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事業單位病假工資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7日

  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推薦關於,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對於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就可以。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0.9天和67.4小時,可以照此折算出員工日平均工資。以下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機關單位病假工資規定2016,歡迎閱讀。

  《勞動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四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五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第六條原系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鬥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第七條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附:2016年公務員請病假工資規定

  ***一***機關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主管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主管領導簽字,報人事科備案。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單位領導簽字後,報辦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備案。

  ***三***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4、上述工作人員中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其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其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計發病假工資基礎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數額。

  ***四***有關具體事宜

  1、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工資待遇,應由所在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經主管部門稽核批准。

  2、病假工資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後的尾數四捨五入。

  3、本規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人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4、工作人員計發病假期間工資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現行工齡計算有關規定執行,即從參加工作之當年起計算。

  5、工作人員病癒後要求恢復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證明身體確已康復方可恢復工作;身體恢復後在兩個月內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以後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兩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應將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累計計算。

  6、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從事有收入活動的,即停發病假期間工資。

  7、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繼續享受除獎金和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

  8、新錄用人員在見習***試用,下同***期間休病假的,見習期間工資照發,其休病假時間超過兩個月及以上的,見習期時間相應順延。

  9、工作人員因公負傷或因公受傷部位復發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10、因病確實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並經醫務鑑定委員會鑑定,確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11、女性工作人員休產假期滿,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經單位人事部門稽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2、在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3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

  事業單位公務員病假期間工資標準

  核心內容:公務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怎麼樣?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目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待遇仍按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52號***執行。

  國務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

  ***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釋出***

  為了適當解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困難問題,有利於病休人員早日恢復健康,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項工作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專員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四級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人民政府正副縣長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八級以上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五、病假期間工資低於三十元的按三十元發給,原工資低於三十元的發給原工資。

  六、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 可以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生活待遇,應有醫療機構證明,並經主管領導機關批准。

  八、工作人員工作年限的計算,按照國務院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九、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本規定由國家人事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從釋出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釋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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