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規定的女職工哺乳期怎麼算工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7日

  女職工哺乳假是法定假期,其工資計算也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據的,那麼哺乳期工資是如何計算的?下面是由三小編分享的勞動法婦女哺乳期工資待遇,希望對你有用。

  女職工哺乳期工資計算方法

  1.請3個月、6個月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基本工資加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2.請一年***含法定產假***哺乳假的,工資照發,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停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3.雙生以上的女職工,可實行產後休息一年,其產假以外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發給。

  4.哺乳時間:對撫育未滿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哺乳時間單胎為30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哺乳時間及途中往返時間應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

  5.嬰兒滿週歲後,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6.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症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假休息1-2天。

  7.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國家教委教人[1992]8號***。

  8.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不能以懷孕、生育、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9.男女雙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護理假。

  女職工在哺乳期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第一,用人單位對於女職工不得以其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由降低其工資待遇。

  第二,如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方可終止合同。

  第三,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四,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法律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哺乳期的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

  第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醯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第二,製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已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第三,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第四,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第五,《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第六,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總之用人單位不可以因為女職工在哺乳期而降低其工資待遇,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上夜班,並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從事以上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等規定禁忌哺乳女職工從事的工作。

  勞動法關於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的相關規定

  一、關於勞動合同解除問題

  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另外,2012年新出臺的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根據此規定,如女職工未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未營私舞弊或有違法犯罪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關於休息休假問題

  我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此又做了補充,該《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根據該規定,用人單位至少要給女職工產假98天,多則不限,由用人單位自由把握。另外該《規定》第七條第二款還對流產假期進行了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三、關於產假期間工資問題

  生育保險待遇中的生育津貼即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所以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不用擔心用人單位工資發放問題。

  四、關於生育醫療費用問題

  生育保險待遇中除了生育津貼之外,還有生育醫療費。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該醫療費用應包括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或流產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等費用。

  另外,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生育醫療費用還包括“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即放置宮內節育器、輸精***卵***管結紮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當然,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關於爭議解決方式問題

  如用人單位未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女職工應有的待遇而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職工可以按以下方式尋求解決:用人單位有工會的,可以通過工會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無工會的,可以直接找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找企業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然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懷孕期間勞動法保護規定

  一、孕期內各項勞動保護的主要規定

  1、勞動合同關係的特殊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2、工作內容的特殊保護

  《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護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及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23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且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影響。

  綜上,這些拿員工懷孕說事的企業,不要以為只要不解除就可以任意妄為。降薪、降職、調崗***增加工作量或延長工作時間***、產檢假按事假處理等都屬於違反孕期女員工勞動保護的行為,當事員工可以據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支付n倍經濟補償金。

  二、產期內各項勞動保護的主要規定

  1、產假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話75天***。

  2、工資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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