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末加班不給加班費怎樣維權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1日

  一般對於加班的上班族來說,最怕加班不給加班費的,那週末的加班費是怎麼規定的?不給加班費的維權辦法是什麼?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週末加班沒加班費維權辦法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週末加班沒加班費維權辦法

  1、一般情況下,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應根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確定。在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下,勞資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內自由約定合理的加班費計算基數。

  2、用人單位應該每月進行加班統計,並有勞動者簽字確認,宣告加班時間以該加班統計為準。

  3、考勤制度應與加班制度相呼應,且用人單位儲存考勤記錄不得少於2年。

  4、工資單上明確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不受時效的限制;在勞動關係結束後一年內,如果勞動者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的,則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自願加班沒加班費

  這裡的自願加班是指員工在沒有經用人單位安排,也沒有在用人單位處留有任何加班記錄情況下自願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為。反之,只要是得到單位通知而延長工作時間,或者是在單位處留存在加班記錄,都屬於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加班費。

  ***一***、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在提及延長工時的時候,均使用了“用 人單位安排”的表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強調的是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亦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強調的還是用人單位由於自身需要而安排員工加班。

  ***二***、從勞動法的立法意圖上看,勞動法是為了限制用人單位的優勢地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設立的。因此勞動法的規定必然是限制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的權利,保護員工的休息權。但是,員工的自願加班是對自己休息權的主動放棄,而不是休息權被剝奪,所以,員工自願加班是不願支付加班費的。

  下列情形不能認定為員工自願加班,用人單位應支付加班費:

  ***一***、用人單位的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關於加班的規定,只要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就是有效的,對員工和用人單位都有約束力。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承認員工自願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為為加班,則員工就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休假。

  ***二***、用人單位已在事實上默認了該種行為為加班***如允許員工打加班卡***,或對於員工自願加班已有支付加班費的先例,那麼,用人單位應支付加班費。

  員工自願加班,並非是單位在延長工作時間,所以單位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不支付員工加班費的。這一點尤其需要勞動者們注意,自願加班沒有加班費,但是單位要求加班就有加班費。

  加班費舉證責任的分配

  由於加班爭議是否屬於“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這些應當歸類於舉證責任倒置的範疇,無論是律師界還是仲裁機構都存在一定的爭議。我們認為,在加班費支付爭議中,不應當泛泛地得出“誰主張誰舉證”或者“舉證責任倒置”的結論,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 如果證據屬於用人單位儲存,那麼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當承擔不利的後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該規定仍然在延續“誰主張誰舉證”這一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但所不同的是,對勞動者的舉證責任作了適當弱化,也即,勞動者不需要承擔與主張對等的舉證責任,而只需要證明該主張對應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就可以,如果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的確掌握該證據而拒不提供的,則敗訴的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因此,在加班爭議中,勞動者如果主張單位考勤記錄中清楚記載其加班記錄,但用人單位一直不按照考勤記錄發放加班費,則,如果用人單位僅僅口頭否認而不提供考勤記錄,那麼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者在主張用人單位存在加班證據時,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不能證明用人單位存在加班證據的話,那麼勞動者的主張就有可能不被裁決部門接受。

  2、 對於是否已支付加班費的爭議,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前一個問題論述的是是否加班的問題,而本問題是論述如果存在加班事實,用人單位是否已支付加班費以及支付多少加班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並至少儲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記錄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專案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金額、扣除專案和金額、實發金額等事項。”也就是說,在是否已經支付加班費的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提供加班費的計算依據和支付依據。如果用人單位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完整證據的,用人單位將承擔敗訴風險。

  3、 如果用人單位提供考勤記錄顯示沒有加班,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加班證據的,應當由勞動者對其加班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證據若干規定》,對於否定的事實***或者稱消極主張***,主張者不承擔舉證責任,而是由主張肯定事實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由於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主張加班的事實採取否定態度,因此,我們認為,除非有證據顯示用人單位存在加班證據,否則,只要用人單位否定加班事實的,勞動者需要為自己的加班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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