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5日

  在審判實務中,案件在經過開庭審理後,才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條件或被告不適格的情況時有出現。這時需駁回。但你知道在哪裡嗎?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駁回起訴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及處理

  一、兩者的涵義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的行為。駁回起訴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當駁回起訴的情形主要有:

  1、《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起訴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不符合上述起訴條件,則應當在7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如果法院審理後才確認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訴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則應裁定駁回起訴,而不能再適用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訴經過法院開庭審理程式之後才確認其行為屬於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堅持其起訴要求的。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後,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它所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問題,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請求,用判決的方式作出。

  審判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通常適用的情形有:

  ***1***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或者違反國家法律;

  ***2***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經過質證或查證已被推翻或否定;***3***當事人實體權利已放棄,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同時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法定事由,而對方又以此作為抗辯理由。

  二、兩者的區別

  1、評價物件及結果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式意義的訴權作出的評價,駁回訴訟請求是對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又稱勝訴權***的評價;在審判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須將庭審過程全部結束,而駁回起訴的案件,即使有些已進行了開庭審理,因其解決的就是程式問題,所以庭審過程不必完全走完。

  2、適用法條及情形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條件是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和第124條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堅持其起訴要求的;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當事人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但其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自己的請求,其起訴缺乏勝訴的證據。

  3、文書處理形式不同。駁回起訴適用裁定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適用判決的形式;

  4、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式法,駁回訴訟請求程式法、實體法均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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