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原因?

General 更新 2024-05-17

能夠成為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原因的情況有哪幾種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

我是勞動保障監察員,從行政執法角度回答你的問題。

簡單講,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卻不再履行下去了,是解除;到期了自然結束雙方權利義務了,是終止。

你的公司月中通知你不用上班,是指立即要你走人還是月底合同到期了就拜拜?前一種情況是解除,後一種是終止。

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為:員工在該單位工作每滿一個月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但以下情況除外: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應當支付而一分未付且原因是用人單位明知應付而無理拒付的,是違法行為,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譁門投訴,但這裡有一個問題,“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在執法層面上很難認定,勞動監察部門可能不會受理你的投訴,即使受理,也一般採取調解措施。

應當支付而一分未付但原因是雙方就數額無法達成一致的,或者已支付一定數額但你認為不滿意的,你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怎麼寫

根據自己的真實情況進行填寫。

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需要提前30天。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原因

堅決不能寫,理由如下:

1、你已工作10多年,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2、公司精簡人員下崗是違法的;所以,強制解除勞動雞同,屬違法解除,依據勞動合同法要支付2倍的經濟補償金,即20個月你本人的工資賠償;

這就是公司要你自己寫離職原因的目的,如果是你的過錯導致勞動兒衚衕解除,那麼,你將得不到配艙,所以,堅決不能寫;

3、即使你不寫,失業金也不會少你的;除非,公司沒有為你買社保;

有疑問可以追問;

勞動合同裡解除或終止那一欄怎麼填

解除是指因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其中一方的主觀意願而提出的(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的其它情形都屬於解除),終止是指達到法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情形))而客觀發生的。

按照你的補充說明,應當填“解除”。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功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於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合同馬上就要到期了,幹嗎把事情複雜化,到期終止單位不再續訂員工無話可說,你中途解除合同第一是要依法解除,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的,如果不通知是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一個月的工資,中途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是從員工入職之日起計算的;如果是合同到期經濟補償金是2008年1月起開始計算的.中途解除是需要員工填寫勞動合同解除證明的,本人要簽字

勞動合同法關於解除和終止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

我個人因公司原因想要終止勞動合同該怎麼寫

公司強行調職又減薪,而未徵得本人同意,(如以上本人同意是要重新簽定新的勞動合同的)應及時向人保局勞動糾紛仲裁機構提出申訴川必獲仲裁支持你從公司得到應有的賠償(勞動合同法規定,因用人單位單方面違反勞動合同,勞動人可終止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按勞動者為公司服務年頭相應的月數的工資,工作的最後一年不足合同規定的最後一年實際工作日如滿一個月也按一個月工資支付賠償;五險一金除住房公積金外,其餘社會保險可向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所屬你公司所在區域所繳費的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提出申訴,其所部糾查大隊會進行調查,強制公司為你等員工進行全員補繳。

另外,如公司未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你將額外得到在公司工作而未簽定合同期間的同等數額的工資作為補償。你的證據有工資條,工資卡銀行記錄。以及一些能證明你在此公司工作的證件和文件等。更要注意獲取和保留你在工作期間與不同意公司無理安排後的工作考期記錄的原始憑證,以防公司以多日曠工,嚴重違紀等理由反訴你違約在先。

即便當初簽定的合同期滿,公司不再與員工續約的,仍要支付同等賠償。

因此,你絕不要主要提出辭職。要先去人保局申訴,勞動仲裁機關你方勝訴後,如公司仍不按期執行賠償。你可向人民法院控告。勝訴後如公司再不執行,法院將派員強制執行,查封公司財產,拍賣為你等員工支付賠償的。

最常見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什麼? 10分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簡述在哪些情形出現時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或因故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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