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商標許可合同後應如何防範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13日

  簽訂了商標許可後,我們要怎麼防範不利的風險?商標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商標許可後怎樣防範風險

  ①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

  督促許可方須在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向商標局辦理備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雙方將許可合同副本送交雙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查。商標許可合同簽訂後,應儘快辦理備案備查的手續,使合同內容及合同執行處於公眾的監督之下。特別是被許可人屬於獨佔或排他許可的被許可人的情況下,公眾的監督有利於防止權利人隨意將商標在許可第三人使用,侵犯被許可人的利益。

  ② 維持商標的有效性

  監督幫助商標許可方維持商標的有效性。未經被許可人同意,商標權不得轉讓給第三人;不得放棄續展註冊;不得申請登出商標,不能妨礙被許可人合法使用商標等。當然被許可人也應積極使用商標,否則商標可能因為3年不使用被撤銷註冊。

  發生商標侵權時,督促許可方與被許可方應積極配合,共同維護商標的有效性。我國,三種許可的被許可人訴訟權利是不相同的,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獨佔許可的被許可人有權單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提出訴前禁令、證據保全的申請;排他許可的被許可人,在權利人不起訴或不申請的情況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提出訴前禁令、證據保全的申請;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則只能在許可人有明確授權時,才能提起訴訟或訴前禁令。在不能制止侵權的情形下,督促商標權利人***特別是在普通許可的情形***配合***如不起訴宣告或積極授權等***被許可人主張權利。

  當然對於被許可人,商標被他人侵權,被許可人也應該協助許可人查明事實。獨佔許可商標的侵權對被許可人影響甚大,即使對於排他許可或普通許可,如果商標侵權現象普遍,被許可人的利益也無法實現。

  ③保證使用被許可商標的商品質量

  被許可人對商標的使用情況可能影響到許可人的利益,甚至關係到商標是否能維持其有效性,所以,一般許可方在許可前會對被許可人的生產能力、管理能力和技術水平等進行考察,許可合同簽訂後,許可方也會採取措施控制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質量。控制的方式包括幫助和監督,如定期不定期的派技術人員進行指導、培訓、巡視等或進行其他的交流活動,比如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抽檢產品,確保使用相同商標的不同企業的產品質量保持相同。許可方對商品的監督不僅權利也是義務,若不履行品質控制義務將付出被剝奪商標權的慘重代價。當然作為被許可方有義務接受許可人對商品質量的監督審查,保證使用許可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質量。並在其商品或包裝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如果因為使用中的違法行為被許可人撤銷商標使用許可,企業不但難以為繼,前期相應的投入也難免打水漂。

  ④ 許可合同終止後相關產品的處理

  許可合同終止後,被許可方不得再繼續使用許可人的商標。那麼被許可方的剩餘貨物的銷售期限、剩餘商標標識如何處理等也應予以約定,以最大限度內減少損失。為防止糾紛,雙方最好就合同終止後的相關產品的處理最初約定。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面臨的風險

  1、合同當事人及法律風險 被許可商標必須是註冊商標,許可人必須是註冊商標的所有人。按照相關規定,使用人用藥品、醫用營養食品、醫用營養飲料和嬰兒食品商標的,被許可人需提供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檔案;使用捲菸、雪茄煙和有包裝的菸絲的商標的,被許可人需提供國家菸草主管部門批准生產的證明檔案,被許可人是我國內地以外的,不需要此類檔案。 若合同當事人不符合相關規定,屬於不具有法定資格的主體不適格,因此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2、超範圍許可的法律風險 被許可人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應當與該商標被商標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一致,不得超出商標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範圍。一旦超過範圍許可使用,被許可人超範圍使用商標,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標權,被他人追究侵權責任;許可方同樣面臨合同無效、違約等法律風險。

  3、商標使用不當的法律風險 按照規定,一些被許可人為避免商品被認為是貼牌產品,而隱瞞實際的生產人名稱和產地,這種對商標的不當使用,將導致行政法律風險和民事法律風險。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況被許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被許可人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下的***。另外,被許可人違反商標許可合同的正常使用商標的義務,將面臨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風險。

  4、許可合同備案及法律風險 《商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通常認為,商標許可合同備案並不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生效的條件,僅僅是程式要求。但商標許可合同沒有進行備案,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這種時候,若商標權人將商標轉讓,新的受讓人可能排除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權利。因此沒有進行備案雖然不影響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同樣給被許可人造成法律風險。

  什麼是商標獨佔使用許可

  即指商標註冊人在其商標專用權範圍內,僅將該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並在合同規定的時空內,商標註冊人自己也放棄該商標使用權,這種許可稱為商標的獨佔使用許可。獨佔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可以作為商標權利人以自己的名義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商標獨佔使用許可與商標一般使用許可的區別

  商標一般使用許可是商標使用許可的另一種方式。即商標權人***許可方***許可他方在規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註冊商標的使用權後,自己仍保留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同時還有權在同一地域內就同一註冊商標再許可第三方使用。

  兩者均為商標使用許可的方式,但兩者有著原則上的區別:商標獨佔使用許可是不轉移商標權人對註冊商標的“所有權”而獨佔的使用權***專用權***轉讓給被許可方,獨佔許可合同簽字生效後,商標權人***許可方***不能在同一地域再許可他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能在同一地域再使用該註冊商標;而商二者都是商標取得註冊的原則,我國實行以申請在先原則為主,使用在先為輔的原則,商標申請在先原則與狹義上的商標使用在先原則不矛盾,但與廣義上的使用在先原則的主要區別在於,取得註冊取決於先申請註冊還是先已使用。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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