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裡我國稅制改革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16日

  稅收制度是國家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隨著國家經濟執行狀況以及經濟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的變化而相應變化,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準備的淺談我國稅制改革。

  稅制改革,是對稅收制度的變革,有兩種形式:一是指對適應當時社會經濟環境既定稅收制度的某些不完善之處進行修補,二是指對稅收制度的重新構造。

  一、我國稅制結構

  當前,我國基本形成了以商品稅為主、所得稅為輔和其他稅種為必要的補充的混合稅制模式。在這種的稅制結構下,地方稅源主要來自於投資形成的工業企業流轉稅,並且各地產業結構呈嚴重趨同現象。基於這種弊端,地方政府總是試圖操控價格、產出和投資,此種行為方式往往類同於經營一個大企業。粗放型的增長方式成為最划算、最省力的地方發展模式,卻不是可持續的發展模式。

  二、我國稅制改革存在的問題

  第一,稅收調控經濟的功能還比較弱。我國現行稅制體系格局是1994年稅制改革後確立起來的,隨著國際經濟環境變化和國內經濟發展,經濟執行中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而稅收在發揮引導產業結構調整、解決收入分配、促進迴圈經濟和可持續發展、調控經濟過熱或過冷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的缺陷。

  第二,稅收的法治化程度較低。為防止政府公權對私人產權的肆意侵犯,民主國家一般均確立了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即“有稅必須立法,未經立法不得徵稅”的原則,並且這一原則大都寫入了憲法。而我國憲法中關於稅收的條款僅為憲法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找不到關於納稅利的相關規定。從理論上講,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稅收要素和稅收程式法的基本方面,均由立法機關立法,稅收徵管程式中的具體問題由行政機關通過行政法規來規範。從我國目前各稅種的法律層次來看,大多數是以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形式出現,立法層次較低。

  目前的主體稅種增值稅仍為生產型增值稅,不利於資本密集型企業的發展,稅收在引導企業技術升級、 提升經濟增長質量方面仍有缺陷。小編在此也特別為朋友們編輯整理了淺談我國稅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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