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與合理引用的區別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8日

  論文打假軟體得到廣泛使用,但是,學術論文的“引用”與“抄襲”之間,到底要如何區別? 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如何正確區別“引用”與“抄襲

  我國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所謂合理範圍,就是能體現出作品是自己創作的,“引注”、 輔佐闡明或回憶別人就同一議題總結與學術作用等,但不能發生“完全代替”作用,即不能到達別人只需觀看自個的論文, 即無須觀看別人論文的程度。

  引用,即所謂“引證***quotation***”,若由學術研究的視點來調查, 應是指以一部或悉數抄寫的方法運用別人作品,供個人的論文作品為參證、 註釋或談論之用。

  格外提示讀者注意,“引證”是在運用人撰寫者已有作品的前提下, 根據參證、註釋或談論等意圖,在作品中運用別人作品的一部分或整個文段。 此外,兩者間為主從聯絡,有必要以撰寫者的作品為主, 被運用的作品僅是作為輔佐罷了。若是沒有自己原創的作品,僅僅抄寫別人作品, 或許一旦減去引用,撰寫者的作品就變得不完整, 都和合理引用的條件相違背的。

  論文打假軟體對帶有抄襲嫌疑比較大的內容都會在報告上標出不同顏色。可是,作品權法中的引用,應不限於前開所說到的論文的“引注”, 有許多以別人已釋出的作品為論文創新基礎, 也能夠根據之前“引用”的規則來建議合理運用。

  接下來看有關於“抄襲”的概念, 作品權法意義上的“抄襲”,是指對別人的作品進行拷貝或改寫, 但是改寫過後,內容和原來的作品存在本質上的類似,即由B作品身上能夠看到A作品的身影。

  觀念的抄襲並非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抄襲;對別人作品的“合理引用”, 亦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抄襲。 實務上還有別的一個概念,即是學術上的“抄襲”。 學術上的“抄襲”與專家自己的名譽或許是學位的獲得、教員的升等有聯絡, 但學術上的“抄襲”,未必違背著作權法。

  究竟怎樣就是學術上的抄襲? 即使是教育部所公佈的《大專校院教員作品抄襲處置準則》,亦沒有清晰的說明。 茲舉畢恆達教授在談論有關論文引注時所說的一段話作為讀者參考, “只要有原文不動照抄的情況就必須使用引號,不管是一個子句、 句子或段落,否則就算是抄襲。 ”許缺乏或者標註錯誤,都是不符合學術撰寫規定的,也會被論文打假軟體檢測出來!

  引用與抄襲的區別

  引用與抄襲同樣都是一種寫作手段,但其性質卻迥然不同。前者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後者則屬於違法侵權行為。本文認為,引用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目的,這是引用的前提;引用必須堅持適當的原則;被引用的必須是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他人還沒有發表的作品則不宜引用;引用必須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現實中作品的型別千差萬別,無論引用還是抄襲,都有種種錯綜複雜的情況,任何的普遍之中都有特殊,一般之中都有個別,絕不可一概而論。

  在作品的創作中,引用是一種重要的寫作手段,無論在文學、藝術還是科學、技術領域,大概所有從事寫作的人,沒有人不會用到它。尤其在科學研究中,借用前人的學術成果,推陳出新,創造出新的知識,造福人類社會,是人所敬仰的高尚事業。學術論著中如果引用得當,不但道理說得清楚,還會給人留下知識淵博的美好印象。

  然而,抄襲卻不然。儘管抄襲也可以說是一種寫作手段,但它是攫取別人勞動據為己有的一種不勞而獲的行為,既不正當又不光彩,為社會鄙視也為人們所不齒。引用者主動宣告,光明磊落,抄襲者卑劣齷齪,總是不肯承認;引用者堂堂正正,坦坦蕩蕩,抄襲者遮遮掩掩,猥猥瑣瑣。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引用是法律許可的公民權利,是合理使用,受到法律保護;抄襲剽竊則屬於違法侵權行為,為法律所禁止,一旦被認定抄襲,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引用和抄襲,二者雖然性質不同、是非分明,但卻有一個彼此相同的特徵,它們都是對他人作品的使用。由於有此相同的“相貌”,二者很容易混淆,不好鑑別。

  引用未發表的作品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而作品的發表權包含的內容很多,如是否發表、何時發表、何地發表、何種方式發表以及何條件發表等。所有這些都由作者決定,任何他人未經作者授權和委託,都不得擅自決定其作品的發表權。所以,未經授權引用他人未發表作品的行為屬於侵權行為。有些作者引用學術會議的交流材料、內部使用的講義、徵求意見稿等沒有發表的作品,均是不正確的。一方面這類文獻發行範圍小,不容易查詢到原始文獻;另一方面不僅引用構成侵權,而且作品未經嚴格審查,其學術價值尚未得到確定。 引用屬於合理使用

  關於適當引用參考文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對《著作權法》二十二條第二款作了解釋:“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引用的目的僅限於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2***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3***不得損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

  在著作權法律中,規定了一種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公民可以依法對他人作品自由、無償地使用而不侵權。這是國家為保護社會公眾分享文化、藝術、科學成果而對權利人的著作權做出的一種限制。由於這種限制的實質是對社會公眾和著作權人雙方利益的一種平衡,對其適用範圍必須有嚴格的限定並不得隨意擴大,因此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對該項制度的規定是:“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接著該條第二款列出了12項可以合理使用作品的情況,其第二項就是引用:“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此外,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又對引用作了進一步的限制:“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符合法律規定的目的是引用的前提

  引用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目的,這是引用的前提。就是說,判定是不是引用,首先要看引用的目的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法律規定的引用目的僅限於三個:一是推薦或介紹某一作品;二是分析或評論某一作品;三是為了說明某一問題或某一觀點。除此三個目的之外使用他人作品,就不屬於引用,就涉嫌抄襲。比如,上世紀80年代有一篇以河流航行為背景的小說,有人發現其中大量的景物描寫和國外一個作家的描寫相同,顯然,這裡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等三種引用目的,所以,其屬於抄襲無疑。再如,在詩詞作品中,一般也不存在法定的三種引用目的,如果一首詩或一首歌詞的某一節某一段使用了他人的作品,當屬抄襲。

  至於在音樂曲譜中,就更不存在法定的引用目的了,如果使用和他人相同的部分樂章,對方必然指控你抄襲。還有,學生用的教課書和報紙、期刊,都是彙編作品,著作權法規定教課書的編寫可以不經許可使用已發表作品的全部、部分或片斷。報紙、期刊可以不經許可地將其它報紙、期刊已發表的作品作為文摘資料刊登。這兩種方式同為不經許可就部分地使用他人作品,但不屬於引用,因為兩種情形均不存在法定的引用目的,所以不能合理使用,它屬於法定許可,必須向作者支付報酬。

  有人主張,引用應當有字數限制,即相同字數達到多少以上才是抄襲,達不到的則不算;甚至曾經有的部門發文規定,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2500字„„”,超過者就屬於抄襲等。這些主張和意見,應當說各有一定道理,但都有片面性,目前都沒有法律依據。在實際的作品創作中,以字數劃線是和著作權法的規定原則相悖的。比如在學術論戰中,為了不歪曲對方觀點,常需要大篇幅地引用對方的原文,然後逐一予以反駁。馬克思、恩格斯的許多哲學論著就是這樣,甚至有引用幾千字以上的情況,由於這裡存在著法定的引用目的,所以是合理的。然而,一首僅有二十餘字的四言詩,只要有一句僅五個字或七個字相同,由於沒有法定的引用目的存在,就應認定為抄襲。所以,單就文字作品來說,不能以字數的多少,而要以是否符合法定的目的來確定是屬於引用還是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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