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是否屬於工資?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獎金是否屬於工資

單從概念上講,獎金不屬於工資,獎金和工資都屬於職工薪酬。

獎金能算工資嗎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年終獎算工資嗎

很多用人單位都在年底為員工發放年終獎,那麼,年終獎屬於工資範疇嗎?

年終獎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以及下一年度的發展規劃,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部分組成。其中,獎金一項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等。對於生產獎的範圍,根據國家統計局《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的規定,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由此可見,年終獎是獎金的一種,它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

獎金屬於工資嗎

您好!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從會計角度來說,屬於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核算。應付職工薪酬是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按照“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係補償”、"非貨幣性福利"、"其它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如果不從會計學角度,可以認為獎金不屬於工資。

希望我的回答,您能滿意。

給員工的獎金是當時給還是月底給還是發到工資裡

我們單位是這麼處理的:車間生產工人的工資做借:生產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銷售人員的工資借:銷售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管理人員的工資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如果把工資做進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損益類科目,反應出來本年利潤肯定要減少,就看你們領導怎麼要求了,如果領導想要做成虧損就儘管往費用裡面進,但是如果領導要做盈利的話反應到損益類科目裡面的內容就要注意些,能不進的儘量不進。在此資產負債表裡面只能在本年利潤這個科目裡面能反應出來。

基本工資中是否包括獎金?

不包括,基本工資是指公司給你一個月的基本底薪,獎金是看你在這一個月裡弗表現而發給員工的一種福利。兩者完全不一樣。

勞動合同法中的“工資”包不包括獎金?

包括!因為:

<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而< <國家統計局發佈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四條也規定了: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另: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佈的有關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提成算不算工資 20分

根據《關常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3條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定未計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國家根據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從上述條文中可以看出,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費等。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從該條可以看出,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特點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主設定本企業的工資分配方式。

為了提高企業員工,很多企業利用《勞動法》賦予自己的權利,把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工作業績聯繫在一起,實行基本工資加業務提成的工資分配製度。因此這種工資發放形式是合法的,而且也對勞動者起到激勵作用。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可以在勞動合同之外另行簽訂有關提成款的協議。從性質上說,提成協議應該屬於勞動合同的附件。

因為提成具有一定的浮動性和不確定性,所以作為以基本工資加提成方式領取工資人員,在和企業發生勞動糾紛,對提成的性質理解不清,是否屬於工資的範疇,是否應該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的計算基數等問題存在疑義。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六條規定:“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一)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二)按工作任務包乾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三)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綜上,提成即提成工資,是計件工資制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是職工集體或個人的工資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從營業收入、銷售收入或利潤中提取的。這種計件工資形式主要適用於勞動成果難以用事先制定勞動定額的方式計算、不易確定計件單價的工作。如服務性工作、文藝演出等等。因此在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中,特別是在主張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等權益時,應該注意將提成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算入月平均工資計算基數中。

單位獎金算不算工資收入

獎金也算工資收入;

但是獎金多少不一定,不是固定收入。

全勤獎屬於基本工資嗎?

全勤獎不應該屬於基本工資裡,它確切的應屬於獎金裡面。可是這樣算起來,每個月的工資一般會超過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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