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7日

  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都是歷史比較久遠的合同種類,那麼這兩種合同有什麼區別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

  一、承攬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合同法》第251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測試、檢驗等工作。

  承攬合同調整的是定作人和承攬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承攬合同具有以下的特徵:

  ⑴承攬合同是以承攬人給付一定的工作成果為內容的合同。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約定的工作,定作人則依約定取得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⑵承攬合同體現的是承攬人工作的結果。定作人所要的是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問具體的工作過程。

  ⑶定作人和承攬人約定的標的一般具有特殊性。承攬人只能按照和定作人的約定,利用自己的技術、裝置等完成。

  ⑷承攬人與定作人分別是獨立的主體,他們之間不存在管理與從屬的關係。

  ⑸承攬人獨立完成工作並自行承擔工作中遇到的風險。定作人注重的是承攬人的工作成果,承攬人對工作過程自行安排,報酬歸自己,有相當強的獨立性,故承攬人應承擔完成工作成果的風險。

  二、僱傭合同的概念特徵

  僱傭合同,我國法律沒有明確予以界定。一般的理論認為僱傭合同,指僱傭人與受僱人約定,在約定的期限內,受僱人提供勞務,僱傭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僱傭合同調整的是僱傭人與受僱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僱傭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⑴僱傭合同是以受僱傭人向僱傭人提供勞務為目的的合同。

  ⑵僱傭合同是受僱人提供勞務,僱傭人給付報酬的雙務有償合同。

  ⑶受僱人與僱傭人之間具有從屬和依附關係,他們之間彼此不是平等的。

  ⑷勞動過程中出現的風險由僱主承擔。僱主提供生產、勞動所需的裝置、工具等條件,並對整個勞動過程進行管理,因而在勞動過程中出現的風險由僱主承擔。

  三、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的區別

  一般理論認為,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主要在以下幾方面存在區別:

  1、雙方在法律關係中的地位是不一樣的。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與定作人處於平等的地位,享有完全的工作自主權,定作人不得干預。而僱傭合同中,受僱人則處於受僱傭人管理、監督的從屬地位。

  2、承攬合同不注重勞動的過程,勞動僅為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而已,強調的是工作成果的交付。而僱傭合同,則正好相反,注重的是勞動過程,只要受僱人提供了勞動,僱傭人就要給付相應的報酬。

  3、雙方相互選擇的要求不同。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是根據承攬人所擁有的技能、裝置等作為選擇標準的。承攬人是以自己所現有的條件能否完成工作並取得相應的利益來訂立合同。而在僱傭合同中,僱傭人注重的是受僱人的技能是否能滿足自已的要求,受僱人注重的給付的報酬。

  4、承攬合同一般工作時間都是短期的,而僱傭合同則一般期限較長。

  5、在承攬合同中,除承攬人和定作人另有約定外,都是由承攬人自備所需工具、裝置等。僱傭合同則需由僱傭人提供工作所需的工具、裝置等。

  6、給付報酬的方式與標準不同。僱傭關係中,報酬的給付一般是具有一定的週期性,而承攬合同則多為一次性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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