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被徵用是什麼意思

就是被強制徵用,不可索回

徵用什麼意思

就是被強制徵用,不可索回

徵用是什麼意思

拼音:zhēng yòng

詞義:徵召任用;引用;國家依法將個人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收歸國有使用。

徵用土地是什麼意思

土地徵用,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權限批准,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收歸國有的行政行為。國家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徵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土地等。

土地徵用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在法律關係上具有以下幾個特徵:1、土地徵用法律關係主體雙方是特定的,徵用方只能是國家,被徵用方只能是所徵土地的所有者,即農民集體;2、徵用土地具有強制性;3、徵用土地具有補償性;4、徵用土地將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土地所有權仍然屬於農民集體,徵用條件結束需將土地交還給農民集體。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徵用和租用的意思 10分

徵用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財產。徵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徵用則是在緊急情況下對私有財產的強制性使用,在緊急情況結束後,要把被徵用的財產歸還給權利人。租用,很容易理解,就是花錢借你的東西績,但跟徵用不同的是,租用是非強制性的

國家徵用是什麼意思

徵用:徵召任用;引用。國家依法將個人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收歸國有使用。expropriate;requisition 國家為某種目的徵集使用。例如政府已經徵用了近68000公頃的私有財產。

我國憲法和法律對行政徵用的規定主要有:《憲法》第十條對土地徵用作了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第十三條對公民的私有財產作了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據此進一步作出了具體規定。除土地徵用外,我國法律對行政徵用還有一些規定。如《物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人民警察法》規定:“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作出類似規定的還有《國家安全法》、《戒嚴法》、《水法》等。

徵用劃撥土地是什麼意思

徵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一定補償的行為。

劃撥土地

也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駭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我國憲法規定,城鎮的土地歸國家所有,單位和個人只有佔有權和使用權,而無所有權。

所以說城鎮土地都屬於國有土地。

行政徵用和行政徵收的含義和區別

行政徵用是臨時性的,權屬性質不變,用完後要歸還原主常若不能歸還或損壞徵用單位要作價賠償;行政徵收是指國家按照法定程序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後轉國家所有,權屬性質由集體所有轉為國家所有。

無償徵用什麼意思

根據一九五八年一月六日頒發的《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

第九條

徵用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土地,如果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認為對社員生活沒有影響,不需要補償,並經當地縣級人民委員會同意,可以不發給補償費。

徵用農業生產合作社使用的非社員的土地,如果土地所有人不從事農業生產, 又不以土地收入維持生活,可以不發給補償費,但必須經本人同意。

第十條

徵用城市市區內的房屋地基, 如果房屋和地基同屬一人,地基部分不另補償;如果分屬兩人,可以根據地基所有人的生活情況酌情補償。

市區內沒有收益的空地,可以無償徵用。

土地徵用補償安置政策中的(即徵即保)什麼意思

您好!以下是《農村土地徵收賠償標準》:

農村土地徵收賠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

一、土地補償費

土地徵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標準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穫的,不予補償。對於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儘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農村徵地補償標準要求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國家徵用農村土地政策》

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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