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政府平臺公司?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什麼是政府平臺企業?主要包括哪些?

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根據國發〔2010〕19號文件定義)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進一步明確了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概念,表述如下:   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鄲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政府融資平臺具體是什麼業務

政府與當地辦理投融資業務的企業合作開設的平臺,一般為銀行、擔保機構等等,目前多以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為多。

政府融資平臺的概述

由於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是中國特有的經濟現象,國外並沒有專門文獻對其研究。在國內的實踐上來看,雖然融資平臺的出現已有一段時間,但是對其定義並沒有統一,大致來說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融資平臺概念包括地方政府組建的各種不同類型的投融資公司,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城建開發公司、城建資產經營公司等。狹義的融資平臺:是指由各級政府出資設立,通過劃撥土地、股權、規費、債券、稅費返還等資產(其中主要是通過劃撥土地),組建成一個資產和現金流均可達到融資標準的地方國有企業或企業集團,這些地方國有企業或企業集團實際上由政府控制,具體形式可以是城市建設投資類公司、交通運輸投資類公司、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各類開發區(園區)投資類公司和土地儲備類公司等。若公司資不抵債可以用地方財政的變相擔保或由地方人大出具“安慰函”作為還款承諾,以實現平臺的對外融資。所融資金主要投入到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及公用事業等領域。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10年19號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清理後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大體可以分為兩大類:(1)承擔公益性項目投資、融資、建設、運營業務的融資平臺公司;(2)承擔非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的融資平臺公司。 政府融資平臺分為以下幾類:一是單一融資平臺,負責公益性和基礎性項目融資、資金撥付及還本付息,不參與項目建設和運營,如合肥市建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二是公益性投融資平臺,負責公益性項目融資、建設、運營及還本付息;三是經營性投融資平臺,負責基礎性項目融資、建設、運營及還本付息,並可能進行其它經營性項目投資和金融投資;四是綜合性投融資平臺,兼具公益性和經營性平臺的特點,如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五是“轉貸”平臺,負責將貸款轉貸給政府,自身不承擔還款責任,如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政府融資平臺重點將融入的資金投入市政建設、公用事業等項目之中。儘管如此,審計、財政、銀監繫統目前對政府融資平臺定義並沒有統一的統計口徑。在實際工作中,銀行根據自身情況作出決定,有的將投向市政、園區、土地儲備類平臺貸款劃為政府融資平臺貸款,有的也將投向交通、鐵路等投放主體的貸款認定為政府融資平臺貸款。另外,人民銀行分類:政府投融資平臺的類型主要為:(1)各類開發區、園區投融資平臺;(2)國有資產管理公司;(3)土地儲備中心類公司;(4)城市投資建設公司;(5)財政部門設立的稅費中心;(6)交通運輸類政府投融資平臺;(7)其它類型。按還款來源劃分:第一類以財政資金為主要還款來源,第二類以自有現金流為主要還款來源。前者主要在公益性質較強的領域從事投資建設,項目自身缺乏現金流(如城市公交、市政建設、環境保護等),或雖具有一定現金流,但資金需要通過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領域(如交通廳、開發區、土地儲備中心等)。第二類平臺客戶的投資活動多形成經營性資產,項目運營市場化程度較高且具有相對充裕的自有現金流,如電力、公路、鐵路、自來水、燃氣、汙水處理等。 政府融資平臺通過向銀行舉借貸款、發行企業債券和票據等方式為地方政府籌集資金,其主要特點以下:一是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是財政等部門管理的政府專門投融資管理機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儘管政府投融資平臺是按照《公司法》組建的,但性質屬於財政投融資範疇,承擔為地方政府籌集建設資金的任務。二是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不以營利為目的和以增加財政收入為標準,主要為了執行政府宏觀經濟社會政策。......

什麼叫平臺型公司 10分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是指地方政府為了融資用於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所組建的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城建開發公司、城建資產經營公司等各種不同類型的公司,這些公司通過地方政府所劃撥的土地等資產組建一個資產和現金流大致可以達到融資標準的公司,必要時再輔之以財政補貼等作為還款承諾,重點將融入的資金投入市政建設、公用事業等項目之中。

地方政府組建投融資平臺進行基礎設施和城市建設方面的融資由來已久,但是投融資平臺發揮主導作用則是2008年來在應對金融危機時期的事情。2009年初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政府組建投融資平臺,發行企業債、中期票據等融資工具,拓寬中央政府投資項目的配套資金融資渠道”,這被地方政府視為對地方政府埂融資平臺的肯定和鼓勵。

從2008年底以來,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數量和融資規模呈現飛速發展的趨勢,據初步統計,截至2009年8月,全國共有3000家以上的各級政府投融資平臺,其中70%以上為縣區級平臺公司。2008年初,全國各級地方政府的投融資平臺的負債總計1萬多億元,到2009年中,則迅速上升到5萬億元以上,其中絕大部分來自於銀行貸款。

隨著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數量和融資規模呈現飛速發展的趨勢,越來越多的專家質疑,由於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責任主體不清晰,操作程序不規範,同時,地方政府往往通過多個融資平臺公司從多家銀行獲得信貸資金,形成多頭舉債,而銀行對地方政府的總體負債和擔保承諾情況根本不清楚,甚至地方政府對自己的融資平臺的負債情況都不清楚,一旦投融資平臺的項目投資收益不能覆蓋成本,這些“隱性債務”就必然顯性化,給地方政府的財政造成巨大壓力,甚至最後不得不由中央財政和商業銀行買單。

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ppp中屬於哪個p

本級人民政府的融資平臺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本級政府轄區。但是國辦發42號文第13條的規定:明確公告不再承擔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職能的政府融資平臺,不受上述限制。認為,公告了不再承擔舉債融資職能,但是仍屬於本級國有企業的,仍然不得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本級政府轄區PPP項目。

政府融資平臺兩a是什麼意思

政府與當地辦理投融資業務的企業合作開設的平臺,一般為銀行、擔保機構等等,目前多以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為多。

政府融資平臺可以作為信貸主體嗎

2012年底,國家有關部委連續發佈了《關於加強土地儲備與融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62號)和《關於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2]463號),進一步明確了有關政策和具體要求,有利於規範地方政府融資行為,促進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合規經營及銀行貸款風險防控。新規規定:一是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臺公司及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臺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有效規範了地方政府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的注資行為,有助於真實反映和提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的資產實力和擔保能力。二是地方各級政府不得授權融資平臺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各級土地儲備機構成為土地儲備唯一合規主體,強化了土地儲備行為的統一管理,有效防控了同一地域多方辦理土地儲備的風險。

從影響方面看,一是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臺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規定,必然要提高政府注入土地的難度、注入成本,進而使得融資平臺公司現金流覆蓋的難度劇增。二是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承貸、項目土地出讓收入返還為還款來源的項目,形成了准入禁止。今後注入土地的轉讓收入作為還款來源的項目,必須要考慮土地取得的合規性、土地轉讓限制條件、土地增值稅上繳等因素,除了取得的成本增加外,由一級市場變為二級、三級市場,市場風險把控的難度更大。三是注入土地為抵押品的,確定土地抵押擔保值時必須要考慮補交土地出讓收入的因素,無疑將會增大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自身提高抵押品的難度,同時也會增加相應的融資成本。如何處理好新規貫徹執行與信貸風險防控,筆者認為應密切關注政府融資6個方面的問題。

一、承貸主體問題

依據162號文件土地儲備貸款借款人須納入國土部門的土地儲備機構名錄;借款人新增儲備土地規模(含本年度收儲已在本年度供應的儲備土地),原則上應控制在市、縣本級前三年平均年供應的儲備土地量之內;省級財政部門依據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核准後,向土地儲備機構核發年度融資規模控制卡。據瞭解,2012年底前國土部已下發第一批名錄,重慶市共4家,很多區縣未列其中。建議政府迅速重新組建該縣土地儲備中心“進圈入圍”。同時新增土地儲備規模控制和年度融資規模控制卡的相關具體制度正在制定中,建議區縣政府不等不靠,及時啟動相關項目論證並確定主辦銀行先行開展評估以搶佔先機。鑑於463號文件對地方政府投融資公司承貸項目建設內容中不得包含土地儲備建設內容(即徵地拆遷補償、土地報批等與土地收儲相關投資),項目還款來源不得為土地出讓收入返還的兩個限制條件,其過去“包羅萬象”的職能及還款來源渠道不復存在。建議政府儘快調整思路,將融資平臺公司由“全能型”向“術業有專攻型”轉變,以農民集中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農村土地整治(主要為儲備土地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及將地方政府的逐年回購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的公路項目為重點授權1-2家融資平臺公司實施,突出重點,確保影響全局的重大項目的平穩有序推進。

二、對融資平臺公司注資行為管理問題

新規之前,存有將政府辦公樓等及未按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的土地注入融資平臺公司以壯大“資產實力”及未繳土地款等問題。以某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為例,某年某月末總資產175207萬元,其中:貨幣資金307萬元,應收賬款128萬元,其他應收款5937萬元,存貨139650萬元,系國資劃撥作為出資和資本公積的土地500餘畝,固定資產29185萬元,總負債4760萬元。按表面資產負債率僅為2.7%,但若剔除未繳任何費......

政府融資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直接融資。這類融資主要以地方政府為融資主體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具體表現為:(1)財政資本金投入而獲得的股權收益;(2)由財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而帶動外資和民營資本的投入;(3)獲得中央轉貸的由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內外政府債券;(4)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和地區金融機構貸款;(5)獲得中央轉貸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國政府的貸款;(6)外國政府援助贈款。

(二)間接融資。這類融資主要通過銀行、保險公司和投資公司等中介機構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和資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採取此種方式進行大規模融資。具體表現為:(1)政府授權一些從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國有投資公司,向銀行貸款,財政實施擔保並進行貼息;(2)政府授權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用於地方基礎設施建設,財政實施擔保並承擔債券利息。

(三)項目融資。這類融資主要利用政府各種特定資源,為達到政府特定目的,採用各種市場手段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的資金。具體表現為:(1)利用土地級差效應,獲得土地出讓金;(2)由企業進行建設經營政府授權的特別項目,到期轉讓給政府的BOT方式;(3)政府將業已建成的大型基礎設施項目轉讓給企業,經過一段時間運營後,企業再無償轉讓給政府的TOT方式;(4)由企業建設經由政府授予的特別項目,財政給予補貼,到期轉讓給政府的 BOST方式:(5)政府把具有商機的盈利項目和公益性非盈利性項目“捆綁”在一起,企業通過比較利益,進行自行開發和還款的項目;(6)由政府授權一些大型國有公司,對特別項目實施融資租賃。

(四)非項目融資。這類融資主要運用資產動作手段吸引社會各類資金的融資方式。具體表現為:(1)通過有關投資信託公司,採用集合信託方式向社會投資者籌資,獲得的資金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2)對一些公用事業企業進行包裝上市,由這些企業從資本市場籌資的方式;(3)政府出讓部分公用事業股權而獲得的用於該項目或其他項目的建設和改造資金。

什麼是政府投融資平臺貸款?

政府融資平臺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是指各級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資為主要經營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類型的城市建設投資、城建開發、城建資產公司等企業(事)場法人機構,主要以經營收入、公共設施收費和財政資金等作為還款來源。

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向“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發放的貸款(包括各類授信)。

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指的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或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所謂地方融資平臺,就是指地方政府發起設立,通過劃撥土地、股權、規費、國債等資產,迅速包裝出一個資產和現金流均可達融資標準的公司,必要時再輔之以財政補貼作為還款承諾,以實現承接各路資金的目的,進而將資金運用於市政建設、公用事業等肥瘠不一的項目。

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的定義

一般而言,國有融資平臺公司主要是指“地方投融資平臺”,除非特別說明,均指地方各級政府專門設立的投融資平臺公司。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根據國發〔2010〕19號文件定義)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進一步明確了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概念,表述如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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