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和公共安全罪的範圍包括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8日

  在生活中,有些人會為了一時的不滿而去破壞公共設定,導致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確立。那麼,在法律上,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範圍包括哪些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範圍,希望能幫到你們。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範圍

  根據刑法分則第二章以及《刑法修正案***三***》的、《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個罪名。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個***

  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破壞特定設施、裝置的犯罪***十個***

  包括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裝置罪;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裝置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裝置罪;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3、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五個***

  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資助恐怖活動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隻、汽車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4、以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物件的犯罪***九個***

  包括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違規制造、***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丟失槍支不報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5、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九個***

  包括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危險駕駛罪 。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徵

  1、本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

  所謂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產、生活安全。其本質特徵表現為不特定性,即這類犯罪的危害不是限於特定個人和財產,對於其侵害的物件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往往在事前無法確定,也無法預料和控制。如果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而只是特定的個人的人身權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產,則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其所侵害的客體,以侵犯人身權利罪或者侵犯財產罪論處。

  2、本類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既可以表現為作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具體行為方式多種多樣。有的犯罪方法特別危險,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決水等;有的犯罪物件直接關係著公共安全,如汽車、火車、飛機、船隻等交通工具和交通、電力、通訊、煤氣等公共設施,一旦遭到破壞,就可能給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的損害。由於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既包括已經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的行為,也包括雖未造成嚴重後果,卻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為。因此,只要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就構成犯罪。但是,過失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才能構成犯罪。

  3、本類犯罪的主體,既有一般主體,又有特殊主體

  大多數犯罪都是由一般主體構成,如放火罪、破壞交通設施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少數犯罪是由特殊主體構成的,如丟失槍支不報罪,重大飛行事故罪等。另外,本類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單位構成,如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有的犯罪只能由單位構成,如違規制造、***罪。而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年滿14週歲的人就應當負。

  4、本類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兩種罪過形式

  即有的犯罪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如放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等;有的犯罪必須是出於直接故意,如違規制造、***罪;有的犯罪是過失的,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3、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該種行為已經對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己威脅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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