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的工作內容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4日

  法律實務專業是屬於法律大類的,工作的前景也是比較可觀的,但有的學生都還不太了了解該專業的工作內容。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法律實務的工作內容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法律實務的工作內容

  一、訴訟業務方面。

  ***一***關於刑事訴訟。大概所有的律師都參與過刑事訴訟的辯護或代理,但只有一少部分同行堅持經常性地從事刑事訴訟業務,其中更少的才會以此為主攻。那麼,在刑事辯護律師的辯護實務中,工作量主要分配在什麼地方呢?筆者認為,辯護律師作好辯護工作除考慮執業安全外,需要注意的主要有兩點,

  1、發現、挖掘、收集或申請調取有利於被告人的各種證材,避免遺漏或怡誤良機。

  2、全面但有主次、明確又準確地發表辯護意見。

  收集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材,常見的多是情節方面的證材,在收集過程中,辯護律師可能有很多具體工作需要身體力行,否則,被告人的自首、立功等情節有可能不會順利落實,並直接影響被告人的量刑。一個稱職地辯護律師會去作一些助推工作,這裡面體現的是的主觀能動性和力所能及。即發現障礙依法克服,把事情縷順;防止可能的拖延,為法院有限期的審判程式爭取出寶貴時間;碰到有同志不理解的地方予以釋明,避免因意外因素導致差錯發生。前幾年,有一起涉黑案件的一、二審辯護,在會見被告人時,被告人提出“有立功”,即曾向看守機關檢舉他人犯罪線索,辯護律師遂逐一向看守機關、偵查機關等催辦核實,幫助落實立功材料時就涉及到了這麼幾個問題,總體上得到了比較妥善地處理。主要是在辯護律師協調和督促下,看守機關很快地整理好了檢舉材料,並訊速轉遞到偵查機關;辯護律師與偵查機關交涉一段時間後偵查機關出具了證明材料,但偵查機關認為被告人未在其先前的辦案過程中檢舉該線索,並將該內容寫入了證材,對此,辯護律師認為儘管該對被告人不利但不影響立功的成立,遂作妥協,但同時對該內容的表述方式提出了對方採納的可行建議;儘量地節省了偵查機關移送管轄的路途時間;應審判機關“要見到***對被告人所檢舉的嫌疑人罪行***判決”要求,催辦案件的司法處理整個過程,直到生效文書出具。最終,該被告人的立功情節得以認定並依法得以從寬處罰,辯護工作成就感、被告人及其家屬的認可,正是我們辯護律師的追求。總之,有利被告人各情節材料的形成,有時非常簡單,有時則面臨比較複雜的環境,有夭折的風險,畢竟不是所有部門的工作都那麼規範、及時,我們能代替跑動的就儘快跑動起來,使得當事人的權益能在審判程式這一最有效地時間段內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存在自首或立功行為,但卷宗毫無顯示,通過辯護律師努力收集證據或當庭闡明得以落實的並不鮮見。我國法治程序不斷完善,但確是一項長期地歷史程序,要作一個稱職的辯護律師,應該作到以上。2、辯護律師的職責是合法有據地提出被告人無罪或有罪但罪輕的意見,而得到法院採信當然才是理想的結果,也才符合被告人及其家屬的要求。辯護律師發表辯護意見主要包括庭審發表即時辯護意見和庭後提交書面辯護詞,庭審辯護意見較為激烈、即時,常會與公訴方意見產生直接對抗,筆者認為辯護律師發表庭審意見應該作到的,就是圍繞訴辯雙方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所產生的爭執點、法庭可能認為需要辯護律師明確的問題,發表明確性、針對性的意見,以所舉事實有據可依、所引法律應被適用、所用詞語能準確地被法庭聽明白並認可為目的的辯護意見。辯護律師在庭後往往會結合庭審情況整理書面辯護詞,在庭審當時未能展開篇幅的內容、不合適宜當庭發表的言詞以及所引用的大量法律規定,都會載入其中,一般來說,這是發表辯護意見的最後機會,辯護律師都會全面地闡述辯護意見。正因如此,辯護律師應該強調各意見相互之間的主次分明、井然有序,把份量重的意見、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意見放在前面,由法庭酌定或無關緊要的意見排在後面。當然,儘管份量重但法律工作者們都熟知的內容無需贅述,表述清楚即可;而缺乏依據、可左可右但需爭取合議庭採信支援的內容,宜從法、情、理的角度和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方面闡述到位,只是仍忌長篇大論,因為發表辯護意見的物件均為專業人士。

  ***二***關於民事訴訟。民事案件是所有案件型別中最常見,也是數量最多的,律師代理所涉及的職業技能技巧繁雜且寶貴。本文試從代理經驗及收費風險的角度,試論一二,以共同促進法律服務水平的提升。

  1、一個對案件有一定掌控能力的民事代理律師,必定是具備或多或少經驗的律師,只有經歷才會熟能生巧、輕車熟路,才能遇事不驚、臨危不變。新執業律師參與一兩個案件的代理後,自然會明白訴訟程式的路數,但每個案情都不是完全相同的,需要填充的是代理律師對案件代理方向的確定和調整、如何獲得合法證據的創新思路、代理律師的具體代理意見及代理風格的宣示等。只有當民事代理業務積累到一定程度時,才會對某方面的民事基本規定和常用規定達到融會貫通,才會對該類案件觸類旁通。一個經驗豐富的民事代理律師,在剛一接觸案件時,會自然地帶著靈敏地觸角去分析、去解剖,會立即產生幾點深刻的認識意見或關鍵問題,而這些很可能事關案件的整個走向。在一起定作合同案件中,原告憑被告書寫的一張簡單欠條向被告主張多年前的衣服定作款,被告認為其只是幫助聯絡和收款,收貨方為一長期居住在外的中籍人士,並有該證人證言。案件經一審、二審、發還重審,原告代理律師綜合分析案情後,提出另闢新徑,向法院申請調取原告在稅務部門退稅記錄***獲取外貿代理等方面證據遇阻***後,使得被告不得不主動求和,最終調解結案,這就是在獲取有力證據方面的創新思路使然,否則案件很可能會一直陷於膠著。在另外一起保險合同案件中,車主因單方事故向保險公司索賠,與保險公司同意賠付款額差距過大,且車主未經修理受損車輛即售出,保險公司先後提出只賠已產生的修理費用、未修即不賠,以及未更換配件即不能全賠的意見。經數次開庭交換意見,原告代理律師提出 “要區分‘壞’與‘換’,前者為損失,後者為權利,換否不影響賠償責任,能確定損失即應賠償” 的意見最終得到採信。這同樣基於代理律師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學習與探索相促進的經驗之談。

  二、執業律師如何提高執業技能技巧。律師執業講究實務,也就是實戰技能,豐富的技能技巧是一個成功律師所必備的。筆者認為提高執業技能技巧,靠的是參與、靠的是總結,自然還有常見的培訓、交流等。

  ***一***鑽研、處理法律事務。業精於勤荒於嬉,行成於思毀於隨。所有成功律師無不鑽研業務、為圓滿解決受託法律事務殫精竭慮、苦思冥想,將寶貴精力付諸於精心構劃好的方案中,學習和摸索中前進,直到事務終結。有幾次聽律師所主任提到,他們有時會半夜醒來,琢磨明天面臨的問題,主要是尋找更有效地解決方案、揣摩如何處理重要的案件細節等等,這在某個期間會形成習慣,當然也不乏收穫,因為儘管非工作時間段,但我們在心靜下來的時候,集中精力去思考一個或幾個問題,腦海中的潛意識提示、創新的思維能力總能得到激發。

  ***二***認真總結經驗教訓。例如,執業初期的律師可能都有這樣的體會,在代理某個案件過程中,準備工作存在漏洞,非常擔心但又難以彌補,好在後來對方沒有注意到、沒有提出異議,或者法庭審理乾脆就沒涉及到,那麼在慶幸之餘,需要作的就是認真總結。當然,律師辦結法律事務的總結內容遠不止這些,筆者所在律師所對案卷歸檔有要求,案卷的最後一頁就是書寫案件總結,這是不斷提高執業技能技巧的一個很好的辦法。

  ***三***律師培訓。現在常見的主要有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對新執業律師組織的集中培訓,商業組織專門舉辦的專業性很強的講座、論壇等。即使如此,在全國整個律師隊伍中,仍普遍缺乏系統性地執業技能技巧培訓,這是註冊律師執業生涯必備的基本功。

  ***四***搭建執業律師業務交流平臺。有很多律師所固定安排週末半天的時間開例會,除涉及律師所內部規範管理、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檔案的通報外,主要是共同學習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探討正辦理或已辦結的典型案例,也可能就某些不常見的問題展開討論、就有爭議的專家見解從各角度深入剖析。這樣的學習模式對新執業律師大有助益,也能聽到許多有價值的參考意見。除律師所內部組織的學習交流外,各律師協會也有刑事業務委員會等多個專門委員會,以及各區域性律師協會之間,也可靈活組織多形式的交流平臺、競賽活動等,讓執業時間或長或短的所有律師們,全都動起來,啟用熱情、拿出幹勁,相互切磋,必將促使執業律師們的技藝更加精湛,必將有力促進我國的法治程序和律師行業的長足發展。

  三、防範執業風險。本文只是筆者結合自身體會論述其中一二,篇幅及經歷所限,並不求全。筆者以為要作的主要包括與糾紛對方直接接觸時的人身自我保護,包括防範來自己方當事人,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及終結後對自身執業的不利影響,以及風險代理時的收費不能風險。

  ***一***來自糾紛對方的人身風險,這在對抗性甚至仇恨較強地案件中有必要提高警惕。筆者曾在一少數民族自治區域參與一起故意殺人辯護案,被害人親屬去了二十多人,在庭審中已經非常激動,庭審結束後欲攻擊嫌疑人遇法警阻攔,辯護人退庭後與嫌疑人的親屬一同被堵在法院院內,先包圍後持續僵持,直到法院法警們亮出工作證並表明要對相關人員採取措施時,辯護人方得以脫身。作為受託律師,即使我們已經非常注意了表達用語、語氣,風險仍是未知不可控,儘管不太可能會有大風險,但仍需自我提醒和機敏應變,而良好地體格也非常必要。相關的對策包括但絕不限於在代理異性離婚案件時,最好能與異性同事共同代理,這樣可避免糾紛對方的不正常心理提示和猜測。

  ***二***來自委託人的執業風險。一起醫患糾紛中,患方是一位畸形兒的農村母親,筆者提供無償援助,審理過半時,該患兒的母親持菜刀找相關人員討說法,造成代理律師十分被動,經律師所主任研究決定後不得已與其解除了委託關係。鑑於大部分的委託人是因委託而初次認識,律師有時很難把握其脾性,也只能事先預防、事中指導,對其循循善誘,引導其在正確的司法途徑中努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風險代理收費不能的風險。風險代理的特徵就是先代理後收費,要避免風險代理中的收費不能,一是不墊付辦案產生的差旅費、影印費以及訴訟費等,哪怕很少,這是原則、是底線;二是爭取部分風險代理,即讓委託人先交納部分費用,剩餘的部分代理費待事務辦結後再收取,哪怕降低風險代理費所佔標的額的比例。這是因為,在受託事務辦結、執行款項到位後,委託人違約不付費的現象時有發生,他們會拋棄誠信,不願再從自己的口袋裡拿出錢來。作為執業律師,良好人品是註冊的前提,一般多願意相信他人,但是我們的時間和精力都寶貴有限,極不願在案結事了後再與自己的委託方發生衝突。為此,風險代理時,要作的是對委託人人品或商譽儘可能多地評估,委託協議裡明確最低的收費額、代理律師優先收取執行款項的權利、收款時共同在場的約定,以及違約責任。

  否則,可能面臨勞而無獲。畢竟執業律師的付出主要是腦力勞動,無形有價,所提供的法律幫助是長年努力學習、鑽研業務的智慧結晶,執業律師提供的就是有償服務,收取勞動報酬天經地義。即使這樣,仍不能作到全面穩妥。因為風險代理收費不能,這與所辦受託事務沒什麼本質區別,都是民事糾紛,可能同樣是因誠信問題而生。當誠信規則不起作用時,執業律師該如何後續處理?毫無疑問,執業律師不僅能幫人解決糾紛,也要幫自己,我們會戰鬥到底:把該收的費收上來,把教訓留給無信欠費之人,以言傳身教的方式促進法治程序,宣示我們新時代執業律師的身份和姿態。

  法律實務的工作手記

  1、根據訴爭房屋的宅基地登記卡載明的內容以及該房屋的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從原審法院一直勸調取的榮成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局的訴爭房屋的私有房產申請清查表,可以看出該房屋為幾人共有;雖然後期頒佈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中共有人一欄中,較之前幾人缺少一人;但從幾人關係中來看以及所有家庭成員均為共有並結合房屋初始登記情況,應認定房屋為幾人共有。

  2、本村村名將從村委通過叫行得來的集體房屋於其他人簽訂分房協議,該分房協議是否有效?

  律師以及法院觀點,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地一體”的法律原則,要實行分房協議的合同目的,則農村房屋的額所有權和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必須同時轉讓,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國土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一發發生轉移的除外。與該村村民簽訂分房協議的其他人並非本村村民,要實現分房協議的合同目的,就必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分房協議應被認定為無效。

  3、個人所有房屋婚後收益的認定及其處理

  最高院民一庭意見:一方婚後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的替代物”,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於個人財產;若婚後用於出租,租金收入屬於經營性收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認為這裡面有幾個問題應當區分:1***個人財產於婚後購買房屋中“個人財產”的舉證問題,鑑於金錢屬於不特定物,因此在實務中是很難進行舉證的。2***區分房屋的自然增值和經營性收入。

  4、情形:某老人有一套農村的房產,老人膝下有子女多人,但其中一子身有殘疾,為了保證該子在自己去世後生活有保障,就立有遺囑,約定將該套民房留給該子。遺囑訂立後,並未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後,房屋進行拆遷,老人與村委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問題:該套房屋被拆遷後的補償利益是否也適用遺囑,直接歸殘障兒子所有?

  律師分析:該案中,老人是立有遺囑一份,但是該遺囑中明確是對房產的處分,遺囑中內容是老人真實意表的體現;但在老人去世前,老人又與村委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從法律層面解讀,上述遺囑中的標的物是房屋,現老人又以自己的行為對房屋進行了再次處分,即撤銷了遺囑;既然遺囑已被撤銷,則該子若再以遺囑為依據主張房產歸己所有顯然不能得到支援;另,如果該子主張房屋拆遷後的利益也適用該遺囑,歸己所有,則也是不成立的。原因為,老人在遺囑中僅是就房產進行了處分,並沒有對房屋拆遷後的利益一併處分。如果遺囑中註明“在自己去世後,某房屋歸誰所有且房屋經拆遷後的利益一併歸誰所有”的話,那對該子是很有利的。

  公司法律實務的總結

  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股東以其投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小憲法》,至關重要的是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也就是公司法第25條第6項的內容。公司章程的制定應該立足本公司的實際,不可任意去網上下載或照抄公司法的法條。如果生搬硬套會產生公司長期無法達成事項的表決,公司決策陷入兩難、處於僵局,公司經營會發生嚴重困難,從而導致僵局解散;俗話說攘外必先安內,公司應該依照法律和章程嚴格內部控制,對於股東會議的決議應該有公司股東的簽名確認,並置備公司股東的簽名樣式,在章程中規定凡依據法律規定必須提交的有關檔案需要股東簽名確認的、以此真實無誤的簽名樣式為準,並以司法鑑定的形式證明股東簽名的真實性、附在公司章程的後面。我曾經處理過有關公司法人、股東濫用控制地位、支配地位、利用公司內部控制的漏洞,假冒公司股東簽名、虛構公司股東會決議,將公司的不動產用於法人個人借貸債務的抵押擔保***涉案金額高達人民幣叄仟萬元***並經房產管理局辦理了不動產抵押的他項權證登記,使公司的利益直接遭受滅頂之災,股東的利益間接遭受重大損失。

  沒有監督任何權力都會濫用直至無以復加的地步,公司的董事、高管脫離有效的內部監管,不能勤勉盡責,將會產生“家賊難防偷斷屋樑”的可悲結局!任何公司經營實體在實際運作過程當中都會出現一些不可避免的法律爭議,而公司法律顧問在避免公司出現負面影響方面確實是任重而道遠!現對公司有關的糾紛實務作出一下總結,願意與同道中人和一心一意謀求公司發展的董事、高管共同分享、不斷進步!

  一、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分為三種類型1、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股東資格確認。2、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出資產生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3、股東與股東之間因股權轉讓產生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以上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涉及的法條為公司法第三十二條、三三條、七十四條、一百三十條、一百三十一條、一百四十條、一百四十一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三十五條;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二十三、二十四條。

  二、股東名冊記載糾紛

  股東名冊是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必須置備的用來記載股東及其所持股份比例、種類等事項的簿冊,股東可親自查閱或委託律師、其他人查閱。股東名冊的法律效力是確定股東身份;具有推定股東和公司關係***即公司僅僅以記載於股東名冊上的當前股東為公司股東,即使出資證明書發生轉讓,卻未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則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具有公示效力,未經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具有公司免責的效力,公司依照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履行了通知、送達、公告、支付股利等義務後,即可免除相應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工商登記材料是證明股東資格的表面證據,工商登記材料並無創設股東資格的效果,並非設權程式,而是一個證權程式。故出現出資糾紛時,股東資格的確定就不能僅僅以工商登記為準,名義股東與隱名投資人之間發生股權確認糾紛,應當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探究其真實的意思表示。上述糾紛關涉的法條包括公司法三十三條、七十四、一百三十一條等;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等;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等。

  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

  公司變更登記係指公司改變名稱、住所、法人、經營範圍、企業型別、註冊資本、營業期限、有限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否則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股東出資糾紛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司股東不得用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公司設立過程當中股東的出資主要表現為瑕疵出資、抽逃出資等行為。瑕疵出資系通常所指的虛假出資和出資不實的行為,虛假是股東根本沒有出資,出資不實係指股東的出資沒有達到出資人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的條件或數額。股東應負交付出資或補足出資差額的義務,並有可能還會在出資不實或應交付的出資範圍內與公司一起對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關涉法條為公司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六、八十一、八十三、八十四、八十五、九十二、九十四、二百、二零一條;公司法解釋***三***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條等,其中第七條規定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於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人民法院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予以認定***無權處分、善意取得***,以貪汙、受賄、侵佔、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後取得股權的,對於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採取拍賣或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五、新增資本認購糾紛

  公司為了擴大經營規模、經營範圍,或者為了與公司的實際資產相符、提高資本信譽有時需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增加註冊資本。然新增資本的認購常常發生兩類糾紛,一是行使優先認股權產生的糾紛,二是股東、公司以外的其他人要求確認享有股權的糾紛。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了股東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新增出資,但是全體股東也可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第一百三十五條亦規定股份公司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新股,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和財會報告,並製作認股書。實際依據的法條還有一百三十七、一百三十九條等--------

  六、股東知情權糾紛

  股東知情權是股東的一個權利體系,包括財會報告查閱、賬簿查閱、檢查人選任請求權,該項權能的行使關涉股東自身的利益,而且與公司的管理規範化緊密聯絡。

  關鍵訴訟法條為公司法第三十五條、九十七、九十八、一百一十七、一百六十六條等,可以說這些法條的規定是公司實現內部管控、民主監督的保障!有效防止大股東利用控制地位、侵害小股東的經營決策權,損害小股東的知情權。如果形成經營管理僵局,繼續經營將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用,通過其他途徑也無法解決時,小股東可依法行使解散權。

  七、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

  收購請求權是指發生公司按照資本多數表決有關重大行動作出決議後,持異議的少數股東要求公司以公平價格購買其持股的權利。而行使該項權利需滿足三個要件,一是收購的前提條件即該股東對決議投了反對票、二是投反對的事項限於法定的情形***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紅利,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紅條件;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章程所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三是法定的期限內行使***公司法規定了協商期為60日、訴訟期為90日,起算點均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相應的行使方式也分為協商收購方式和法院訴訟行使方式。具體法條為公司法第七十五條及公司法解釋***一***第三條。

  八、股權轉讓糾紛

  股權轉讓實為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合同雖然自成立時開始生效,但是不能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合同簽訂後何時發生股權的轉移有賴於合同的適當履行。

  該糾紛涉及的領域很多,如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是否以背書方式交付、發起人和董事、高管、監事轉讓股份的限制。還有證券法規定的證交所、證券公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及證監機構的工作人員等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的限制,為證券的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的服務機構和人員不得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買賣的禁止;為上市公司出具上述報告的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檔案公開後五日內買賣的禁止;還有董、監、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所持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之收益的公司歸入權。具體所涉法條包括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等,證券法第四十五、四十七條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釋出《上述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規則》的通知第四、五、十三條。常見糾紛是發生債務承擔和股權轉讓有關的一系列協議的處理。

  九、公司決議糾紛

  公司決議包括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公司決議效力的確認是關鍵,包括確認公司決議有效和確認公司決議無效,有權提出的主體只限於公司內部的股東,被告是公司,行使方式是向法院訴訟。涉及的具體法條是公司法第二十二條,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決議內容只有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才可判定無效;而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有違公司章程,股東只能自改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公司法解釋***一***第三條亦明確規定超期法院不予受理。決議撤銷之訴應該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物件要件 必須是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將公司內部其他的決議如監事會的決議等排出在撤銷之訴外;

  二、主體要件 提起撤銷之訴的主體必須是公司的股東,當股東的身份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不能直接提起撤銷之訴,應當首先提起股東身份確認之訴以確定股東身份;

  三、瑕疵要件 決議必須在程式或內容上存在某種不當或瑕疵;

  四、期限要件 必須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起.


1.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總結

2.律師事務所的實習心得感想

3.祕書實務具體工作內容

4.律師職業需要具備哪些責任和義務

5.專科法律事務就業範圍

法律實務期末考核題以及答案
法律類含不含法律事務專業
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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