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的主體是?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賠償的主體是

《國家賠償法》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 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行政賠償中承擔賠償責任主體是國家還是行政機關?誰是義務主體呢?

主體是國家

義務是行政機關

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的區別?

1.前提不同 行政賠償是由於行政主體及其行政人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而引起的,具體行政行 為違法是實行行政賠償的基本前提。行政補償是由於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所引起的,由於 合法行政行為的實施,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了損失,對此,行政主體應予以適當補 償。因此,行政補償是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為前提的,例如,合法徵用土地、軍事演 習等。

2.性質不同 行政賠償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所致的法律責任,屬行政責任範疇。行政補償是一種 例外的、特定的民事責任,屬民事責任範疇。因此,行政相對人不能對此進行責難而提起 行政訴訟。

3.責任原則不同 行政賠償,強調行為人的過錯責任,它要求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者在主觀上存在故意 或過失。行政補償,強調無過錯責任,只要合法的行政行為造成了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損失,即使行為人沒有過錯,行政主體也應給予適當補償。 正因為行政補償是以無過錯責任為原則,因而不產生有關行政人的個人責任問題,它 不要求行政人與行政主體一起就行政補償承擔連帶責任。而行政賠償,由於以過錯責任為 原則,所以,行政主體在賠償相對人損失之後,對那些有故意和重大過失的行為人,仍依 法保留必要的追償權或求償權,因而行政人與行政主體一起,對具體行政行為所致的行政 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4.因果關係不同 行政賠償的原因與結果,先後順序相當嚴格,它要求先有損害事實,然後給予賠償。 而行政補償對原因與結果的先後順序,要求並不十分嚴格,它可以是先損害後補償,也可 以是先補償後損害,到底採用哪種方式,視具體情況而定。例如,土地使用的補償費,往 往先予給付,而且這一點還常常作為使用被徵用土地的先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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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確認是怎樣的?

如何確定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應賠償請求人的申請,國家對此而承擔的賠償責任。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是指代表國家處理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行政機關。它與行政侵權行為人並不一定是一致的,行政侵權行為人是指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正確確認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對及時受理、處理賠償請求,保護請求人的合法權益,樹立行政機關和國家的權威都有著重大意義。現根據《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如何確認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作一闡述: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法》雖未規定規章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賦予了規章授權組織的被告資格,所以其也可以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如果受委託的組織或個人所實施的致害行為與受委託的職權無關,則國家不能對該致害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可追究其民事侵權責任。 4、派出機關在行使或者越權行使法律、法規、規章授予的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派出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派出機關執行設立機關交辦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以外的任務時,視為受委託,由設立派出機關的行政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5、行政機關組建並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且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以該機構為賠償義務機關。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由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經過複議機關複議,由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可以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僅就其加重部分履行賠償義務。複議機關與原侵權機關不是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不負連帶責任,各自承擔自己的賠償責任。 7、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需要注意的是:

(1)、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必須是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

(2)、兩個以上的工作人員分屬不同的行政機關,應當以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對行政機關應作寬泛的理解,它包括上述所有具備賠償義務主體資格的賠償義務機關。

(4)、兩個以上的執法主體進行聯合執法時,所有參與執法的主體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5)、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之間負有連帶責任。在賠償訴訟中,賠償請求人對其中一個或者數個侵權機關提起賠償訴訟的,若賠償請求是可分之訴的,被請求的一個或者數個賠償義務機關是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後,可向其他賠償義務機關要求承擔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費用;若賠償請求是不可分之訴的,追加其他賠償義務機關為共同被告。

8、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行政機關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申請行政賠償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行政賠償的當事人包括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一、行政賠償當事人 1、賠償請求人,這是指有權要求賠償的受行政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2、賠償義務機關。這是指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有義務代表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政主體。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主體行使職權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該行政主體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共同行使職權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職權的行政主體是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是賠償義務機關。受行政主體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主體是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主體是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主體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主體是賠償義務機關。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是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二、申請行政賠償的條件 (一)賠償請求人必須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可作為賠償請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作為賠償請求人。 (二)有明確的賠償義務人,且賠償義務人之一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四)具體行政行為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 (五)在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內。 三、行政賠償的範圍及方式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行政賠償的範圍包括侵犯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和侵犯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兩類。其中對人身權的侵犯僅限於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行為目前不承擔賠償責任。 1、侵犯公民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賠償方式。侵犯人身權的行為有五種:(1)違法拘留或者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其賠償方式為支付賠償金。 2、侵犯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其賠償方式。這類行為有四種:(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3)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賠償的構成條件

歸責原則雖然是判斷責任構成的“最後界點”,但是,單憑歸責原則,還是無法合理、全面地判斷出行政主體實施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責任的。這就需要有較之於歸責原則更加具體和明確的責任構成要件。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的規定,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由行政主體、行政違法行為、損害後果和因果關係四個部分構成。 所謂違法責任原則,是指行政機關的行為要不要賠償,以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為唯一標準。它不細究行政機關主觀狀態如何,只考察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與法律的規定一致,是否違反了現行法律的規定。這一原則既避免了過錯原則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無過錯原則賠償過寬的缺點,具有操作方便、認定精確、易於接受的特點,因而是一個比較合適的原則,為我國頒佈的《國家賠償法》所接受。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就是對違法原則作為行政賠償基本歸責原則在立法中的明文規定。因此,無論行政機關在作出職權行為時有無過錯,只要其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且因此給相對人造成損失,就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不管其主觀上有無過錯。受害人也無須證明作出行為的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有故意或過失,只要行政機關無法證明其實施的行為合法就要無條件地予以賠償。

行政賠償 、國家賠償一樣嗎

您好:

是不一樣的,簡單的說“國家賠償包括行政賠償”。

1、只有行政行為,即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執行公務的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2、而國家賠償還包括“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即司法機關所做出的行為所引起的賠償)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比較行政賠償,行政補償,行政追償之間的區別與聯繫

行政賠償: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只有行政主體實施的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行政補償: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由國家依法予以補償的制度。

行政追償:指國家向行政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以後,依法則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受委託組織(人員)承擔部分貨全部賠償費用的法律制度

相同之處:

1.三者主體都是行政機關,都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

2.三者都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造成的!

3. 三者都是對所造成損害結果給予一定的彌補;

4.三者都是屬於公法的範疇,由公法進行調整

不同之處:

1.性質不同,行政補償是有合法的行政行為引起,行政追償、賠償是由違法的行政行為引起的

2.發生的時間不同,行政補償既可以在損害事實發生之前,也可以在損害事實發生之後,行政追償、賠償只有在損害事實發生之後才能進行

簡述行政賠償責任得構成的要件 5分

行政行為違法,是行政人員或受行政機關委託,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

賠償是行政主體做錯了,所以要賠償損失

補償是行政主體沒做錯,但是他處於客觀情勢變更或者出於公共利益等等,撤銷或者變更之前的行為的做法,會對相對人造成一定的傷害,這個時候用補償

說白了就是看問題是不是出在行政主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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