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特徵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合夥企業的基本特徵

合夥企業具有以下基本特徵:1、合夥企業由各合夥人組成.2、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作為其法律基礎.3、合夥企業的內部關係屬於合夥關係.4、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解散時,合夥企業財產的清償順序1、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3、合夥企業的債務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則按協議中約定比例向股東分配利潤,如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則平均分配股東利潤。

合夥企業有哪些基本特徵

合夥企業的基本特徵,有以下七項:

1.合夥企業由各合夥人組成

合夥企業不是單個人的行為,而是兩個以上個人的聯合,所以才稱之為合夥。

2.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

訂立合夥協議,是合夥人建立合夥關係,建立合夥企業的前提,也體現了合夥企業的基本屬性。

3.合夥人共同出資

合夥人共同出資是合夥人聯合起來共同經營的必要條件,能否出資也是能否作為合夥人的一個衡量標準。

4.合夥人共同經營

合夥企業是各合夥人結合而形成的,合夥人相互信賴,共同出資,直接參與經營,在經營中具有同等地位,合夥人既是出資者又是經營者。

5.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這是合夥企業所體現的合夥關係的一個基本特徵。合夥企業是以合夥人個人財產為基礎建立的,合夥財產為合夥人所共有,與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密切聯繫;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經營,風險共擔,要求各合夥人用其個人財產來共同保障合夥企業的信譽,承擔合夥企業的債務責任。

6.合夥人共享受益

這是合夥企業的共同目的,合夥企業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所產生的經營成果則由合夥人共享,合夥企業收益的歸屬,利潤的分配都根據共享收益的原則來確定。

上述關於合夥企業的七項基本特徵,都是合夥企業基本內涵的體現,從這七個方面可以使合夥企業與其他企業形式,以及這些形式聯繫在一起的經濟關係、法律關係區別開來,使合夥企業的當事人明確自己所處的地位,使其他人對合夥企業有所識別。

什麼是合夥企業,它有哪些基本特徵

合夥企業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為成立的法律基礎。合夥協議是調整合夥關係、規範合夥人相互權利義務、處理合夥糾紛的基本法律依據,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是合夥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  (2)合夥企業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出資是合夥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其取得合夥人資格的前提條件。合夥人必須合夥參與經營活動,從事具有經濟利益的營業行為。  (3)合夥人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既可以按其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比例分享合夥盈利,也可按合夥人約定的其他辦法來分配合夥盈利。當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合夥人還需要以其他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即承擔無限責任,而且任何一個合夥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合夥債務,即承擔連帶責任。

普通合夥企業有哪些特徵?

普通合夥企業有哪些特徵?,全部合夥人都是普通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法律上有限制全部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的都是無限定的連帶責任

試述合夥企業特徵

一、合夥企業的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第2條的規定,合夥企業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二、合夥企業的特徵

1、合夥企業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合夥企業的非法人性,使得它與具有法人資格的市場主體相區別;合夥企業的營利性,使得它與其他具有合夥形式但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合夥組織相區別;合夥企業的組織性,使得它與一般民事合夥區別開來,從而成為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和多種法律關係的主體。

2、全體合夥人訂立書面合夥協議

合夥企業是由全體合夥人根據其共同意志而自願組成的經濟組織。該組織的設立、活動、變更、解散等一系列行為都必須符合一定的行為規則,而合夥協議就是合夥企業的行為規則。合夥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如果沒有合夥協議,合夥企業就不能成立,其運作也就無從談起。

3、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合夥企業的資本是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構成。共同出資的特點決定了合夥人原則上均享有平等地參與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各合夥人互為代理人。 共同出資的特點也決定了對於合夥經營的收益和風險,由合夥人共享、共擔。合夥企業作為人和企業,它完全建立在合夥人相互信賴的基礎上,因此各合夥人彼此間的權力義務並無不同,不存在特殊的合夥人。

4、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的連帶清償責任。即當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的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樣的規定可以使合夥人能夠謹慎、勤勉地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使合夥企業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障和實現。這一特徵是合夥企業與其他企業最主要的區別。

三、合夥企業的優點

(l)合夥企業的資本來源比獨資企業廣泛,它可以充分發揮企業和合夥人個人的力量,這樣可以增強企業經營實力,使得其規模相對擴大。

(2)由於合夥人共同承擔合夥企業的經營風險和責任,因此,合夥企業的風險和責任相對於獨資企業要分散一些。

(3)法律對於合夥企業不作為一個統一的納稅單位徵收所得稅,因此,合夥人只需將從合夥企業分得的利潤與其他個人收入彙總繳納一次所得稅即可。

(4)由於法律對合夥關係的干預和限制較少,因此,合夥企業在經營管理上具有較大的自主性和靈活性,每個合夥人都有權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這點與股東對公司的管理權利不同。

四、合夥企業的缺點 (l)相對於會司而言,合夥企業的資金來源和企業信用能力有限,不能發行股票和債券,這使得合夥企業的規模不可能太大。

(2)合夥......

合夥的定義是什麼?它的特徵有哪些?

合夥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為經營共同事業、共同出資、共享利潤而組成的企業。

特徵:1、合夥是建立在合夥契約的基礎上的一種企業

2、合夥是“人的組合”,合夥人的死亡、破產、退出等都不影響合夥企業的存續。

3、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

4、合夥人原則上享有平等參與管理合夥事務的權利

5、合夥企業一般不是法人,原則上不能以合夥企業的名義擁有財產,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合夥企業有哪些會計特徵?

1.合夥企業合夥方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和有限責任公司不同;

2.合夥企業與其他組織形式的企業相比,資產、負債、收人和費用的會計核算基本相同,所不同的主要是所有者權益的會計核算。由於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人個人投人資本或撤出資本除規定要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外末加其他約束,對企業利潤分配也未作規定和限制,因而所有者權益不像公司那樣進行分類。應增加以下科目核算,合夥人資本(或投資),合夥人往來,損益彙總.

3.我國合夥企業為非納稅主體,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合夥企業無需進行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核算。

4.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合夥人從合夥企業獲得的利息、工資、獎金等都屬於利潤分配的內容,都不應計入有關費用賬戶,而應通過“損益彙總”賬戶核算。合夥企業向合夥人分配利息、工資、獎金、利潤等,應借記“損益彙總”科目,貸記“合夥人往來”科目。合夥企業的虧損也由合夥人共同承擔,其會計處理為借記“合夥人往來”科目,貸記“損益彙總”科目。

5.合夥人取用合夥企業的產品或商品自用,不能算作企業的銷售,而應算作企業存貨的減少。合夥企業的財產歸全體合夥人所有,合夥人從合夥企業取用產品只是減少了企業的財產,增加了合夥企業與合夥人個人之間的往來,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根據收入準則,不能作為收人處理,根據配比原則,也不能結轉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視同銷售貨物,因此合夥人從企業取用的產品或商品應繳納增值稅。合夥人從合夥企業取用產品或商品的會計處理,應借記“合夥人往來”科目,貸記“庫存商品或產成品”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按售價核算)”科目。

合夥的基本特徵

一、合夥協議是合夥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如果說公司是以公司章程為成立基礎,那麼合夥就是以合夥協議為成立基礎。但公司章程與合夥協議在性質上有很大的不同。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法”,具有公開的對外效力,其功能主要是約束作為法人組織的公司本身,而合夥協議是處理合夥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內部法律文件,僅具有對內的效力,即只約束合夥人,合夥人之外的人如欲入夥,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在合夥協議上簽字。所以,合夥協議是調整合夥關係、規範合夥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處理合夥糾紛的基本法律依據,也是合夥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此即合夥的契約性。當然,合夥協議的訂立方式既可以是書面協議,也可以是口頭協議,但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果合夥人之間未訂立書面形式的合夥協議,但事實上存在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進行了事實上的合夥營業,仍然視為合夥。二、合夥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1.出資是合夥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其取得合夥人資格的前提。與公司不同的是,合夥出資的形式豐富多樣,比公司靈活,公司股東一般只能以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和知識產權等四種方式出資,而合夥人除了可以上述四種方式出資外,還可以勞務、技術、管理經驗、商譽甚至以不作為的方式出資,只要其他合夥人同意即可。2.合夥人共同經營是合夥不同於公司的又一特徵,公司的股東不一定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甚至不從事公司的任何營業行為,而合夥人必須共同從事經營活動,以合夥為職業和謀生之本。若相互之間無共同經營之目的與行為,則縱使有某種利益上的關聯,也非合夥,如約定一方為另一方設定擔保或基於約定由一方獨立處理經營事務而另一方坐分利潤,不參與經營,則均非合夥,而是其他法律關係。所以可以說,合夥人之間是風雨同舟、榮辱與共的關係,合夥的一些具體制度如競業禁止等即是基於此而產生的。當然,有限合夥企業的情形有所不同,有限合夥人可以不參加合夥企業的營業,不執行合夥事務。3.合夥從事的行為一般是具有經濟利益的營業行為。無論是民事合夥還是商事合夥,合夥人的目的都是為了營利,特別是依據合夥企業法成立的合夥企業,屬於商事合夥的性質,從事營利性行為,是一種營利性組織。三、共負盈虧,共擔風險,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也是合夥與公司的主要區別之一。公司股東按其出資比例和所持股份分享公司利潤,當公司資不抵債時,股東只以其出資額為限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合夥人則既可按對合夥的出資比例分享合夥贏利,也可按合夥人約定的其他辦法來分配合夥贏利,當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合夥人還需以其他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即承擔無限責任,而且任何一個合夥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合夥債務(不管其出資比例如何),即承擔連帶責任。合夥是一種古老的商業組織形態。歐洲中世紀,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合夥經營日益普遍,合夥形式也得到了新的突破,合夥的團體性質得到了增強。到了近現代,雖有公司這一萌生於合夥的營利性法人組織的出現,但合夥並未因此退出歷史舞臺,作為獨立的聯合經營形式,它在各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中以合夥契約的形式被確立為一種基本民事制度;與此同時,在英美法系國家,合夥的性質得到了進一步的加強。如美國統一合夥法,一方面將合夥作為一種個人聯合體,另一方面又使它具有法人的各種基本特徵。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夥因其聚散靈活的經營形式和較強的應變能力,普遍受到各國法律的重視,已成為現代聯合經營所不可缺少的形式之一。四、合夥是一種獨立的聯合組織,具有團體的屬性這主要表現在合夥的人格、財產、利益和民事責任都具有了相對的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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