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對派遣員工履行哪些義務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8日
  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雖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但由於被派遣勞動者實際在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用工單位應該對勞動者負責,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用工單位對派遣員工履行的義務,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用工單位對派遣員工履行的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另外,第五十九條第二款還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的一些壞處

  ***一***、經營地位不明確勞務派遣機構從事的是一種特殊的勞務經濟,其經營的業務還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這給勞務派遣企業開展業務造成很大影響:企業無法按業務內容進行登記註冊;如何核算勞務派遣企業的收入,依據什麼稅法,目前沒有規定。

  ***二***、經營資質沒有審批由於經營地位不明確,目前還沒有專門的部門對其經營資質和經營業務進行審批,可能造成盲目發展的局面。

  ***三***、混業經營問題從調查的情況看,很少有純粹的勞務派遣組織,大多是以勞務承包或勞務中介為主,兼營勞務派遣。

  ***四***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型工作的規模和崗位缺乏規範目前,勞務派遣被許多企業廣泛用於各種可能的崗位。有一些比較正規的企業根據自身的需要合理地安排本企業勞務派遣型工作的規模,並對勞務派遣進行嚴格管理。它們制定專門的勞務用工管理規定,對勞務派遣三方的職責、派遣員工的培訓、考核、勞務費的發放原則和標準、以及派遣員工參加工會和黨團活動等作出明確規定。合理的用工規模和嚴格的管理,使得勞務派遣成為企業的一種有機的用工形式。企業通過建立末位淘汰制、將空出的固定崗位讓給派遣員工、把不合適的人員轉為勞務工的方式,使企業用工機制更靈活,使勞務派遣成為幫助企業進行經濟結構調整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徑,從根本上節約了經營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率。

  ***五***、另外有一些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借勞務派遣的名義,大規模裁員。勞務派遣還使一些企業減少或不用固定職工。如上海市嘉定區某高新企業就已經不設人事部門,也不再為職工開設養老金帳戶,企業只將一定數額的費用支付給人才服務中心,職工檔案保管、社會保險等有關人事工作就都交給了人才服務中心。

  ***六***、勞務派遣三方的權益缺乏保障目前,凡是從事勞務派遣的,一般都能作到以下幾點:勞務派遣機構與用人單位都簽訂有勞務派遣協議書,勞務派遣機構與部分勞動者簽訂有勞動合同,實行行業自律規範。但是,由於我國勞動保障的總體法制還不健全,使得勞務派遣在實際運作中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導致出現以下問題:各派遣機構在具體協議內容和標準上做法不一,二是一些責任問題沒有解決辦法,三是發生爭議也無法解決。結果勞務派遣機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益都無法完全得到保障。

  勞務派遣的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 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用工是中國企業用工的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為解決勞務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崗不同權,社保福利待遇低,沒有職業培訓,職業發展受限等問題,打擊違反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規定,濫用派遣制度等違法行為問題,作為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的一項重要舉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原名為《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共7章、29條內容,主要就明確勞務派遣用工比例、輔助性崗位的確定程式、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內容作出規定。同時,《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也對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的訂立、履行、解除和終止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加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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