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權出租合同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7日

  採礦權是指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享有的佔有、開採和收益的一種特別法上的物權,在物權法概括性規定基礎上由《礦產資源法》予以具體明確化。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一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中華人共和國合同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信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出租

  第一條 目標礦權的基本狀況及租賃期限

  1.1 甲方向乙方出租的本合同項下的採礦權***以下簡稱“目標礦權”***,其採礦許可證編號為:批發證機關為 ***以下

  簡稱“發證機關”***。採礦許可證的影印件見本合同附件一。

  1.2 目標礦權系甲方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協議/探轉採/轉讓***的方式,於 年 月 日依法獲得的。

  1.3 目標礦權的採礦許可證有效期自月 年月日。

  1.4 目標礦權的礦區地理位置為: 。

  1.5 目標礦區的範圍座標為:。

  1.6 目標礦區的礦區面積為:。

  1.7 目標礦權的開採礦種為:。

  1.8 甲方未/已依法辦理了儲量佔用登記,在本合同簽署之日,目標礦權所佔用的資源/儲量情況如下 。

  1.9 根據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設計方案,礦權項下的礦山生產規模為 噸/年。

  1.10 甲方擬將目標礦權出租給乙方,由乙方在本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內繼續進行採礦。甲方在租賃期內繼續承擔採礦權人應承擔的法定職責和義務。

  1.11 目標礦權的租賃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 月日止。

  第二條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2.1 基於本合同約定的各項條件,本合同項下目標礦權的租金

  為每年¥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合同期內的租金總額為¥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

  2.2 本合同簽署後額 %***即¥ 萬元***的保證金。在合同履行期內,該保證金不衝抵乙方每年應付的租金。待合同履行完畢或終止時,未發生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賠償金情形的,甲方在合同履行完畢或終止後 日內將該保證金不計利息退還給乙方。

  2.3 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後金。之後乙方應在每年的合同生效對應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

  第三條 目標礦權的出租審批

  3.1 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保證金後日內,向目標礦權的原發證機關提交辦理目標礦權出租審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申請出租採礦權的報告;採礦權出租申請書;縣***市、區***、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甲方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及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證明材料、採礦權權屬無爭議和採礦權清查工作中符合要求的證明材料及是否同意出租的意見;由資源稅徵收管理部門出具的資源稅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礦區範圍圖、地質剖面圖;原採礦許可證正本、副本影印件;甲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乙方資質條件的證明材料***資金、技術、裝置等***;原發證機

  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對於前述材料中應由乙方提供的材料,乙方應在本合同簽署後

  對於原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甲、乙雙方應按照要求及時提供。

  3.2 甲方應在原發證機關批准目標礦權的出租之日起內,向乙方提供該目標礦權礦區範圍內的全部地質技術資料的影印件。

  第四條 目標礦權的出租未能獲得批准時的處理方法

  4.1 非因可歸責於甲方或乙方的原因,目標礦權的出租申請向原發證機關提交後,在本合同簽署後 日內未能得到原發證機關批准時,本合同終止履行。甲方應在本合同終止履行後 日內,向乙方無息退還全部保證金。

  4.2 因可歸責於甲方的原因,目標礦權的出租申請向原發證機關提交後,在本合同簽署後的日內,未能得到原發證機關批准的,本合同終止履行。甲方應在本合同終止履行後 日內,向乙方退還保證金,並按租金總額的 %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4.3 因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目標礦權的出租申請向原發證機關提交後,在本合同簽署後的 日內,未能得到原發證機關的批准的,本合同終止履行。乙方應在本合同終止履行後 日內,按照租金總額的 %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賠償金。乙方之前向甲方支付的保證金可以衝抵該賠償金。

  第五條 陳述、保證和承諾

  5.1 甲方的陳述、保證和承諾:

  5.1.1 截止到本合同簽署之日,目標礦權的採礦權許可證是真實、合法、有效的;甲方對目標礦權擁有完整、無瑕疵的權利;

  5.1.2 截止到本合同簽署之日,目標礦權不存在與其他礦權重疊或交叉的情形;目標礦權與其他礦權不存在現實的或潛在的礦界爭議;

  5.1.3 甲方已依法繳納了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如需繳納的話***、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和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5.1.4 甲方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5.1.5 甲方已按照規定填報了礦產儲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

  5.1.6 甲方不存在未經審查批准擅自出租、非法承包、出租或與他人合作開採的行為;

  5.1.7 甲方不存在採用破壞性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的行為;

  5.1.8 甲方不存在越界開採的非法行為;

  5.1.9 目標礦權未設定任何抵押權;

  5.1.10 目標礦權不存在任何涉及訴訟或被司法查封、凍結的情況;

  5.1.11 甲方已經依法辦理了採礦用地報批手續;甲方與土地所有人簽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實、合法、有效;截止到本合同簽署之日,甲方不存在任何違反或可能違反土地使用合同的約定的情形,土地使用合同沒有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終止或解除的風險;

  5.1.12 目標礦權的出租不存在可能無法獲得礦業權登記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情形;

  5.1.13 甲方已完成了出租目標礦權所需的一切授權、批准***除礦業權登記機關的批准外***、備案等程式;甲方出租目標礦權,不會違反其公司章程,不會違反其與其他任何第三方簽署的協議;

  5.1.14 甲方承諾: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將依法履行礦業權人的各項義務,以確保目標礦權的合法、有效存續,並確保目標礦權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開採條件。

  5.2 乙方的陳述、保證和承諾:

  5.2.1 乙方為依法設立的企業,具備承租目標礦權的資格條件;

  5.2.2 乙方已完成了承租目標礦權所需的一切授權、批准***除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的批准外***、備案等程式;乙方承租目標礦權,不會違反其公司章程,不會違反其與其他任何第三方簽署的協議;

  5.2.3 乙方將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支付礦權出租價款及其他義務。

  第六條 交易稅、費的承擔

  6.1 因目標礦權的出租而需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照有關規定分別予以承擔和繳納。

  第七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目標礦權的年檢和延續登記事項

  7.1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目標礦權的年檢手續和延續登記手續由甲方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但乙方應當給予必要的配合;辦理年檢手續和延續登記手續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7.2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未依法辦理目標礦權的年檢手續和延續登記手續,並導致目標礦權滅失的,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賠償責任

  8.1 任何一方所作的陳述、保證和承諾與實際情況有任何出入或違反了其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和承諾的,則該方應承擔另一方由此所受到的全部損失。

  8.2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2.2項的約定向甲方支付保證金,且逾期超過 日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履行,並要求乙方承擔租金總額 %的賠償責任。

  8.3 因可歸責於甲方的原因,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的約定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目標礦權的出租審批手續的,逾期超過 日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履行,要求甲方返還保證金,並要求甲方承擔租金總額 %的賠償責任。

  8.4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未履行礦業權人的各項法定義務,致使目標礦權滅失、被吊銷,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出租條件,從而使得本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履行,要求甲方返還保證金,並要求甲方承擔租金總額 %的賠償責任。

  8.5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應付未付金額 %的違約金;逾期超過 日,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按租金總額的 %承擔賠償責任。

  8.6 乙方在租賃礦業權期間,未按照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設計方案及本合同第1.9項約定的礦山生產規模進行開採,擅自擴大開採範圍和開採規模、強度的,甲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按租金總額的 %承擔賠償責任。如該約定的賠償金數額小於乙方因違規開採所獲得的利益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對此差額部分繼續進行賠償。

  8.7 乙方如發生本合同第8.6項約定的違約情形,或者因乙方違反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環境保護等國家規定,導致目標礦權滅失、被吊銷或者甲方被有關部門實施其他行政處罰的,乙方須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

  第九條 獨立條款

  9.1 本合同第四條和第八條具有獨立性,不因本合同的效力而受到影響。無論本合同是否依法生效,無無論本合同是否被認定為無效或被撤銷,第四條和第八條的約定對甲、乙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條 通知

  10.1 甲、乙雙方之間的通知和聯絡,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按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傳真、電話、***或其他***進行;通過傳真、電話、***發出的任何檔案、資料、通知,在發出後即視為收訖。通過郵寄發出的任何檔案、資料、通知,在寄出十天後即視為收訖。

  10.2 甲、乙雙方任何乙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傳真、電話、***或其他***發生改變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對方按照原來的地址、傳真、電話、***或其他***發出的檔案、資料、通知、均視為在前款約定的時間內收訖,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保密條款

  11.1 除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相關有權政府部門的要求外,未經本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以任何形式披露或者洩露本合同所包含的任何內容以及所涉及的任何交易,但向各自負有保密義務的法律顧問披露的除外。任何一方應盡力促使各自的工作人員對本合同所涉及的內容進行嚴格地保密。同時,乙方對於在目標礦權的出租過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祕密亦負有保密責任。本條的約定不因本合同的終止而終止。

  第十二條 附件的效力

  12.1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三條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13.1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自原發證機關審查批准後生效。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

  14.1 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爭議自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不能得到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其他

  15.1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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