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道安全管理規定_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8日

  為了預防火災,消防通道的安全管理也是很重要的,做好消防安全措施才能應對突發火災,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消防通道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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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通道安全管理規定: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每個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消防法規,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本實施細則,實施消防監督。除人民解放軍各單位、國有森林和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門實施消防監督,公安機關予以協助外,其餘所有單位的消防工作都應當接受當地公安機關的監督。

  消防通道安全管理規定:火災預防

  第四條 城市規劃建設部門,在規劃新建、擴建和改建城市的時候,必須依照有關消防法規,會同消防監督機構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並將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市級人民政府審查城市詳細規劃時,應當吸收消防監督機構參加。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審定批准後,公共消防設施由城建、公用、郵電等部門分別負責建設和維護,當地消防監督機構負責驗收、使用。

  第六條 市區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提請地方人民政府責成城建、公用、郵電等有關部門作出技術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規劃,加以解決。

  第七條 設計人員在工程設計中,必須貫徹有關消防技術規範的要求。設計單位和人員應當對工程的防火設計負責。其主管部門負責稽核,對不符合消防技術規範的工程設計,不予批准。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有關防火的設計圖紙和資料負責稽核。

  第九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外資獨立經營的企業或從國外引進專案的工程設計,其防火要求必須符合我國消防技術規範的規定。依據國外或者港澳地區消防技術規範進行的工程設計,必須將防火設計圖紙並附上消防技術規範等有關資料,送當地設計部門稽核。

  第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防火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動,並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條 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的消防設施進行驗收。對不符合防火設計要求的,待施工單位負責解決後,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條 在城區不準搭建易燃簡易建築。如果臨時需要搭建的,必須事先報經當地城市建設部門審批,並應當在規定的限期內拆除。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在規劃鄉鎮建設時,應當同時規劃消防水源、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鄉、村的生產、民用建築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農村消防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十四條 生產建築構件、配件或新型建築材料、防火塗料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對產品進行燃燒效能或耐火極限等資料的測定,並將各種測定的效能、資料寫在產品說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第十五條 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規定,對產品進行閃點、燃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資料的測定,並將其資料和防火、防爆、滅火、安全儲運等注意事項寫在產品說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第十六條 研製易燃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危險的新裝置、新工藝的單位,必須對研製的每一專案提出預防火災的具體辦法,經上級主管部門鑑定批准後,方可交付生產。

  第十七條 採用有火災危險性的新裝置、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單位,必須按照研製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的具體辦法,採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 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禁止動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事先向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採取嚴密的消防措施,切實保證安全。

  第十九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實行防火責任制度,確定一名行政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本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消防法規;

  ***二***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產、施工、運輸、經營管理的內容;

  ***五***對職工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六***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完善消防設施;

  ***七***領導專職或者義務消防組織;

  ***八***組織制定滅火方案,帶領職工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

  ***九***追查處理火警事故,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管轄區內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本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消防法規;

  ***二***督促街道、鄉鎮企業和專業戶、個體工商戶、經濟聯合體做好消防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開發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三***進行消防宣傳,組織群眾制定防火公約;

  ***四***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消除火險隱患;

  ***五***管理專職或者義務消防組織;

  ***六***組織火災撲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二十一條 禮堂、影劇院、俱樂部、文化宮、遊樂場、體育館、圖書館、展覽館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必須做到:

  ***一***不準超過額定人數;

  ***二***安全出口處應當設定明顯的標誌,疏散通道必須保持暢通,嚴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

  ***三***安裝、使用電氣裝置必須符合防火規定。臨時增加電氣裝置,必須採取相應措施,保證安全;

  ***四***嚴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與燃放。確實需要使用與燃放時,必須採取保證安全的預防措施;

  ***五***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六***制定應急疏散方案;

  ***七***管理人員應當堅守崗位,加強值班和檢查,確保安全。

  第二十二條 使用高層建築的賓館、飯店、醫院以及其他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消防組織,制定防火安全管理辦法,指定專人維護、管理消防器材、裝置和設施,保證完整好用;對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進行防火知識教育和滅火技術訓練,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 城區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時不得用於生產、存放和銷售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開設旅館、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時,必須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規定。

  第二十四條 舉辦物資交流、展銷、集市貿易和焰火、燈火晚會的單位,在地點選擇、亭棚搭設、電氣線路架設、明火使用。

  第二十五條 對古建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消防法規,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在農業收穫期和冬、春季節以及重大節日,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有關部門,組織專門力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安全檢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對電工、焊接工、油漆工和從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等有關人員,必須進行消防知識的專業培訓,經有關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後,方可定崗位從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應當根據防火、滅火的需要,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裝置和設施,並指定有關人員負責保養、維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維護消防設施。不準損壞和擅自挪用消防裝置、器材,不準埋壓和圈佔消防水源,不準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部門,在維修道路影響消防車通行以及停電、停水、切斷通訊線路時,必須事先通知當地消防監督機構。

  消防通道安全管理規定:消防組織

  第三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城鎮街道、林區居民點和易燃建築密集的村寨,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組***。

  第三十一條 義務消防隊***組***應當定期進行教育訓練,熟練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檢查和撲救火災。義務消防隊***組***所需的經費和隊員的補貼,分別由各所在單位負責解決。

  第三十二條 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站***較遠的中型以上企業事業單位,鄉鎮企業集中、易燃建築密集的鄉或鎮,列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的古建築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飛機的航站,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可由一個單位建立,也可以由幾個單位聯合建立。

  第三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建立教育訓練和執勤備戰制度,負責本單位、本地區的防火和滅火工作。

  第三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所在單位開支。專職消防人員實行本單位工資和獎金制度,享受本單位生產職工同等保險福利待遇。專職消防隊隊員可實行合同制或輪換制。

  第三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或者撤銷,專職消防隊幹部的配備和調離,應當徵求當地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 公安消防隊***站***的佈局、建築和技術裝備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政府責成城建、財政等有關部門作出規劃,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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