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法對篡改測繪資料的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15日

  測繪成果管理是一個國家測繪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你知道測繪法對篡改測繪資料是如何規定的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到的測繪法對篡改測繪資料規定,供大家參考!

  測繪法對篡改測繪資料相關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重要地理資訊資料稽核、公佈工作的管理,確保對外公佈的重要地理資訊資料的權威性和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資訊資料的稽核、公佈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重要地理資訊資料的稽核、公佈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行政管理、新聞傳播、對外交流等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公開出版的教材以及需要使用重要地理資訊資料的,應當使用依法公佈的資料。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重要地理資訊資料,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位置資訊資料和重要屬性資訊資料。主要包括:

  ***一***涉及國家主權、政治主張的地理資訊資料;

  ***二***國界、國家面積、國家海岸線長度,國家版圖重要特徵點、地勢、地貌分割槽位置等地理資訊資料;

  ***三***擬冠以"全國"、"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的地理資訊資料;

  ***四***經相鄰省級人民政府聯合勘定並經國務院批覆的省級界線長度及行政區域面積,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岸線長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以及需要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稽核的其他重要地理資訊資料。

  第六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為建議人***提出的稽核公佈重要地理資訊資料的建議。建議人也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稽核公佈重要地理資訊資料建議。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建議轉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建議人建議稽核公佈重要地理資訊資料,應當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書面資料:

  ***一***建議人基本情況;

  ***二***重要地理資訊資料的詳細資料成果資料,科學性及公佈的必要性說明;

  ***三***重要地理資訊資料獲取的技術方案及對資料驗收評估的有關資料;

  ***四***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建議人為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一***規定的資料。

  第八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議人建議稽核公佈重要地理資訊資料的資料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建議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原因。

  第九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建議人提交的重要地理資訊資料進行稽核。

  稽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要地理資訊資料公佈的必要性;

  ***二***提交的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三***重要地理資訊資料的可靠性與科學性;

  ***四***重要地理資訊資料是否符合國家利益,是否影響國家安全;

  ***五***與相關歷史資料、已公佈資料的對比。

  第十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對通過稽核的重要地理資訊資料公佈的必要性、公佈部門等內容進行會商,並向國務院上報公佈建議。

  第十一條 國務院批准公佈的重要地理資訊資料,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佈。

  重要地理資訊資料以公告形式公佈,並在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或者網際網路上刊登。

  第十二條 重要地理資訊資料公佈時,應當註明稽核、公佈部門。

  第十三條 依照本規定公佈重要地理資訊資料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公佈時,將公佈公告抄送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公佈公告後,應當在10日內書面通知建議人。建議人建議稽核公佈的重要地理資訊資料,在受理後未被批准公佈的,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建議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發布已經國務院批准並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的重要地理資訊資料的;

  ***二***擅自發布未經國務院批准的重要地理資訊資料的。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發布已經國務院批准並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的重要地理資訊資料的;

  ***二***擅自發布未經國務院批准的重要地理資訊資料的。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實施。

  測繪法對篡改測繪資料延伸閱讀

  國務院法制辦15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修正案草案***送審稿***》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新增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持有、轉讓、轉借、提供、買賣和使用屬於國家祕密的地理資訊,不得在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上傳、標註、傳輸和釋出屬於國家祕密的地理資訊。”

  徵求意見稿對於地理資訊保安監管非常重視。規定測繪地理資訊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建立地理資訊保安防控技術體系;地理資訊生產、使用單位對屬於國家祕密的地理資訊提供、使用情況進行登記並長期儲存;明確監督檢查措施。

  基準站安全管理也被納入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規定,測繪地理資訊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用於測繪基準的基準站的管理;基準站建設和執行維護單位建立符合要求的資料接收、處理、儲存、傳輸、使用安全保障制度,並遵守國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基準站建設和執行維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測繪地理資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及時給予指導;基準站建設實行備案管理。

  徵求意見稿對於地理資訊資源共享和產業發展也作出了規定。規定政府推動地理資訊資源互聯互通、共建共享,採取措施引導和支援企業提供地理資訊社會化服務,促進地理資訊產業發展;測繪地理資訊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地理資訊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地理資訊公共服務;測繪地理資訊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應急測繪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地理國情監測。

  徵求意見稿取消採用國際座標系統審批和基礎測繪規劃備案,並下放永久性測量標誌拆遷審批。

  徵求意見稿對危害地理資訊保安和涉及基準站的違法行為等增加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並加大了對擅自發布重要地理資訊資料、違法測繪等行為的處罰力度。

  比如,違反本法規定,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資訊資料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和網際網路地圖發生錯繪、漏繪、洩密,危害國家主權或者安全,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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