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敲詐勒索?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什麼叫敲詐勒索罪,如何正確認定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正確認定敲詐勒索罪,主要是從本罪的四個構成要件來看:(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要挾”,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製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藉口,如以揭發貪汙、盜竊等違法犯罪事實或生活作風腐敗等相要挾。採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敲詐勒索財物,敲詐勒索行為與他人交付財物之間,可以表現為三種不同的情況:1、行為人要求被害人必須在指定的額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否則會在日後將其威脅的內容付諸實現。2、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要求其答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3、行為人以日後將要對被害人實施侵害行為相威脅,要求當場交付財物。這表明,對於敲詐勒索最來說,行為人絕對不可能以當場實現威脅的內容相恐嚇,當場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這也是本罪與搶劫罪的顯著區別。(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上文就是對於敲詐勒索罪的概念和認定為您作的簡單介紹。在具體實踐中,要判斷行為人實施的敲詐勒索的行為到底是不是構成了敲詐勒索罪,主要是從敲詐勒索罪的四個犯罪構成要件上看。除此之外,還要注意劃清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和未遂的法律界限,因為法律在對犯罪行為的既遂和未遂上是有不同的量刑標準的,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就可能依照敲詐勒索罪的規定從輕處罰。所以被告人最好可以委託專業的刑辯律師為其辯護,律師一定會盡可能地為被告人爭取寬大處理。

什麼情況下屬於敲詐勒索? 10分

不是。

所謂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的目的,實施了脅迫、威脅手段並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僅從你所描寫的情況來看,仍舊是土地權流轉的問題——無非是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的問題。

如果,對方在要海你寫欠條的時候實施了不正當行為,請詳細描述後由我來幫你判斷。

以上。

敲詐勒索的標準是什麼。 30分

1.行為人為一般犯罪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為人必須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這是敲詐勒索罪最主要的特點。威脅和要挾,是指通過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上的強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產生壓力。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多種多樣,如以將要實行暴力;揭發隱私、丁法犯罪活動;毀壞名譽相威脅等等。其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通過第三者轉達;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財物的時間上,既可以迫使對方當場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總之,是通過對公私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其產生恐懼、畏難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財物。

3.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債權人為討債而威脅債務人的,則不構成本罪。

對於犯敲詐勒索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所說的“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敲詐勒索罪的累犯或者慣犯;敲詐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敲詐手段特別惡劣的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在實際執行中,要注意區分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的界限:由於以暴力相威脅是敲詐勒索的手段,也是脅迫性搶劫罪的手段,因此二者容易混淆,但是敲詐勒索罪的威脅行為僅使被害人產生畏懼心理,並交出公私財物為限,被害人尚有相當程度的意思自由,還有延緩的餘地。而在搶劫罪中,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現實的威脅,已沒有延緩的餘地。要注意本罪與綁架罪的界限:本罪是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財物,而綁架罪是綁架劫持人質限制其自由,並以殺害、傷害被劫持人等威脅其家屬或者單位交付財物

敲詐勒索需要什麼證據

(一)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敲詐勒索罪

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並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懼,但並未交出財物,均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二)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僅從字面看,“威脅”既是搶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詐勒索罪的基本行為方式。但是,其威脅的特定內涵不同:(1)從威脅的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2)從實現威脅的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後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後取得。可見,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如果案件事實同上述搶劫威脅的各特點相符合,應以搶劫罪論處。如果其中有一條不符合,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三)本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敲詐勒索罪

在實踐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員、海關緝查人員、工商管理人員以及稅務人員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敲詐他人錢財,似乎與招搖撞騙罪相同,實則構成敲詐勒索罪。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是:

1、行為特徵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徵,完全以假象矇蔽被害人;敲詐勒索行為雖然也可能含有欺騙的成分,但卻以威脅或要挾為特徵。

2、造成被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不同。在招搖撞騙罪中,被害人在受騙後,“自願”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行為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懼,出於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財產性利益。

3、獲取利益的範圍不同。招搖撞騙罪所獲取利益範圍比較廣泛,既包括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又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如騙取某種職稱或職務,政治待遇或榮譽稱號等;敲詐勒索罪所獲取的僅限於財物。

4、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社會管理秩序;敲詐勒索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四)本罪和詐騙罪的界限

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都是一般主體,犯罪主觀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二罪的根本區別在於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的不同:

在犯罪客體上,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或其他權益;詐騙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

在犯罪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以威脅或要挾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懼而被迫交付財物;詐騙罪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矇蔽而“自願地”交付財物。在敲詐勒索案件中,有的行為人具體實施的行為可能包含有欺詐因素,但這種欺詐因素僅為敲詐勒索的“由頭”或“藉口”,而非敲詐勒索的實行行為,即並非本罪客觀方面的行為。換言之,構成敲詐勒索罪,不以是否有“藉口”,或者“藉口”是否真實為要件。例如,甲給乙的父親寫信,謊稱乙打他的事實,具有欺騙性,但是,他並不是靠欺騙方法矇蔽乙的家長,使其自願交付數額較大的財物,而是靠殺乙相威脅,企圖迫使乙的家長交付數額較大的財物,應定敲詐勒索罪。一般情況下,編造虛假的“惡害”威脅被害人是,如果行為人自己冒充“惡害”發出方,則成立敲詐勒索罪;如果行為人冒充麻煩解決者,以解決麻煩為由騙取錢財的,則成立詐騙罪。行為同時......

敲詐勒索一萬元是什麼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74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立案。

敲詐勒索罪是數額犯,行為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必須是“數額較大”,才構成敲詐勒索罪,予以立案偵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犯敲詐勒索罪的(以1000至3000元為起點),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10000元至30000元為起點),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詐什麼意思

用暴力、恐嚇手段,或濫用法律或官方職權等,從一個不情願的人手中索取財物

什麼是敲詐勒索行為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什麼是敲詐勒索行為

敲詐勒索:利用對方的弱點,把柄或特徵,進行威脅或要挾,來搶的他人財務

如何告別人敲詐勒索罪,需要什麼證據和程序

持相關證據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勒索是什麼意思

一、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敲詐勒索是個複合詞組。敲詐、勒索拆開來講意思相近,都是用暴力、恐嚇手段,或濫用法律或官方職權等,從一個不情願的人手中索取財物。

三、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時,才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四、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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