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遭遇價格欺詐舉報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4日

  消費者在消費的時候遇到價格欺詐的行為,怎麼舉報維權,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消費者遭遇價格欺詐如何維權的內容,歡迎閱讀。

  

  根據我國目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消費者主要有以下幾種維權的途徑。

  消費者與經營者在發生爭議後,就與爭議有關的問題進行協商,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通過直接對話擺事實、講道理,分清責任,達成和解協議,使糾紛得以解決的活動。

  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協商和解是一種快速、簡便的爭議解決方式,無論是對消費者還是對經營者,它都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途徑。事實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費者權益爭議都是通過這種方式解決的。

  同時,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和解的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該法條規定的商家不僅僅指擁有實體店面的經營者,網路電商也一樣受此限制,電商從不是賣家規避法律風險的方式,相反,應該更加嚴格要求,規範整個電商行業的經營發展。

  價格欺詐的法律規定

  《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劃線價價格欺詐面臨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2、《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3、《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第585號令***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4、《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585號令***第十一條第一款“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

  5、《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原國家計委第15號令***第十一條“經營者有本規定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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