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8日

  商業銀行不穩定通常是金融不穩定的核心因素,維持商業銀行的穩定性是保證金融穩定的關鍵所在。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希望能幫到你。

  

  商業銀行是金融市場上影響最大,數量最多,涉及面最廣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的經營一般至少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1.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原則

  商業銀行作為企業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體現在流動性方面,而流動性則以效益性為物質基礎。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必須有效地在三者之問尋求有效的平衡。

  2.依法獨立自主經營的原則

  這是商業銀行作為企業法人的具體體現,也是市場經濟機制執行的必然要求。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有權依法處理其一切經營管理事務,自主參與民事活動,並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保護存款人利益原則

  存款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資金來源,存款人是商業銀行的基本客戶。商業銀行作為債務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嚴格履行自己的債務,切實承擔保護存款人利益的責任,直接關係到銀行自身的經營。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護,他們就選擇其他銀行或退出市場。

  4.自願、平等,誠實信用原則

  商業銀行與客戶之間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商業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業務往來,應以平等自願為基礎,公平交易,不得強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條件,雙方均應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義務。

  商業銀行的經營職能

  1.信用中介職能

  信用中介是商業銀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經營活動特徵的職能。這一職能的實質,是通過銀行的負債業務,把社會上的各種閒散貨幣集中到銀行裡來,再通過資產業務,把它投向經濟各部門;商業銀行是作為貨幣資本的貸出者與借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來實現資本的融通、並從吸收資金的成本與發放貸款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的差額中,獲取利益收入,形成銀行利潤。商業銀行成為買賣“資本商品”的“大商人”。商業銀行通過信用中介的職能實現資本盈餘和短缺之間的融通,並不改變貨幣資本的所有權,改變的只是貨幣資本的使用權。

  2.支付中介職能

  商業銀行除了作為信用中介,融通貨幣資本以外,還執行著貨幣經營業的職能。通過存款在帳戶上的轉移,代理客戶支付,在存款的基礎上,為客戶兌付現款等,成為工商企業、團體和個人的貨幣保管者、出納者和支付代理人。以商業銀行為中心,形成經濟過程中無始無終的支付鏈條和債權債務關係。

  3.信用創造功能

  商業銀行在信用中介職能和支付中介職能的基礎上,產生了信用創造職能。商業銀行是能夠吸收各種存款的銀行,和用其所吸收的各種存款發放貸款,在支票流通和轉帳結算的基礎上,貸款又派生為存款,在這種存款不提取現金或不完全提現的基礎上,就增加了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最後在整個銀行體系,形成數倍於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商業長期以來,商業銀行是各種金融機構中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開設支票存款帳戶的機構,在此基礎上產生了轉帳和支票流通。商業銀行以通過自己的信貸活動創造和收縮活期存款,如果沒有足夠的貸款需求,存款貸不出去,就談不上創造,因為有貸款才派生存款;相反,如果歸還貸款,就會相應地收縮派生存款。收縮程度與派生程度相一致。因此,對商業銀行來說,吸收存款在其經營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4.金融服務職能

  隨著經濟的發展,工商企業的業務經營環境日益複雜化,銀行間的業務競爭也日益劇烈化,銀行由於聯絡面廣,資訊比較靈通,特別是電子計算機在銀行業務中的廣泛應用,使其具備了為客戶提供資訊服務的條件,諮詢服務,對企業“決策支援”等服務應運而生,工商企業生產和流通專業化的發展,又要求把許多原來的屬於企業自身的貨幣業務轉交給銀行代為辦理,如發放工資,代理支付其他費用等。個人消費也由原來的單純錢物交易,發展為轉帳結算。現代化的社會生活,

  從多方面給商業銀行提出了金融服務的要求。在強烈的業務競爭權力下,各商業銀行也不斷開拓服務領域,通過金融服務業務的發展,進一步促進資產負債業務的擴大,並把資產負債業務與金融服務結合起來,開拓新的業務領域。在現代經濟生活中,金融服務己成為商業銀行的重要職能。

  5.調節經濟職能

  調節經濟是指商業銀行通過其信用中介活動,調劑社會各部門的資金短缺,同時在央行貨幣政策和其他國家巨集觀政策的指引下,實現經濟結構,消費比例投資,產業結構等方面的調整。此外,商業銀行通過其在國際市場上的融資活動還可以調節本國的國際收支狀況。

  商業銀行因其廣泛的職能,使得它對整個社會經濟活動的影響十分顯著,在整個金融體系乃至國民經濟中位居特殊而重要的地位。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全球經濟的一體化發展,現在的商業銀行已經凸現了職能多元化的發展趨勢。

  商業銀行的經營接管

  ***1***接管的條件與法律後果

  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因接管而變化。

  ***2***接管的實施與終止

  接管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組織實施。自接管開始之日起,由接管組織行使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力。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接管終止的情形:①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②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③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併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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