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的相關構成要件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1日

  每一種罪行的構成要件都不一樣,那麼,對於賭博罪,其構成要件是什麼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賭博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到你們。

  賭博罪的構成要件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從犯罪構成要件上來看,賭博罪包含以下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賭博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二***客觀要件

  賭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

  ***三***主體要件

  賭博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賭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說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賭博罪的相關司法解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第五條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蔘與賭博,或者開設***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第六條 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第九條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賭博罪的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明確,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303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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