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勞動法對山東青島婚假的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8日

  婚假是勞動者結婚時給予的假期,並由用人單位如數支付工資,山東青島的勞動者都想知道勞動法對山東青島的婚假最新規定吧!下面是由小編分享的青島勞動法婚假規定 ,希望對你有用。

  :婚假天數

  原14天晚婚假取消之後,只剩下3天的婚假。

  :婚假工資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也就是說,帶薪休假。如果是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規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會額外得到 7天假期的獎勵。如果晚婚者在城鎮里居住但是沒有工作的,或者是私營企業的老闆,一般由居委會或者鎮政府給予相應的晚婚獎勵。如果晚婚者是私營企業的僱員,老闆也應當給他們婚假,假期時間和在國有企業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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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27日下午,在全國人大會的新聞釋出會上,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表示,當天下午剛剛表決通過的計生法修正法草案對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晚婚假正式取消。

  此前的計生法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本次計生法修訂,將該條款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據調查,目前群眾初婚初育年齡比以前明顯推遲,北京等大城市女性的平均初育年齡已經超過30歲。婚育年齡推遲不僅使得現代女性的生育視窗期大大縮短,也造成了高齡產婦增多、不孕率提高、出生人口缺陷率增加等社會問題。

  張春生表示,目前,我國的初婚年齡約為25歲,初育年齡則約為26歲,鑑於婚育形勢,本次計生法修訂不再對晚婚晚育作出限制,原來的晚婚假隨之取消。

  值得注意的是,婚假的具體天數是由地方計生條例規定的,各地的時間並不統一。在地方法未做明確修改之前,均應執行此前的規定,用人單位不應隨意改變。

  2017年山東產假及陪產假新規定

  2016年1月22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在該省十二屆人大會第十八次會議上獲表決通過。

  記者瞭解到,為保持與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法制統一,將原《條例》第十九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的規定,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刪去了晚婚晚育的有關規定,這是此次最重要的修改。同時,新《條例》明確、具體規定了病殘兒、收養、再婚等申請再生育子女的條件,作為全面“兩孩”政策的補充。

  考慮到產婦的身體恢復和母嬰健康的需要,新《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均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新《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其中,為了彌補城鎮部分人員無法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立法空白,新《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企業職工以外城鎮其他居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給予獎勵扶助。

  新《條例》第二十六條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領取年限由子女滿十四周歲延長至十八週歲,同時為了增強立法的周延性,解決部分人員領取獨生子女獎勵費無法可依的問題,將“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擴大修改為“其他人員”,統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兌現,實現了符合條件人員的全覆蓋。

  此外,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生育第一、第二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不再審批。再生育子女實行生育審批制度。調整擴大再生育申請受理單位。由原《條例》規定的女方戶籍所在地,擴大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證申領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同時減少了申請辦理生育證應當提交的證件和證明。

  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新《條例》第三十四條改變了以往查驗孕產婦生育證的做法,要求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供孕產期保健和接生服務時,應當主動了解孕產婦的身份資訊,並按照規定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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