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判定標準

依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對方把你打成“輕傷”,對方可能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把你打成重傷,對方可能被處以3~10年有期徒刑。

但是如果你屬於“輕微傷”,那麼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243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注意“輕傷”與“輕微傷”是不一樣的,應該受到的法律制裁也是不一樣的。

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賠付標準

毆打他人,會違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情節嚴重有可能面臨1000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行政處罰。

造成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要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隨意毆打他人,中的隨意怎麼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 ‘情節惡劣’:(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的;(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持凶器預毆打他人,沒打到。犯罪嗎,怎麼處罰

事情不大,但是因為持有凶器。就不好說了。也很難界定。

可能啥事沒有,可能治安拘留。還可能傷害未遂,甚至是殺人未遂。涉及刑責(可能性儘管不大,但要考慮起因,什麼樣的凶器,以及所謂受害者的態度,表述)

對方滋事拿著凶器到我家行凶我為了奪凶器才毆打他人的行為認定

對方持凶器入戶行凶,為奪凶器致其傷害,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它應該符合五個條件:

《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如何理解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凶器

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凶器,應從兩個情況予以確認:

一、國家管制類器械,即器械本身屬於國家管制類,如槍 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必然屬於凶器。

其中,槍 支、爆炸物本身社會危害性較大,國家對其嚴格管制,《槍 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對槍 支、爆炸物的持有資格、使用範圍和使用區域等都做出了明確規定,行為人未獲許可或超出許可使用範圍、區域而持有的即屬違法或者犯罪,如果攜帶進行犯罪活動,自應認定為凶器。也就是說,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為人的犯罪傾向。如果行為人攜帶上述器械實施搶奪,無論行為人攜帶的目的是否是為了實施犯罪,均認定為攜帶凶器搶奪。

二、為實施犯罪而攜帶的其他器械,如磚頭、菜刀等。這些器械並非國家管制類器械,要認定其是否屬於凶器,就必須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目的。

如果行為人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就應認定為凶器。因為,在這種情形下,雖然器械本身沒有反映出違法性,但實施犯罪的意圖反映了其凶器的本性。如果行為人攜帶其他器械的目的不是為了實施犯罪,也實際並未顯示或使用,就不應認定為凶器。如木匠下班途中,臨時起意搶奪路人,其所隨身攜帶的刨子、鑿子等並非為犯罪準備,就不應認定為凶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凶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鄧某酒後在街上持凶器隨意毆打過往路人,將周某毆打重傷,怎麼定罪

因喝酒所引發的尋釁滋事現象,多與個人的人格缺陷有著重要的關係,這類犯罪的實施者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表現出暴躁、易怒,有較強的攻擊性和不穩定性。飲酒之後,酒精對神經系統的刺激使人產生運動性興奮,導致這類人的攻擊性突破理智的約束,從而出現侵犯他人的攻擊行為。

《刑法》第293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多次毆打他人如何定性

1、多次毆打他人屬於情節較重或惡劣。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雙方發生爭執後一方多次去另方打砸屬於尋釁滋事嗎

你好,關於尋釁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我將規定發給你供你參考,有什麼不理解的可以再諮詢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9次會議、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3年7月15日

為依法懲治尋釁滋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凶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四條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第六條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 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

我被四個人用凶器啤酒瓶砸成3處輕微傷,構成尋釁滋事罪,事情原因是

1、犯罪嫌疑人以主觀上發洩情緒,尋求刺激、逞強耍橫、無事生非的隨意毆打他人,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的,即便未造成受害人輕傷等嚴重後果的,一樣會被追究尋釁滋事罪的刑事責任。

關於民事賠償問題,當事人可以要求司法機關進行調解,調解未果的,可以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階段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主張相關合理損失。

2、受害人因醫療傷情所導致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賠償義務人應依法給付。

受害人因傷致殘,其生活上需要所增加的必須費用,包括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殘廢輔助器具費,以及因康復治療、後續治療所實際發生的誤工費、後續治療費等費用,賠償義務人也應依法給付。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7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93條

司法依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條、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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