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冊想變更股東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6日

  股東因為某些原因走掉了,現在換了一個,需要做變更嗎?今天小編整理了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一、公司股東變更程式

  第一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視窗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者《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第二步:工商局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工商管理局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第三步: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個工作日後***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核實的除外***,申請人可以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照視窗換髮《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

  股東變更的申請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資料和完成公司股東變更所需要的程式,我們的公司股東資格就發了變化。新的股東將取代原來的股東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

  二、公司股東變更應該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影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

  企業提交名稱《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影印件;事業法人、社團法人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准予變更的證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

  6、新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企業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事業法人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影印件;社團法人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影印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影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證影印件。

  7、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變更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登記適用本規範。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影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影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公司加蓋公章。

  以上是完成公司股東變更所需要提交的一些必備的材料。

  :股東如何退出公司

  資合和人合是有限公司存續的兩大基石。股東只要按比例出資到位即可達到“資本的集合”,這不難。而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股東由於經營理念、策略方向的不一致等等常會導致“人之不合”,那麼有的股東就希望撤回投資,退出公司。

  股東不能隨意地撤回投資,否則,會構成抽逃出資的行為,遭受行政和刑事處罰。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一般情況

  ***一***股權轉讓

  股東可以把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這隻要在雙方之間達成協議即可。股東也可以把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這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情況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此種方式的關鍵在於尋找受讓方,如果沒有人願意受讓該股權,或者就股權轉讓價格不能達成一致,那麼,也難以進行下去。而優點是隻要有關各方達成一致,隨後就是一些程式性的手續,簡單易行。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72條第4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說明,股東可以在章程中對股權轉讓做出不同的規定,可以嚴於公司法的規定,如為了防止被其他人惡意收購而規定禁止股東將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也可以鬆於公司法的規定,如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不需要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等等。不同的規定也會給股東的股權轉讓造成影響。

  ***二***先減資,再做股權轉讓

  如果沒有受讓方願意另外支付對價來接受該轉讓的股權,而其他股東又同意該股東撤回投資款項,那麼可以採取變通的方式。首先,公司辦理減少註冊資本的手續,即減少的數額為將該股東投資款額;然後,該股東再將其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可以通過減資決議的股東人數,那麼這種方式的關鍵在於要徵得這些人數的股東的同意。優點是其他股東在不必另行支付價款的情況下,而該股東又可以收回投資款。但是,在要經歷減資和股權轉讓兩項程式,比較麻煩。

  二、特殊情況

  ***一***請求公司回購股權

  除股權轉讓外,特殊情況下,股東還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權。根據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裡請求收購的股東必須是投反對票的股東,並且要符合上述三種特殊的情況。而對於收購的“合理價格”,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們認為,應當根據公司當時的經營和財務狀況來確定。

  ***二***解散

  解散也是股東退出公司經營的一種方式,但是,股東退出時能夠獲得多少價款要視清算情況而定。根據公司法181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這裡第***5***項是解散中的特殊情況,即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股東可以提起僵局訴訟。根據公司法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綜上,股權轉讓的方式關鍵在於尋找到合適的受讓人,而另外幾種方式則要在特定的情況下才能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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