要明確地提出要發起一場專門針對格局的邏輯研究,要建立起完整的格局分析法。

對照一下,如果說原子分析法是試圖建立關於物件的單一模型,而矛盾分析法是試圖建立正相反對的兩個模型,那麼格局分析法則是試圖建立包括全部的“共時性”和“歷時性”在內的正交模型,一個由所有可能的模型按照發生順序依次排列的模型序列。可見,格局分析法既是對形式邏輯慣用的建立事物結構模型的原子分析法的繼承,也是對辯證邏輯試圖對這些模型的唯一且必然性進行論證的實現。無疑,只有這樣的模型序列,才能既是對複雜性事物的完整表達,又能通過層次定位後獲得充分的可操作性。只有這樣展開來的矛盾,才能既不失多樣性,又不脫離統一性,方能堪予承擔對複雜性事物的邏輯解析。

 

4、現象的邏輯

現象是物件與意義的二重性統一。一方面,現象具有結構,可以還原成某種結構單元的組合樣式;另方面,現象之結構究竟會圍繞哪種結構單元延伸開來,取決於現象自身的構造環節,最終取決於人自身的意義構造和直觀能力水平。譬如說“1”這個數,在加減法的構造環節上是整數,在乘除法的構造環節上就是有理數,而在乘開方運算的構造環節上則成了實數。對古人而言,無理數不是真實的存在,但在我們今天的中學生那裡,無理數也會變得像我們身邊的桌椅一樣真實。一方面,不同的物種、不同歷史階段的人、不同生命史的個體,都會在各自不同的意義水平上擁有各自的世界;另方面,這所有可能的世界之間又依次具有反身重構的對應關係而排列成一個發生序列。古人會將“水”、“火”、“土 ”、“氣”等看作是世界的結構單元,後來則將“原子粒子”看作是世界的結構單元,我們今天則在“質點”以至“量子”的意義上理解世界。事實上,人類就曾在重量-位移、質量-速度、能量-加速度這三個不同的意義平臺上構築出相應的三幅力學圖景。也許在不久的將來,還會再一次開啟一個“資訊-躍遷”的力學世界。但這些力學圖景之間又依次後者是前者反身重構的結果。西方哲學史上的自然哲學階段、本體論階段、認識論階段和現代階段,也明顯構成一個反身重構的序列,因為它們為世界所設定的結構單元可分別歸結為“具體實物”(如水、火、氣等)、“抽象實體”(典型見於亞里士多德的質型論和後來托馬斯·阿奎那的“最低能指質料”)、“原子事實”(早期維特根斯坦的邏輯哲學論中有系統總結)和“原子世界”(如當代哲學前沿對可能世界的探討),此四者就依次具有反身重構的關係。

現象不是既成的,不是預先給定的,而是通過人的參與被構造的,還會隨同生命進化不斷反身重構下去,最終形成一個現象域的等級序列。歷史的程序,不是現象域的同質擴張,而是異質的反身重構和層次升級。歷史程序的主線,不是真理戰勝謬誤,不是永遠光明在前黑暗在後,而是不斷地獲得真理,定位真理,並超越真理。具體地說,不是人比細菌更“正確”,而是人有著更高的構造等級和生命境界水平;所有物種雖然共處於同一個世界,但並不必然構成相互爭奪生存資源的競爭關係,而是各自擁有自身意義水平的生存環境;從表面看,相對論所要解決的問題似乎是牛頓力學現象域中某個曾被忽略的不起眼的角落,如光速不變問題,但實質是根本就處在更高的現象域層面。

 

五、怎樣進行格局分析

所謂格局分析,本質上還是矛盾分析。要求嚴格按照矛盾的“二重性”原則進行,對事物所具有的形式結構與內容構造兩面嚴格劃分和辨認,並分別用形式邏輯與內容邏輯去展開和解決。所以,格局分析法也就是“矛盾的二重性分析法”,或可稱為“矛盾二重論”。

對複雜性事物進行格局分析,可以概括為“一個前提,三個步驟”。所謂“一個前提”是指我們不僅要承認矛盾,還要將矛盾明確理解為“二重性”。所謂“ 三個步驟”則是指二重法、兩重論和定位論,分別對應於矛盾的揭露、展開和解決。總的來講,矛盾分析法可以概括為四句話:明確理解矛盾、準確揭露矛盾、精確展開矛盾、正確解決矛盾。

 

1、明確理解矛盾:二重性

矛盾分析的前提當然是首先要承認矛盾,但這是不夠的,還必須奠定在對矛盾的深入認識和明確理解上。

承認矛盾就是承認事物本質上的複雜性,即承認事物在結構樣式上的多樣性(對立)和構造環節上的多環節性(統一),並承認解決問題的具體性。我們認識複雜性事物,最忌諱的就是教條化,或者否認矛盾,直接採用形式邏輯的原子分析法來建立某樣簡單化、絕對化的模型;或者雖然承認矛盾,但仍按形式邏輯來處理,甚至照搬別人的東西。毫無疑問,事物終歸是要被設定的,要通過建立模型才能進入到可實際操作的層面,但問題的關鍵是我們先要將特定的現象進行定位,才能確定建立模型所應依據的意義環節。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形式邏輯的東西是不能被絕對化的,其永遠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原子分析法所建立的任何一種模型,都意味著對複雜性事物進行了某種武斷的設定,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片面性缺陷,甚至會是“文不對題”、“避重就輕”、“刻舟求劍”的致命缺陷;別人的東西也是不能照搬的,明明在人家那裡有效的東西,拿回家來往往就會不靈了。從思維方式上看,我們黨領導中國革命之所以成功,很關鍵的一點就在於承認矛盾,懂得普遍原理要與實際情況相結合;而我國建設階段之所以有那麼多失誤,則是因為除了現有辯證法本身的缺陷外也照搬了許多別人的東西。

真正的辯證矛盾只可能是“二重性”,而非“二元性”或者“二層性”。一旦偏離了“二重性”原則,真正的辯證矛盾也就已經被歪曲或者取消掉了,承認矛盾也就成為了一句空話。

現階段的辯證法一直將矛盾表述為所謂“對立統一體” 或“正反雙方”,這種做法是很膚淺和粗糙的,其對矛盾的理解是不到位的,還可以混淆“二元”、“二層”和“二重”三種意思,並且很容易暗示給我們一種實體觀的思維模式,而看不到內容邏輯的存在,誤導我們用形式邏輯去處理對立與統一兩面。這種混淆是導致辯證法出現各種問題的根源,而其中所包含的“二重性”部分則是其合理性所在。事實上,我們現有的辯證法就一直是這種混淆的結果:一方面,我們不能否認現有辯證法中包含了很多合理的東西;另方面,其在實際操作中又存在很多問題。

 

2、準確揭露矛盾:二重法

揭露矛盾不是簡單地隨意地將事物分成兩塊,也不是隨便把兩個東西或者兩種性質放到一起,而是必須嚴格按照“二重性”的要求去劃分,去辨別真假矛盾,和辨認矛盾雙方,並規範我們的用語。因此,格局分析法在揭露矛盾的過程中,所採用的並不是過於簡單粗糙的“一分為二”,而是嚴格的“二重法”。

矛盾是普遍的,但不是隨意的。矛盾的普遍性是因為任何事物都一定包含有形式與內容兩個方面,既有實體性結構的對立又有關係性構造的統一。矛盾不是隨意的,是因為矛盾中的雙方,其中必有一方是實體性的,另一方則是關係性的,雙方共同組成一個“二重性”的統一體。這意味著:(一)矛盾只能存在事物自身,不能存在於事物之間,並且只能是事物自身形式與內容的兩面,而不是事物內部的兩個“部分”或者兩種“屬性”。否則就是“矛盾泛化”,使矛盾的存在性沒有原則,也就不能嚴格界定矛盾分析的適應範圍,將許多原本不屬於矛盾框架的東西也混淆進來。(二)矛盾雙方必然分別是事物自身的實體結構和關係構造兩方面,需要準確辨認,不能簡單化粗糙化地停留在“正與反”的說法上。否則就是“矛盾顛倒”,使矛盾雙方的存在性沒有原則,也就不能精確確定雙方各自應該遵循的法則。(三)我們提煉、表述和討論矛盾時,應該遵循一定的用語規則,主動選擇那些帶有實體色彩或關係色彩的詞彙去分別指稱矛盾雙方,並自覺遵守。否則就是“ 用語混亂”,使矛盾的表述沒有原則,討論起來就模糊不清、捉摸不定。這三點正是我們揭露矛盾時辨別真假矛盾、辨認矛盾雙方和統一用語規範的邏輯標準。

根據矛盾的“二重性”原則,我們可以認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都包含了矛盾,但卻不能說事物之間存在著矛盾。當我們去談論事物之間(或者部分與部分之間、以及屬性與屬性之間)的矛盾時,實際上是已將這兩個事物當作了一個整體的新事物在看待,此時所談論的矛盾已是這個新事物的矛盾,而非原來諸事物之間的矛盾。原來的諸事物只是內含在該新事物之中,充當新事物的結構要素(或構造基礎),但決非新事物之為新事物的本質所在。新事物自身的矛盾還需要按照“二重法”去重新劃分和辨認。

譬如“質與量”就是典型的辯證矛盾,其中質是關係構造的一方,而量則是實體結構的另一方。諸如物質與意識、穩定與發展、科學與人文等,就都是矛盾,都分別前者是實體方面,後者則是關係方面。

又如“資本家與無產者”,在“兩類社會群體”的意義上二者是不能構成矛盾的,二者只是二元關係,而非“二重性”。真正的矛盾是指“社會階級”這個事物在形式結構上的對立和在內容構造上的統一,即社會階級這個事物在形式上必然會分化為資本家與無產者,以及還有更多的所謂中產階級,在內容上則又統一在同一個工業社會的生產關係整體上。此中,資本家與無產者只是社會階級的矛盾的表現形式之一部分,而不是矛盾本身。將資本家與無產者誤認作是辯證矛盾,實際上是“矛盾泛化”的結果。

再如“姓資與姓社”,也不是“兩種社會性質”意義上的矛盾。真正的矛盾是指“生產關係”這個事物的形式與內容兩方面,形式上必然表現為姓資與姓社以及“姓中”(即所謂混合經濟)等的多樣性,內容上則又統一在同一個工業社會的生產方式上。此中,姓資與姓社也只是生產關係這個事物所包含的矛盾的構造因素之一,而非矛盾本身。將姓資與姓社誤認作是辯證矛盾,同樣是“矛盾泛化”的結果。

 

3、精確展開矛盾:兩重論

對矛盾的精確展開,不能採用“兩點論”,而應該是“兩重論”。“兩點論”雖然不排除其中也包含了“二重性”的成分,但可以混淆“元”、“層”和“重 ”三種意思,更多地是將“二重性”的矛盾本意歪曲成了“二元性”的兩個關係,而且偏偏這兩個關係又是正相反對的“對立”與“統一”兩個關係,必然帶來二元分裂的不可操作的後果。

根據“二重性”原則,矛盾雙方必有一方是實體性的“元”,另一方則是關係性的“層”,分別服從形式邏輯與內容邏輯兩種不同的展開法則,並且不能顛倒錯位。其展開結果必然是得到一個“元”的多樣式,和一個“層”的多環節,二者結合成為一個演化著的多層次並存的格局結構。任何特定的現象都將被定位在這個邏輯格局的某個層面上。

譬如“姓資與姓社”,二者是工業社會生產關係在形式上的表現,只是社會生產關係的形式結構方面所展開的層次序列中的某個層面之一部分。與之二重相對的是社會生產關係的內容構造方面,也就是社會生產方式,需要按照內容邏輯來展開,必然表現為一個多環節的序列。於是,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我們將看到一個社會生產關係的演化序列:生產方式從原始文明的“採集、狩獵”,到農業文明的“種植、畜牧”,再到工業文明的“開採、製造”,以至今天正在形成中的資訊文明的“研究、創新”;社會群體分化則從奴隸主與奴隸,到地主與僱農,再到資本家與無產者,以至未來的“知本家”與“無知者”。相伴隨的是,人類自身的頭腦構造、直觀能力和行為模式的複雜性等級越來越高;社會財富的形態也從“衣食”,到“金銀”,再到“貨幣”,以至“股票”。總之,歷史的這個程序是複雜性等級的程序,由簡單到複雜,由低階到高階,而不是一個階級戰勝另一個階級。在每一個演化的階段環節上,我們都會開啟一個完整的世界,都會擁有相應的真理和社會制度。原來的層面也不會消失,而是作為基礎被內化,被包涵,被定位,被超越,被依序定位而並行不悖。

 

4、正確解決矛盾:定位論

現階段的矛盾分析法在解決矛盾時,採用的是“重點論”,依據所謂“主次矛盾”和“矛盾主次方面”的觀念,認為“兩點論”中的兩點,總可以區分出重點和非重點。這一由馬克思提出並在毛澤東那裡得到盡情發揮的思想,是現有辯證法試圖獲得操作性的關鍵手段。我們前面已經表明,“重點論”是一個牽強附會的東西,必然帶來解決矛盾中的主觀性和隨意性。其實,所謂“主次”、“輕重”、“大小”、“利害”等,只能是相對於確定的衡量標準或者說意義環節而言的,要基於一種實體性設定,將事物擺在同一個實體層面進行對比,而忽略了關係構造的多環節性。其中所運用的思維方法也正是形式邏輯的思維方法。這種方法本身作為形式邏輯的方法是有可取之處的,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但在辯證邏輯那裡,這種方法就不再適應了,因為辯證邏輯所要處理的是矛盾,是形式與內容兩方面的多樣性,是要將形式對立與內容統一兩面進行綜合,顯然已經超出了形式邏輯的適應範圍。要知道,形式邏輯是隻處理形式而不管內容的,並且是不允許將矛盾命題進行合取的。

可能會有人反駁說,矛盾中的對立與統一兩點是各有條件的,因此可以通過闡明約束條件來區分重點與非重點。這種“條件決定論”的說法也是不成立的,因為此中的所謂條件也會分裂,又將面臨如何將條件的兩點綜合為一點的問題。

辯證矛盾是與形式邏輯矛盾根本不同的,辯證矛盾的解決不是要把矛盾剔除,也不是去將矛盾中對立與統一的兩面區分出重點與非重點。事實上,辯證矛盾的兩面都是同等重要的,都永遠是“二重性”結合的。矛盾不可能單方面消失,任何一方的消失,都意味著另一方的同步消失,都將導致整個層面的瓦解而回到原來的低階層面。任何事物都是逐步建構起來的,只能一個環節一個環節、一個階段一個階段、一個層面一個層面地循序漸進。我們所能做的就是將事物自身所包含的形式與內容的兩面分別展開,讓形式對立面所表現出的多樣式與內容統一面所表現出的多環節一一對應起來,得到各自的定位,從而讓矛盾有機地建構起來,內化成為事物發生序列中的一個必然應有的環節、階段或者層面。這也就意味著,我們可以通過將任何特定的現象定位在事物演化序列中的相應層面,然後按照相應層面的法則去處理。這就是我們解決矛盾時的“定位論”。

馬克思談到解決矛盾的方法時,提到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思想,他說:“我們看到,商品的交換過程包含著矛盾的和互相排斥的關係。商品的發展並沒有揚棄這些矛盾,而是創造這些矛盾能在其中運動的形式。一般說來,這就是解決實際矛盾的方法。例如,一個物體不斷落向另一個物體而又不斷離開這一物體,這是一個矛盾,橢圓便是這個矛盾藉以實現和解決的運動形式之一。”(《資本論》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22頁。)此中,他明確指出,“創造這些矛盾能在其中運動的形式”的方法,“一般說來,這就是解決實際矛盾的方法”。其實,他這裡所表達和依據的就正是定位的思想,因為他認為矛盾的解決不是取消,而是通過“創造矛盾能在其中運動的形式”,使矛盾內化為事物的一個發展環節,並且我們也只有通過定位才能確定怎樣去創造矛盾能夠藉以在其中執行的形式。

一般認為,解決矛盾有三種方式:消解、轉移和轉化。這三種方式都是“定位論”所包含和允許的,但需要深入理解並區分對待。“定位論”具體到解決現實中的特定的矛盾中,實際上包含了這樣一個非常重要的思想,那就是解決矛盾是有條件的,特定的矛盾需要有與其定位環節相對等的條件才能通過轉化來最終解決,過於超前的矛盾或者暫時不具備定位條件的矛盾就只能暫時採取取消或者轉移的方式解決。尤其是對於社會矛盾的解決,一定要在一定的國內外環境下進行,特別是要在國內民眾行為能力水平和文化心理可接受的程度上進行。這意味著解決矛盾有正常和非正常兩類手段:正常的手段就是通過定位來“創造矛盾能在其中運動的形式”,使之內化成為事物演化序列中的一環;非正常的手段就是通過定位發現暫時還不具備正常解決的條件,也就只好暫時消解或者轉移。但這樣做時,千萬不要忘了,惟有正常的解決方式才是事物的“發展之道”,非正常的解決方式則只是權宜的“自保之道”,只是萬不得已的非常手段。

消解矛盾,是指由一方消滅另一方,以致雙方都被取消。根據“定位論”,消解矛盾意味著整個層面的瓦解,而使事物停步不前甚至倒退。因此,消解矛盾只是解決矛盾的非正常方式,只有當解決矛盾的條件完全不具備時才可臨時採用。譬如“姓資與姓社”的問題,在“抗日戰爭”時期就是一個不能正常解決的問題,因為那時我們所面臨的問題是如何自保的問題,人家雖然要在“佔領地”搞工業化,但對我們而言那是“殖民主義”的工業化,是人家的,不是我們的,不是我們民族自主演化發展出來的,我們並不能正常參與其生產、交易和分配的遊戲規則,甚至面臨著滅種之災。當此之時,我們惟有消解這個矛盾,惟有暫時哪怕不要工業文明也要先求保住我們的民族血脈和文化根基。所以,我們就只能消滅資產階級,同時也意味著消滅了無產階級,也就取消了整個工業文明的現象域層面,而回到更低層面的生產方式和生產關係。後來,到了國家建設時期, “以階級鬥爭為綱”繼續革命的做法就是錯誤的了,因為此時已經具備以正常方式解決“姓資與姓社”問題的條件,也只有正常解決了這個生產關係在新層面的新矛盾才能真正實現工業文明。但我們囿於思維方式上的錯誤,將“二重性”的辯證矛盾歪曲成了“二元性”的形式邏輯關係,並主觀地誇大了矛盾的對立面,仍以為矛盾的解決就是一方消滅另一方。以致我們的社會停步不前,錯失了一次全面實現現代化的歷史機遇。要知道,如果真的無產階級消滅了資產階級,我們的社會不是發展到所謂共產主義,而是整個工業文明的層面被瓦解,也就回到更低階的農業文明的層面。事實上,作為“姓資與姓社”的兩個極端,壟斷資本主義與“大鍋飯”社會主義之所以行不通,都是因為試圖取消對方而導致工業文明的層面無法“如其所是”地正常開顯,也就實質退回到原來的農業文明的低階層面,前者導致“經濟危機”而成為“墮落的”帝國主義,後者導致“經濟短缺”而成為“荒唐的”空想主義。

轉移矛盾就是將矛盾的現象暫時掩蓋起來,使之通過別的方式來表現,也只是解決矛盾的一種非正常手段。根據“定位論”,事物演化序列中的每個必然環節都是繞不過的,矛盾轉移只是權宜的,表面的,一定還會再從別的地方又冒將出來,除非放棄事物的發展,而這是不可能的。譬如,我國的改革開放一開始就遇到了“姓資與姓社”的問題,鑑於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這個問題不便馬上以正常方式解決,而被擱置起來。但也因為一直得不到妥善解決,也就轉移成為今天的“公平與效率”問題,甚至還會更進一步激化成為“穩定與發展”的問題。

轉化矛盾其實包括了兩種意思,一種是所謂“對立面的相互轉化”,另一種是通過“創造這些矛盾能在其中運動的形式”而使矛盾整體由外在轉變為內在,由不適應轉變為適應。第一種意思是不成立的,也是將矛盾的“二重性”歪曲為“二元性”的結果。從表面上看,無產階級通過革命而由被統治者轉化為統治者,但這只是一種非常籠統的似是而非的說法,是經不住推敲的,是不符合深入解析後的邏輯機制的。真實的情況是,革命以後的統治者與被統治者是在參與革命的過程中重新分化的結果,而不是直接換位的結果。新的統治者中一定既有原來的統治者,也有原來的被統治者;新的被統治者也同樣包括了原來的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兩類人。並且,革命以後如果真的還能保有革命前的生產水平,那麼一定也伴隨有新的社會階層分化現象,新的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關係事實就是資本家與無產者的關係的翻版。否則,社會一定是停滯甚至倒退的。可見,轉化矛盾的第一種意思是不成立的,只有第二種意思才是成立的,才是真正正確解決矛盾的途徑。譬如還是“姓資姓社”的問題,一旦定位看待以後,就實際上等同於要不要工業文明的問題,只要我們衷心希望工業文明層面能夠“如其所是”地真正開顯,就必須是既不姓資也不姓社,而是要將二者有機地結合,創造出矛盾能在其中藉以執行的形式,使矛盾內化成為社會發展序列中的一環。具體地說就是,一方面我們要承認私有化,要制定“物權法”及其法系,而且還不能停留在籠統的保護“私有財產” 和避免平均主義的概念上,而要認識到工業文明的“物權法”之本質層面是要允許“股票”、“智慧財產權”以及之類的財富形態層面存在,要認識到財富分配不僅有量的多少的不同,還有財富形態的層次的不同;另方面也要承認公有化,要制定“人權法”及其法系,並且也不能停留在保護“弱勢群體”和避免兩極分化的概念上,而是要認識到所謂公共事業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邏輯實質是要確保整個格局結構的穩定和依序並行,尤其是要認識到工業文明的“人權法”之本質環節是“機會平等”意義上的公平,關鍵體現在義務教育、反腐敗和反壟斷上面。

總之,解決矛盾的邏輯機制不是“相互轉化”,也不是“此消彼長”,更不是一方消滅另一方的“你死我活的鬥爭”,而是通過矛盾的展開和定位,來“創造這些矛盾能在其中運動的形式”,使矛盾雙方永遠“相輔相成”、“同消同長”、“和諧共存”。相應地,我們正確解決矛盾的辦法就是首先定位,通過定位來判斷究竟應該採取消解、轉移還是轉化的途徑。最根本的途徑,不是消解,也不是轉移,而是轉化,並且是“創造這些矛盾能在其中運動的形式”意義上的轉化。只有這樣,矛盾才能得到有效的建構,內化成為事物自身演化序列中的必然的應有的有機的一環,也才最後得到了真正的解決。

 

六、格局分析示例

格局分析法是專為處理複雜性現象而鑄造的邏輯分析工具,可以將表面上顯得雜亂無章的所謂複雜現象,整理成一個井然有序的邏輯格局,並最終找到正確的解決辦法。下面我們就以幾個例項來說明。

 

1、“矛盾”典故

關於“矛盾”這個典故,一般的做法是,認為矛與盾直接構成矛盾的正反雙方,在一定的條件下雙方是對立的,而在另一種條件下雙方又是統一的,甚至是相互轉化的,並且總有一方是重點。思維實質是將矛盾納入到“二元性”的形式邏輯框架中處理,必然會帶來顛來倒去、二元分裂和主觀隨意的不可操作的後果。正確的做法應該採用格局分析法,嚴格按照矛盾的“二重性”原則來揭露、展開和解決其中所包含的矛盾。

準確揭露矛盾。首先,現實中的一支矛和一面盾放到一起只是假矛盾,二者只是“二元”的兩個實體,而不是“二重性”。其次,我們將矛與盾放到一起來談論,實際上是在談論“兵器”這個事物,真正的矛盾應該是兵器這個事物的矛盾。再次,由於兵器這個事物必然包含形式結構與內容構造兩方面,矛與盾只是構成其實體結構的一面,我們還要找到關係構造的另一面,只有這兩面才構成真正的辯證矛盾。接著,兵器這個事物之內容構造的一面,指的是製造兵器所用的材料和構造方式等,也就是兵器自身所遵循的力學原理。然後,兵器這個事物必然在形式上表現為對立性,也就是既有矛又有盾,一個要進攻另一個要防守,是對立的;但在內容上又具有統一性,都遵循相同的力學原理。於是,兵器這個事物既在形式上對立又在內容上統一,構成矛盾。最後,我們可以選用“ 兵器種類”和“兵器原理”這樣的詞語,分別表述兵器這個事物的形式與內容兩面。所以,矛與盾所包含的矛盾,是指兵器這個事物所包含的兵器種類的對立性與兵器原理的統一性。

精確展開矛盾。“矛盾”這個典故,真正的矛盾是指兵器種類的對立性與兵器原理的統一性。按照“兩重論”,我們既要對兵器種類的對立的一面按照形式邏輯的法則展開,又要對兵器原理的統一的另一面按照內容邏輯的法則展開。從兵器種類方面看,是兵器的各種不同的結構樣式,具有矛與盾的多樣性和對立性。並且,不管是什麼樣的矛或者盾,都可以還原出它的結構單元,而確定它所處的層面,從石器,到鐵器,再到火器,甚至核武器。從兵器原理方面看,指兵器的各個不同構造環節,不管是矛的“無堅不摧”,還是盾的“堅不可摧”,都具有統一性和多環節性,都一定是依據了兵器原理的某個具體環節,從重量-位移,到質量-速度,再到能量-加速度,甚至資訊-躍遷。兩方面結合起來,就表現為一個兵器種類與兵器原理的相互適應的過程。於是乎,我們就將看到一個兵器種類的層次序列,和一個兵器原理的環節序列,二者結合成一個多層次並存的格局。

正確解決矛盾。首先,對於不同層面的矛與盾而言,高下立判。譬如石器時代的矛,鐵器時代的盾就是“堅不可摧”的;反之,石器時代的盾,鐵器時代的矛就可以做到“無堅不摧”。其餘均依次如此而已。其次,對於同一層面的兩個具體的矛與盾而言,可以按照形式邏輯的法則建立一個統一的模型來決出高下。

 

2、公平與效率

我們今天面臨的改革發展和現代化建設,顯然是典型的複雜性問題,唯有運用格局分析的思維方式才能認識清楚。否則,我們就會在複雜性問題面前或者茫然無措,或者紛爭不已,或者模稜兩可和稀泥。具體到我們當前遇到的“公平與效率”的問題,就應該坦然承認二者是矛盾,並按照矛盾的“二重性”原則來展開格局分析。不能像有的論者所做的那樣,或者否認矛盾,或者雖然承認矛盾但仍按形式邏輯來處理,甚至直接照搬西方經濟學家的所謂模型和結論。

“公平與效率”關係問題之所以成為問題,是因為二者的含義都具有多樣性,二者的關係也錯綜複雜。但對這樣一個典型的原本只能用矛盾分析才能解決的複雜性問題,論者們大多仍從形式邏輯出發,採用簡單化的處理方式,往往只承認公平一方的複雜性,而否認效率一方的複雜性,並且還認為公平的複雜性也可以簡單化地區分為所謂“經濟”和“社會”兩個層次,終不能擺脫片面性缺陷。也有個別論者看到了公平與效率兩方面的複雜性,明確採用矛盾分析的思路,但仍停留在“ 兩點論”加“重點論”的分析框架內,將二者看作是兩個二元物件,其間存在對立與統一兩種關係,在一定情況下二者是對立的,另一種條件下又是統一的,於是得出結論說二者是所謂“全方位的立體交錯的互動關係”。道理雖然說盡,但到頭來終究不知所以,連具體的某個現象到底是不是公平或者高效都說不清。

準確揭露矛盾。對公平與效率展開矛盾分析,首先要做的就是準確揭露矛盾,要弄清楚二者是不是真矛盾,是哪個事物包含的矛盾,矛盾雙方分別是什麼。

為了能夠準確揭露矛盾,我們需要先來討論一下平均、平等和公平這三個概念,因為這裡也是論者們經常發生混淆的地方。就有人主張只有平均才是與效率相矛盾的,公平與效率的問題是一個不需要討論的“偽命題”,是因為人們錯誤地把西方經濟學家所說的平均翻譯成了公平才導致的問題。顯然,平均、平等和公平三者都有“平”的意思,所不同的是“平”所針對的標準不同,一個是“均”,一個是“等”,還一個是“公”。平均實際上是基於一種絕對化的實體設定,將人看作是同一層面上的完全一樣的東西,忽視了人類勞動在質與量兩方面的多樣性。人是各不相同的,人的行為模式複雜性等級和思維構造層次是參差不齊的,同一層次的人所實際付出的勞動量也是不盡相同的。所以,用平均這樣的過於機械簡單的概念來描述人的社會現象就是不相稱的,不足以承載內容無比豐富的辯證矛盾。平等這個概念實際上也潛藏著實體設定的意思,依然否認了人的質方面的多樣性,只承認了量方面的多樣性,也不能承載辯證矛盾。只有公平這個概念才同時承認了質與量兩方面的多樣性,也才成為真正的複雜性事物,才可以承載辯證矛盾。

同樣地,對效率這個概念我們也要做廣義的多樣式的理解,而不能像論者們普遍認為的那樣,認為效率的含義是固定的。即便單純從經濟學角度考察,將效率定義為投入產出之比,或者期望與效果之比,也不會只有單一結論,因為社會生產不是孤立的,而是普遍聯絡在一起的,計算投入和產出時所圈定的範圍也就可廣可窄,很難人為地進行某種設定。

只有將公平與效率都廣義理解後,二者才是適合於討論社會現象的,因為社會原本就同時包含了這所有可能的理解方式,也才會成就社會本身的複雜性。否則,我們的討論在一開始就會因為簡單化設定而偏離社會本身,就會帶有片面性缺陷,就會實質否認矛盾而背離辯證法。

我們所談論的公平與效率這個問題,其實是指“社會制度”這個事物,分別是指社會制度的內容與形式兩方面。一方面,任何一種社會制度都是以公平為內容的,否則就沒有構造基礎,就不為人們所認同,也就不能存在。另方面,任何一種社會制度都要以效率為形式,否則就沒有結構表現,就不為人們所看到,也就沒有存在。可見,正是社會制度這個事物的內容與形式兩方面,構成了公平與效率的矛盾,也就是內容上的統一性與形式上的對立性之間的矛盾。

精確展開矛盾。根據內容邏輯,公平作為社會制度這個事物的內容方面,必然具有多環節的統一性,即公平是多義的,但不管是哪個意義上的公平,都是統一的,都只是公平的不同意義環節,並且依次排列成一個環節的序列。相臨環節之間具有確定的“反身”對應關係。按照形式邏輯,效率作為社會制度這個事物的形式方面,必然具有多樣式的對立性,不同的效率形式之間可能是相互衝突的,但不管是何種效率形式,都可以還原為某種結構模型,並可找到相應的結構單元。通過對比這些結構單元,就會發現它們其實是分佈於不同的現象域層面。相臨層面之間具有確定的“冪集”對應關係。

具體地,公平與效率都會隨同人類社會的演化而有一個不斷“反身重構”的過程。當人類社會還處在“採集、狩獵”的原始階段時,從動物階段獲得的“蠻力 ”就會成為社會制度的依據,那時的公平與效率只能是“蠻力”水平上的,“家長制”則是對“蠻力”水平上的公平與效率矛盾的解決。即一方面,家庭成員內部是平等的,勞動果實人人有份,“蠻力面前人人平等”;另方面,家庭成員內部又是不平均的,年齡、性別等還是會反映到與“蠻力”大小相對應的食量和衣著等的差別,還是“按勞分配”的。後來,人類社會發展到了“種植、畜牧”的農業階段,“蠻力”就不再是人類勞動最本質的環節了,而是上升到了“經驗”知識的水平,不同的血緣部落會因積累了不同的經驗知識而擁有不同的勞動技能,血緣尤其是由血緣而來的經驗知識就成為社會制度的依據,“家族制”則是對“經驗”水平上的公平與效率矛盾的解決。一方面,家族內部“經驗面前人人平等”,勞動果實人人有份;另方面,又會因著血緣關係的遠近而對應到各自會繼承不同的經驗知識,並體現出不同的分配結果。並且,原來的“家長制”環節也不是被取消,而是內化在社會底層。再往後,人類社會發展到了“開採、製造”的工業階段,由血緣關係繼承來的經驗知識也已不再是人類勞動的最本質的環節,而是有一個由“勞動力再生產”所造就的勞動力自身的素質問題,即高水平的知識技能,而這會集中地體現到勞動者對所謂“機會”的把握上。正是這種對機會的不同把握能力成為了工業社會制度的依據。今天西方的所謂“福利資本主義”正是對“機會”水平上的公平與效率矛盾的解決,一方面,“機會面前人人平等”;另方面,又會表現出對機會的不同把握能力的分配差距。並且,原來的“家長制”和“家族制”都被保留在社會制度的底層結構上。

通過對公平與效率的這種“兩重論”展開,我們就能看到一個公平的意義環節的序列,和一個效率的物件層次的序列,並且公平的不同意義環節對應著效率的不同物件層面,也就成為了一個多層次並存的格局。

正確解決矛盾。公平與效率都不是抽象的,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會有一個演化的過程,只能逐環逐層地實現。這意味著我們討論特定現象的公平與效率問題,應該通過定位才能進行。要將特定的現象定位到公平與效率這對矛盾所展開的邏輯格局的某個環節或者層面,才能給出具體的答案。

譬如說如何看待資本主義的問題,一般存在著三種觀點:一種認為資本主義不公但高效;二種認為既不公也低效;三種則認為既公且高效。這些爭來爭去的說法,其實都有一個共同的錯誤,那就是一定在對公平與效率二者的理解上進行了各自的片面設定。如果基於這樣的片面設定來展開討論,就一定不會有一致的結果。例如,“大鍋飯”究竟是公平還是不公平呢?壟斷和腐敗是不是高效呢?像這樣的問題都不會有公認的答案。其實,不管是資本主義還是社會主義,任何社會制度都一定是既公平又高效的,否則就不能存在。任何社會制度的架構都一定是建立在人們對某個公平的意義環節的認定上,也一定會表現出相應的效率形式。所不同的只是公平的意義環節不同,效率的物件層次不同,或者說,實現了哪個環節上的公平就對應打開了相應層面的效率。具體地說,資本主義的公平是“機會平等”意義上的公平,效率則是與之相應的可以把握“機會”的高階知識技能所開啟的效率。但怎樣的資本主義制度才是對這個矛盾的最後解決呢?或者說,創造怎樣的社會制度才能讓公平與效率這對矛盾能在“機會”這個層面執行呢?我們看到,資本主義實際上經歷了三個階段,原始積累資本主義、壟斷資本主義和福利資本主義。原始資本主義在當初一定是合理的,是既公平又高效的,代表了矛盾發展的方向,否則就搞不下去。即便所謂“圈地運動”的“羊吃人”導致了一大批無產者,但只要是在 “機會平等”的意義上進行,就一定是建設性的,這些無產者們的整體實際生活水平就一定是得到了提高而不是下降,否則就是不合理的,就會被****,被消滅。工業文明是由農業文明“反身重構”而來的,資本家與無產者都不是地主與僱農的直接對應,而是在新的生產方式基礎上重新分化的結果。工業文明最初的作坊式生產和商業活動,對正統的地主和僱農來說都是不屑參與的,會被認作是“投機倒把”的“另類異端”。正是那些最初的作坊主和商家看到並把握了工業生產方式中的“機會”,才成為了資本家。也正是那些沒有能夠把握“機會”的人,包括哪怕他曾是地主或者貴族,最終成為了無產者。是不是原始資本主義就完全實現了“ 機會”水平的公平呢?不是。因為資本的原始積累是在“投機倒把”的“另類異端”的背景下進行的,必然帶有“蠻力”的色彩,或者說,此時的“機會”還是“蠻力”水平上的機會,只能屬於那些膽大的投機者,而不是所有人。準確地說,並不是所有人都進化到了“機會”的水平。於是,隨著更多的人蔘與到“機會”層面的活動中來,原始資本主義必然過渡到新的階段。在原始資本主義的基礎上,哪些人更有條件進化到“機會”水平呢?顯然是那些有條件進行“勞動力再生產”的資本家和地主貴族的血緣家族,於是壟斷資本主義就形成了。同樣地,壟斷資本主義也沒有完全實現“機會平等”,因為此時的機會只對資本家族開放,大多數人還是沒有參與進來。只有建立在“教育公平”、反腐敗和反壟斷基礎上的福利資本主義,才是對“機會”水平的公平的完全實現。而這意味著工業文明的完成和資訊文明的開始。

又如如何看待“按勞分配”的問題,事實上,任何社會制度都永遠是按勞分配的,只是要求我們要對人類勞動的質與量兩方面做出多環節與多樣式的理解,並且要正確看待所謂“腐敗”問題。關於人類勞動具有質與量兩方面,這是好理解的。相應地,真正的按勞分配就應該是:什麼層面的勞動,得到相應層面的報酬;付出多少勞動,得到等量的報酬。人類勞動的行為模式與其所創造的勞動成果和應獲得的勞動報酬,是相一致的。對於一個只能從事最低階勞動的人,只要給予他衣食就夠了;對於一個從事高階勞動的人,獲得股票層面的回報則是理所當然的。並且,人類勞動的成果和報酬的這種多層次,是並存著的,是並行不悖的。

關於腐敗的問題,在格局分析的基礎上,腐敗是要一分為二地具體看待的,並且是可以從邏輯上給出嚴格定義的。所有那些被我們稱作腐敗、荒淫和奢侈的所謂“墮落”行為,在邏輯上看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在用低環節的手段對待原本屬於高層次的物件,也就是名副其實的墮落行為。譬如說“裙帶”關係,在農業文明階段就不是腐敗而是合理的,只有在工業文明階段才是不允許的。這種不允許也不是在一切意義上都不允許,如果只是限定在工業社會的底層現象域中也是允許的,只是對於那些本質屬於“機會”層面的現象域才是不允許的。可以說,所有關於財富分配和消費中的公與不公的問題,以及關於“公平與效率”關係的問題,本質上都是屬於定位當與不當的問題。只要是定位準確的,就都是既公且高效的;反之,如果試圖用低層面的手法對待原本屬於高層面的物件,就都是不公也低效的。

“大鍋飯”年代就公平嗎?就沒有腐敗了嗎?答案是否定的。且不說干與不幹、幹多幹少一個樣談不上公平,即便當年表面上看似平均,但再大的國營企業也只能事實掌控在少數人的手裡,糧票、布票、油票等的發放也是被少數人支配著,城鄉差別和行業差距更是有目共睹。當年在我們身邊不乏其例的是,有的人餓死了,而有的人照樣肥頭大耳。“大鍋飯”年代並不是真正消滅了貧富懸殊,消滅了腐敗,而是取消了工業文明所應有的諸如“股票”之類的財富形態,最終退回到原來的更低階的分配形態上,實質是回到公平與效率的低層次統一上。以低層次的有飯吃與沒飯吃取代了高層次的有錢花與沒錢花,以階級、階層和行業的不平等取代了家族的不平等,以集團腐敗取代了個體腐敗。反過來,比爾·蓋茨的財富也許還會增加,但只要他不搞壟斷,合法經營,“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就都是允許的,世人們也不會覺得不公平。即便他擁有如此之高的身價,他的財富實際上是“股票”層面上的,只有在“股票”層面上運作才有意義,並不是他真的身纏萬貫,更不是他家裡糧食布匹堆積如山。他的財富的本質完全是社會關係整體規定的結果,是特定層面財富形態的一種表現。可以允許他一擲千金地享受所謂“高消費 ”,但不能允許他把等量的糧食布匹買來囤積或者人為銷燬。

再如我們今天在進一步推進改革發展的過程中遇到的制度創新的問題,就一定要將公平與效率分別看作是社會制度的內容與形式,要通過一個過程去謀求內容與形式的相互適應,和公平與效率的辯證統一。一方面,我們要懂得工業文明建立在“機會平等”的公平基礎上,只有“教育公平”以及反腐敗、反壟斷共同造就的 “起點、過程和結果都公平”的實現才是工業文明的最終實現;另方面,我們也要懂得“機會平等”的實現有一個過程,尤其要正確區分對待所謂“腐敗”問題,才能建設性地實現平穩過渡,否則不僅腐敗問題解決不了,我們的社會也會停滯不前甚至倒退。譬如說具體到當前陷入相持僵局的“物權法”立法問題,反對的理由無非是兩個:一個是“違憲”,另一個是“包庇腐敗”,造成社會不公。第一個理由顯然不是邏輯上的,應該另外討論;第二個理由雖然是邏輯上的,但不是一個可以支援定性的理由,而只是一個操作細節上的理由,由於“物權”的本質還是“人權”,可以通過對“人權”展開格局分析來給出關於腐敗的嚴格定義來解決。

 

3、物質與運動,以及穩定與發展

物質與運動構成辯證矛盾,分別是指物理現象的形式與內容。物質結構是多層次的,運動構造也是多環節的。從亞里士多德力學,到牛頓力學,再到近代力學,直到我們今天正在形成中的現代力學,物質結構表現出一個重量、質量、能量和資訊的物質形態序列,運動構造則為位移、速度、加速度和躍遷的運動形式序列,並且依次具有嚴格的“反身重構”的對應關係。其中,每個運動環節都會成為相應物質層次的所謂“屬性運動”。

穩定與發展也構成辯證矛盾,一般是指社會的存在與演化兩方面。絕對不是先有穩定後有發展,或者只要發展不管穩定。一方面,穩定不是僵死的,總有某個運動環節會寓居其中,永遠只可能是包含某個運動環節的所謂“動態平衡”;另方面,發展也不是籠統的,而是特定環節的,總會要通過歸結為相應穩定結構的“屬性運動”來表現。因此,我們進行社會制度創新時,一定要辯證地看待穩定與發展這對矛盾,要按照這樣的思路來設計我們的社會制度,那就是要讓我們所期望的社會生產活動成為我們的社會的“屬性運動”。

 

七、用格局分析法全面深化對辯證法的理解

現有的矛盾辯證法一般被概括為“三大規律”和一個“活的靈魂”,即“對立統一”、“質量互變”、“否定之否定”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對立統一規律”是辯證法思想的“精髓”,指任何事物都包含矛盾,都是矛盾雙方既對立又統一的結果,矛盾既是事物存在的原則,又是事物自身運動的原則。對矛盾的這種表述是不夠的,不夠精細,不夠到位,因為還可以存在並混淆多種理解。格局分析法要求嚴格區分對矛盾的三種理解:二元、二層和二重,並堅守二重性原則。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就不能籠統地說矛盾既是存在的原則又是運動的原則了,而應該進一步去說矛盾中的實體性方面是事物存在的原則,關係性方面則是事物運動的原則。如果說矛盾是事物存在和運動的原則,那是因為作為二重性的矛盾原本就包含了實體結構和關係構造這兩方面。所以,事物存在的真正源泉是實體,而不是矛盾;事物運動的真正源泉是關係,也不是矛盾。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從中找到具體可操作的依據,才能找到真正可以展開矛盾的邏輯理路。

“質量互變規律”是對事物運動機制的闡述。問題同樣出在對矛盾的理解不到位上,以致不能嚴格區分“質”與“量”而陷入不可操作。格局分析法告訴我們,關係是運動的源泉,關係的環節是質變的尺度,反身重構是事物運動的機制。

“否定之否定規律”是對事物演化趨勢的闡述。新舊事物之間真正要揭示的,是“新”,是“上升”和“進步”,而不只是“變”。這隻能是在平面結構的基礎上重新引入層次性觀念,即境界高低尺度。當撇開層級含義時,矛盾就成為一個自我封閉的迴圈定義,此中的“正-反-合”只不過是這種封閉定義的同義反復。因此,矛盾辯證法其實是不自覺地賦予了層級含義,並且在悄悄地推演這種層級結構。然而,由於矛盾辯證法是在單一的“真假”主題下進行思維的,未能自覺突破形式邏輯的單向度框架,必然要陷入邏輯上的迴圈定義,也就不可能真正揭示出世界的多層次結構,使得矛盾辯證法並不能為我們提供把握這種上升運動的可操作的依據。黑格爾向我們展示的世界不是一個多層級並存的世界,而永遠或是單一層級的內部變化,或是由一個單一層級過渡到另一個單一層級。對照地說,是“轉化觀 ”,而不是格局分析法的“重構觀”;是遞進,而不是累進;是“否定之否定”,而不是反身重構;是螺旋式上升,而不是多層次並存。引申地說,在矛盾辯證法看來,當矛盾促使細菌進化為人之後,細菌本身就不再存在了,因為原來的層面將隨著矛盾的揚棄而消失。然而,擺在我們面前的是細菌與人以及由細菌到人的多層級並存。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顯然是對的,但也操作性不夠。格局分析法不是要否定和****辯證法,而是修正、補充和發展。其所謀求的真理與境界的統一,正是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邏輯解析和發展,從而使得辯證法可以精確操作。格局分析法告訴我們的只是一個簡單的道理,不管多複雜的事物,都是長期演化的結果,因而只有順著它的來龍去脈才能精確地對它進行解析,並準確定位我們當下所處的位置,“對症下藥”,找到與之對等的操作辦法。譬如,科學社會主義當初是針對壟斷資本主義提出來的,在當年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確有其合理性。但在今天,我們肩負的歷史使命是要實現傳統農業文明向現代工業文明的轉型,本質上是一個反身重構的層次性跨越問題,也就不能繼續糾纏在姓資還是姓社的爭論上了。在人類智慧的歷程中,由追求永恆真理,進展到在什麼場合謀求什麼真理,這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尤其是在今天,我們站在歷史文化的多層積澱上,擁有著如此眾多的五花八門的知識體系,這就更加需要對它們進行格局分析和境界定位,否則我們將反而變得無所適從。

 

八、格局分析法對我們建設和諧社會的意義

格局分析法通過深化並明確對矛盾的理解,使我們回到並堅持真正的辯證法道路,並通過貫徹矛盾的“二重性”原則,使我們得以準確揭露、精確展開和正確解決矛盾。

從思維方式上看,格局分析法修正了將矛盾的“二重性”歪曲為“二元性”的邏輯錯誤,避免了“元”、“層”和“重”的混淆,建構了全新的認識複雜性事物的矛盾分析理論和操作工具。從文化的角度看,格局分析法所堅持的矛盾“二重性”原則,既是我們貫通古今,深切領會我國文化精髓“陰陽”、“中庸”“矛盾”、“和諧”等的原則;也是我們溝通中西,吸取並推進世界先進文化成果的原則;更是我們堅持和發展辯證法,走自己的路去展開理論創新的原則。從政治、經濟等的執行層面看,格局分析法為我們認識社會矛盾消除了人為誇大的“鬥爭”色彩,指出了正確的解決方式。可以說,格局分析法是與我們全面建設“和諧社會”的目標和要求相一致的,正是我們建設和諧社會的一個有力保障。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我們必須首先超越對矛盾的傳統理解,需要我們發展出成熟的可操作的矛盾分析方法,尤其是要將我們解決矛盾的理念由強調“鬥爭”昇華到堅持“和諧”。

用格局分析法的眼光看,和諧社會就是形式與內容相一致的社會,一方面我們要追求效率的最大化,另方面我們要謀求公平的最高化,並且還要實現效率與公平的有機結合。其中,“科學發展觀”是我們處理形式結構方面的問題來追求效率的指導原則;“以人為本”則是我們處理內容構造方面的問題來謀求公平的指導原則;而“和諧”則是這兩方面進行結合的指導原則。對一個社會而言,人永遠是內容,物則是其表現形式。社會是複雜的,人是參差不齊的,物也是形態各異的,只有順著人文的環節序列和科學的層次序列,我們才能將複雜的社會現象整理成為一個井然有序的邏輯格局,通過將特定的現象進行定位來找到正確的解決辦法。如果我們能夠做到人能各安其位,各盡其能,各享其成,那麼我們的社會就一定是一個公平有序的社會;如果我們也能夠做到物能各據其理,各展其姿,各盡其用,那麼我們的社會就一定是一個高效繁榮的社會。有序而又繁榮的社會,也就是和諧社會了,我們的現代化建設和文化復興也就實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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