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主要的法律型別都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1日

  在生活中,很多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拘留之後,都會被進行羈押,而羈押是有很多型別的。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羈押的主要型別,希望能幫到你們。

  羈押的主要型別

  ***一***實際意義上的超期羈押主要有:

  1.未及時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導致超期羈押。

  2.在刑事拘留後轉報勞動教養期間未改變強制措施而導致超期羈押。

  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遲遲不能宣判而導致超期羈押。

  4.案件在刑事訴訟流程的交接過程中導致超期羈押。

  5.在案件上報請示或審批階段出現超期羈押。

  ***二***變相的超期羈押***“虛超”,實際未超期***主要有:

  1.不認真執行有關換押制度容易出現超期羈押。

  2.辦案單位所認定的有別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與關押的不一致,由於未及時溝通訊息而出現超期羈押。

  3.由於辦案單位與羈押場所在相互銜接工作上出現脫節而導致超期羈押。

  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1、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3個月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上述5個月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特別注意: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並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由最高檢察院依法決定。

  4、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 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式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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