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保險公估在漁業互保中的理性發展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6日

  在保險市場中,保險公司都是通過代理人和經紀人拓展業務與理賠,扮演著裁判員與運動員的雙重角色,難免產生賠償糾紛,而保險公估人既可受託於保險人,也可以受託於投保人,但它不代表保險人,也不代表投保人,而是站在獨立的立場上,與上述雙方保持著等距離的關係,能對委託事件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不僅可以減少賠償糾紛,更好地實現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還可以幫助保險公司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提高保險公司的信譽。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試論保險公估在漁業互保中的理性發展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試論保險公估在漁業互保中的理性發展全文如下:

  內容摘要:本文針對漁業互保的發展現狀,結合保險公估的特點,進行了全面分析,認為現階段漁業互保引入保險公估需要結合互保理賠實際,分清利弊,理性對待,逐步推進。

  關鍵詞:保險公估 漁業互保 互保理賠

  中國漁業互保協會自1994年7月成立以來,本著“服務漁業”的宗旨,取得了快速發展。面對巨災風險、複雜多變的環境,漁業互保亟待保險公估的引入來藉助其技術力量彌補自身的不足及發展的需要,促進理賠規範化,提高理賠水平,使互保理賠更趨於公平公正,減少糾紛和爭議,真正實現漁業互保的經濟補償功能,增強漁業互保在漁民心目中的影響力,促進漁業互保健康有序的發展。

  漁業互保理賠中存在的不足

  ***一***理賠制度的操作靈活性大於制度的規範性

  儘管漁業互保協會制定了一系列承保、理賠等方面相對完整的規章制度,但各級理賠部門由於各種主觀原因對制度執行的靈活性大於嚴肅性,最終導致理賠制度執行不理想,互保理賠制度執行不嚴是制約互保事業發展的一個因素,極易產生道德風險。

  ***二***理賠缺少透明度致使漁民訴求渠道不暢通

  目前由於理賠過程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的監督制約,導致理賠管理制度本身存在一定漏洞。從查勘、定損到理算、支付賠款的各個環節均由理賠部門獨立負責,缺乏透明性和有效制衡,核價、定損等關鍵崗位的權力過於集中,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漁民會員在理賠過程中話語權得不到足夠重視,即使對定損賠付的結果不滿意,由於顧忌畏懼辦事機構的行政職能,漁民無法表達其訴求。

  ***三*** 互保理賠中沒有專職的理賠隊伍

  現階段漁業互保理賠主要依託於漁監、船檢體系,權責沒有明確的劃分,理賠人員多為漁監、船檢人員兼職操作,理賠人員的專業水平制約著互保事業的穩定發展。

  ***四***互保理賠中大案要案缺乏技術支撐

  漁業互保中對於重大的、複雜性的案件,基層理賠部門要層層上報漁業協會,對於該類案件的處理,單單依靠協會與部分工作人員的力量,或缺少專業技術手段,或估計不足,往往不能準確定損、理算,理賠缺少足夠的技術支撐。

  ***五***互保理賠地區間賠付率差距大

  據調查統計,協會各地區賠付率差距大,相互不平衡,有的地區賠付率一直偏高不下,如同一省份某地一直維持在50%左右,另外一些地區賠付率基本徘徊在20%,相互間差距太大。

  漁業互保引入保險公估的必要性

  ***一***保險公估可以為漁業互保協會提供技術支援

  漁業保險是海上保險的一種,是一門海上專業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不僅要求理賠人員懂漁業懂保險,而且還要具有相關的海上專業知識,如航海技術、油汙、電子裝置、海商法等相關專業知識。海損事故發生後,對造成損失的原因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以及如何確定損失金額等,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並非為一般社會大眾所能瞭解和掌握。即使是專門從事互保理賠工作的漁監、船檢人員,也難以做到得心應手地處理好每一個損失賠償案件。尤其對一些涉及到養殖區受損、油汙、涉外海損的案件,由於這類案件涉及到的標的額比較大,並且受海況、天氣等環境因素的制約,海上證據難以保全,單單依靠互保協會自身理賠人員的力量,很難準確地對損失金額或者出險原因的歸屬進行定損理算,賠付時可能導致爭議。

  隨著保險公估機構手段、技術的完善和健全,這類業務交由保險公估機構負責處理,能提供相關領域專家的技術支援,給協會發展提供更廣闊的空間。

  ***二***保險公估可以緩和漁業互保協會與會員之間的矛盾

  目前漁業互保協會的理賠服務程式規範簡化,賠付及時快捷,漁民會員總體比較滿意。但理賠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由於各自利益的驅動,在損失賠償問題上雙方常常表現出截然不同的態度:漁民會員提出的索賠金額偏高,互保協會認可的賠償金額偏低,雙方對損失數額認識的不統一,造成了矛盾的存在。理賠中個別存在的“以賠促保”、“以賠謀私”、“對簿公堂”等現象,不僅沒有使問題得到合理解決,反而在某些方面使矛盾變得更加複雜化。

  這些問題交由保險公估機構處理,由於公估機構獨立第三方的身份,獨立於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外,將會使理賠結果更趨於公正透明,容易被漁業互保協會與漁民會員雙方所接受,同時也可以給漁民會員提供更多的訴求機會。

  ***三***保險公估可以促使漁業互保理賠規範化

  保險理賠歸根結底是保險實現其經濟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其目的是使保險標的的損失得到及時快捷的賠付,漁業互助保險中也是如此。儘管漁業互保協會制定了相對完整的理賠規章制度,但各地執行中存在偏差,理賠方式不一,規範化、公正化程度不高,“惜賠、拒賠”現象時有發生,再加上對理賠人員管理不嚴,易發生“人情賠付、通融賠付”。這些現象極大地損害了漁業互保在漁民會員心目中的公信力。交由公估機構來處理,可使理賠權力得到分散,理賠制度得到完善,促進理賠程式的規範透明。

  ***四***保險公估可以提高漁業互保協會的公信力

  保險公估機制的引入,可以發揮保險公估機構獨立、公正的特點,尤其在理賠環節,可以使得漁業互保協會保障功能得到充分、有效的發揮。不僅如此,漁業互保協會更為漁民會員樹立了公正、公平的形象,增強了漁民會員對漁業互保的信任度,使更多的漁民會員願意參加互保,有利於漁業互保的良性發展。

  漁業互保引入公估機制的環節

  ***一***展業環節

  保險展業是保險活動起點,隨著漁業經濟的發展,漁業保險險種和保險類別在不斷增加,漁船險從全損險互保擴大到綜合險互保,並逐步開展了南沙生產涉外責任,港澳流動漁船第三者風險責任互保,水產養殖互保,漁業基礎設施、漁用產品質量責任互保等險種,這些保險專案的開展無疑會對漁業互保協會提出更高的挑戰。另外,漁業互保中經常會遇到漁民對財產價值估計有誤,或對互保險種選擇不當,或對設定的保險條款理解有誤,保單生效後,一旦出了險,不僅使漁民會員失去了應得的補償,無形中也使漁業互保協會受到損失。   如果能在互保展業過程中由保險公估機構對漁民保險涉及的財產展開風險意識的調查、評估,並經過科學的分析、研究、計算,對其現時價值作出評估以確定合理的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從而給出指導意見,無疑會給漁業互保協會和漁民會員雙方都帶來益處。

  ***二***核保環節

  核保中保險公估機構可以對漁業互保承保標的的性質、條件及風險程度、責任範圍作出科學的判斷,並作出關於漁業以及漁船方面的規定、標準等風險意識的調查、評估,讓漁業互保協會及時瞭解掌握漁業生產中存在的潛在風險,對不安全的因素建議協會和漁民及時消除,並及時控制、化解風險,為漁業互保協會提出好的解決建議和方法,從而正確核保,增進漁業財產安全和減少災害損失。同時,有效地做好事前預防工作,減少漁業互保理賠案件的發生,從而降低互保理賠款的支付,增強漁業互保的積聚能力。

  ***三***理賠環節

  理賠環節是保險活動的終點,是實現保險社會補償功能的重要環節。保險公估的引入能正確、合理而且客觀地估損,免去一些不合理賠付、冤枉賠付、濫賠、錯賠等行為,高效、公正的理賠可以使投保人的損失得到及時有效的彌補,從而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減少社會摩擦,協調社會各種利益關係,保證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漁業互保理賠中保險公估的引入將對協會今後的互保理賠業務產生深遠影響,不僅能及時高效的勘驗、估損,更能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對理賠工作提出公平合理的建議,使漁業互保的優勢得到最大發揮。

  漁業互保引入保險公估的現狀分析

  ***一***漁業互保引入保險公估是發展機遇亦是理賠業務的發展方向

  漁業互保協會作為漁民互助保險的社團組織,業務範圍受漁業部門管理,同時又涉及保險行業,互保理賠主要依託於漁監、船檢體系,權責沒有明確的劃分,形式上業務存在交叉重合,實質上是管理體制尚未理順。

  漁業互保事業的發展空間是社會,是廣闊的海洋漁業資本市場,依託政府固然有優勢,但也有極大的侷限性,隨著制度的完善和保險資金的逐漸積累,漁業互保獨立運作、走向市場是大勢所趨。

  保險公估的核心優勢在於理賠,漁業互保協會的核心優勢在於承保,互保理賠制度的規範化,理賠人員素質的提高,尤其是將來漁業互保獨立運作後亟待保險公估引入促進其全面發展。

  ***二***承保標的的特殊性決定了不宜將全部互保理賠業務引入保險公估

  漁業互保協會所承保標的的特殊性,決定了漁業海損事故現場時間非常短暫,不易儲存,尤其大部分漁業船舶常在異地生產作業,具有很強的流動性。發生海損事故後,理賠人員應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目前,分散在各地的互保協會的基層理賠人員很好地做到了這一點。如果理賠業務全面引入保險公估,不僅會增加理賠環節,更可能造成額外費用,使賠付速度變慢,引起漁民會員不滿。

  ***三***保險公估在互保理賠中只能起輔助、補充作用

  漁業互保理賠在現有漁監、船檢與協會結合運轉的體系下,這幾年得到了充分發展,在互保理賠方面具有商業保險公司所無法比擬的優勢,正處於蓬勃上升時期。改變現有的理賠框架體系、運轉模式時機尚不成熟。這些決定了公估機制在漁業互保理賠中的地位只能起輔助、補充作用。引入保險公估並非對現有理賠制度的顛覆,是在現有理賠模式不變的情況下,對現有理賠制度的補充和完善。

  ***四***委託申請程式決定了對保險公估的引入需要理性對待

  保險公估機構與互保協會、漁民會員雙方是等距離的關係,對委託事件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是其生命線。由於保險公估費用的收取本著 “誰委託誰承擔費用”的原則,所以公估機構收取哪方的費用很可能會傾向於那一方,從而影響保險公估結果的可信度。因此,實際理賠中保險公估由誰來委託申請往往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首先,如果由漁業互保協會單方面決定,本來漁民會員就反映互保協會在理賠中已經處於強勢地位,沒有訴求的機會。如果保險公估僅由協會單方面決定,可能會使協會變得更加強勢,甚至某種程度可以演變成協會用來削減賠付的一種手段,將會引起漁民會員的更多不滿。其次,如果由漁民會員單方面決定,引入保險公估確實能讓會員在對賠付結果不滿意的時候尋求訴求的途徑,但如果漁民會員每次碰到不滿就去申請公估,可能造成保險公估的濫用以及公估費用的增加。再者,由互保協會和漁民會員雙方協商一致申請,看似比較完美,但由於雙方各自利益的驅動不可能達成真正的一致,或者一方故意不願達成一致,這種情況下保險公估如同虛設。

  ***五***保險公估在漁業互保中的發展需要穩步進行

  經市場調研發現,現在保險公估市場上專門從事海洋漁業的保險公估機構和公估人員匱乏,許多涉水的保險公估機構雖然涉及到對船舶的公估,但大部分是貨船,涉及漁業船舶與漁業養殖類的專門保險公估機構很少。漁業互保引入保險公估機制,只能循序漸進,建立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的互保理賠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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