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的法律條件都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3日

  在生活中,民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之前,都需要得到批准逮捕的指令,而在法律上,對批准逮捕也有相關的條件規定。下面就是小編提供的批准逮捕的條件,希望對你有幫助。

  批准逮捕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批准逮捕的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批准逮捕的機關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即逮捕的批准機關是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

  批准逮捕決定書的格式

  批准逮捕決定書屬填寫式文書,三聯共分。第一聯是存根;第二聯是副本***入檢察卷***;第三聯是正本,送公安機關。各聯內容由首部、正文、尾部組成,製作要求基本相同。

  ***一***首部

  1、標題在文書頂端正中分兩行寫明檢察機關名稱和文書種類。

  2、編號在標題右下方寫明文書案號。如:“×檢刑捕字[年度]第×號。”

  3、文書送達機關的名稱在文書案號下行頂格寫:“×××公安局:”

  ***二***正文

  這部分內容是文書的中心,主要寫明案件來源、審查意見、法律根據和決定事項四項內容。

  ***三***尾部

  在文書尾部右下角註明製作文書的年月日,並加蓋院印。在左下角寫明附項,包括卷宗的冊數、頁數,贓物及物證移送回交的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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