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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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案例

  案情簡介:

  原告系國內知名生產企業,擁有“M”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目前依然處於有效期內。通過原告長期、廣泛、大量的使用和宣傳,“M”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近期,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發現被告B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C製鞋有限公司生產的侵權產品上使用了與原告上述註冊商標極其近似的“M”圖形,且兩商品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使得相關公眾對兩商品產生混淆,給原告造成了嚴重市場聲譽影響和經濟損失。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的商標侵權行為;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B超市有限公司辯稱:被告在購進產品時查驗了廠家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等證件,所銷售的是正規合格的商品,有合法的進貨渠道,如需承擔賠償責任也應該由供貨方承擔賠償責任。對於C製鞋有限公司產品上的圖形是否仿冒“M”的註冊商標圖案,超市沒有鑑別能力,被告並不知其銷售的商品為侵權商品,不存在過錯,沒有侵權的故意,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M”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運動衣、運動襪、運動鞋等商品。2010年6月8日,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在B超市有限公司購買到“M”牌運動鞋一雙,獲得發票一張,該發票上加蓋有B超市有限公司的發票專用章,發票上記載的商品名稱是“鞋”,鞋的生產廠家是C製鞋有限公司。經過比對,該款鞋鞋面上的圖形與涉案“M”商標相比基本相同。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依據商標法的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A股份有限公司所購買鞋的鞋面上的圖案,與涉案商標“M”相近似,因此該款鞋是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的侵權商品。被告B超市有限公司作為涉案侵權鞋的銷售主體,應承擔停止銷售侵權產品的法律責任。雖然B超市有限公司提交了說明涉案商品的生產來源、進貨渠道的相關證據材料,但其作為銷售單位,對涉案商標在市場上具有的知名度應當知曉,B超市有限公司不屬於法律上規定的主觀上不知情的法定情形,因此被告B超市有限公司還應承擔賠償A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A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賠償數額過高,不予全額支援。故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被告B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的涉案鞋類商品,賠償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5萬元,駁回A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解析:

  本案在具體審理過程中,涉及商品的銷售者在銷售過程中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存在法定免責事由的情形下賠償責任的免除。

  被控侵權商品是否為侵犯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中,被控侵權商品上標註的圖形,與原告的“M”註冊商標相比較,圖形的構圖及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控侵權商品系原告生產的“M”系列產品或者認為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絡。尤其在原告“M”註冊商標在相關公眾中有很高知名度的情況下,這種誤認會更加強烈。因此,被控侵權商品上的圖形使用了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同的圖形且構成其標識的主要部分,與原告的註冊商標構成近似,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於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被控侵權商品上標註的圖形與原告的“M”註冊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綜上,原告系“M”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且商標仍在有效期內,原告依法對該“M”註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被控侵權商品作為與原告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未經原告許可在其上面使用了與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近似的商標,因而該被控侵權商品屬於侵犯原告“M”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侵犯商標權B超市有限公司怎麼承擔責任?

  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律在規定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也規定了侵權賠償責任的免除情形。《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該規定,侵權人承擔商標侵權賠償責任的免除應該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主觀上不知道所銷售的商品是侵權商品,二是客觀上能證明所銷售的商品系合法取得並且能夠說明提供者,二者缺一不可。

  雖然B超市有限公司提交了相應的供貨合同、貨運合同、發票、收據及供貨方證明等證據材料,證明涉案商品是其合法取得的並且能夠說明提供者。但是,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銷售者除了“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這一前提外,銷售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另一前提是不知道其所銷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本案中,A股份有限公司的“M”商標早已被認定為馳名的註冊商標,在市場上已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作為經營者的B超市有限公司對此應當知曉。B超市有限公司辯稱其不知道所銷售的商品為侵權商品的辯解,顯然不符合“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前提條件,故B超市有限公司的行為不符合《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被告B超市有限公司作為銷售侵犯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擁有的“M”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銷售者,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同時被告提供的相關證據,並不能證明被告銷售時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不具備法定的免賠事由,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侵犯註冊商標權認定標準

  關於侵犯註冊商標權行為認定或者判定的過程,有以下三個基本步驟:

  1、確定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是認定商標侵權的基本依據。

  判斷商標侵權行為能否認定或稱是否構成所考慮的一切因素都是圍繞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來進行的。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顯然,從這條規定看,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只限於核准註冊的商標和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該範圍由兩個方面因素來確定,一是核准註冊的商標;二是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結合,構成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也就為認定商標權侵權行為確定了與被控侵權物件進行比較的標準,以便得出是否構成侵權的結論。

  2、確定被控侵權的具體物件。被控侵權物件的確定由兩個方面的因素所決定:

  一是被控侵權的商標

  二是被控侵權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

  確定被控侵權具體物件的意義,在於確定和固化被控侵權行為的載體,為下一步與商標權的保護範圍的比對打下堅實基礎。它與確定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同樣重要,它是認定商標侵權行為的另一比較物件。

  3、將被控侵權物件與註冊商標和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認定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於同一種類或者相類似。

  通過認定侵權行為的三個基本步驟,特別是經過將被控侵權物件與註冊商標和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後,就能認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怎麼辦

  有法律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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