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報告制度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8日

  無規矩,不成方圓。有制度才會更有約束。下面是由小編收集整理的安全生報告制度,供您參考

  安全生產報告制度

  一事故上報的時限與部門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一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又關部門報告。如果事故現場條件特別複雜,難以準確判定事故等級,情況十分危急,上一級部門沒有足夠能力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或者事故性質特殊、社會影響特別重大時,應當允許越級上報事故。

  發生事故後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對於及時採取應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院:

  ***1*** 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2*** 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和負

  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3*** 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上報事故的首要原則是及時。所謂“2小時”起點是指接到下級部門報告的時間,以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為例,按照報告時限要求的最大值計算,從單位負責人報告縣級管理部門,再由縣級管理部門報告市級管理部門,市級管

  理部門報告省級管理部門,省級管理部門報告國務院管理部門,直至最後報至國務院,總共所需時間為9小時。之所以對上報事故作出這樣限制的時間規定,主要是基於以下原因:

  快速上報事故,有利於上級部門及時掌握情況,迅速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可以及時調集應急救援力量,發揮更多的人了,物力等資源優勢,協調各方面的關係,儘快組織實施有效救援。

  二事故報告內容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採取的措施和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事故報告應當遵照完整性的原則,儘量能夠全面地反映事故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應當包括單位的全稱、所處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隸屬關係、生產經營範圍和規模、持有各類證照的情況、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近期的生產經營狀況等。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應當具體,並儘量精確到分鐘。報告事故發生的地點要準確,除事故發生的中心地點外,還應當報告事故所波及的區域。報告事故現場總體情況、現場的人員傷亡情況、裝置設施的毀損情況以及事故發生的現場情況。

  ***三***事故簡要經過

  事故簡要經過是對事故全過程的簡要敘述。描述要前後銜接、脈絡清晰、因果相連。

  ***四***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對於人員傷亡情況的報告,應當遵守事實求實的原則,不作無根據的猜測,更不能隱瞞實際傷亡人數。對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導致的建築物的毀損、生產裝置設施和儀器儀表的損壞等。由於人員傷亡情況和經濟損失情況直接影響事故等級的劃分,並因此

  決定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後續重大問題,在報告這方面情況時應當謹慎細緻,力求準確。

  ***五***已採取的措施

  已經採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單位負責人、已經接到事故報告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為減少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和便於事故調查所採取的應急救援和現場保護等具體措施。

  三事故的應急處置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各人不得破壞施工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作出書面記錄,妥善儲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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