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股東大會出席的股東人數法律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3日

  股東大會的召開會有固定的時間,但是公司遇到緊急事件,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沒有一定數量的人臨時股東大會召開沒有意義,現在小編為大家解答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人數規定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章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3、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6、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臨時股東大會具體要求

  1、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通過。

  4、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臨時股東大會結論

  現行法律法規並未直接規定股東***大***會有效召開的出席人數要求,但對於有限公司是以全體股東的表決權為計算基數,因此,一般情形下,出席股東人數所代表的表決權不足1/2時是無法形成有效的決議的;對於股份公司是以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為計算基數,因此,如果股東大會召集、召開、表決程式合法,即使僅有代表10%表決權的股東出席也可形成有效的決議,但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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