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合法嗎?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做一個職業打假人都要具備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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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售假者是打假的關鍵

新華網

全國聯合打假行動目前仍在深入開展,不斷傳來的戰果讓消費者感到振奮。雖然打假行動打掉了很多造假售假窩點,但同時暴露的問題也讓人憂慮。當前假冒偽劣違法犯罪的一個突出特點是,有些地方製假售假已成氣候,出現了假冒偽劣一個村、一條街和生產、銷售、運輸、倉儲、保管“一條龍”的態勢。另外,高科技的應用以及高學歷人員的參與,使得造假手段更趨隱蔽、複雜。如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查處一涉嫌假冒高技術產品金剛石鋸片的造假窩點時,發現該造假工廠的管理人員大都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懂法律,懂管理,懂技術,他們平時非常注意研究國內各名牌金剛石鋸片,造假水平相當高。因此,雖然打假的力度在不斷加強,但假冒偽劣商品大有“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的感覺,再加上個別地方保護主義的庇護,製假售假者或抗拒執法,或與執法人員打起了“遊擊”,導致一些地方假冒偽劣商品氾濫,打假形勢異常嚴峻。

假冒偽劣商品之所以如此猖獗,是因為製售假貨可以獲得高額的利潤。製假是“源頭”,而售假則是製假的“動力”。製造假冒偽劣商品最終是為了銷售牟利,正所謂“無售不制”。執法部門在打假中,常常過分強調要從源頭上打擊假貨,給製假者以“重拳”,而對售假者的懲罰往往較輕甚至忽略。假貨沒收了製假的人還在,製假的設備摧毀了製假的技術還在,只不過是換一個時間和地點,同樣的製假者還會製造同樣的假貨並流入市場造成危害。有需求、有利潤,這就是為什麼假冒偽劣商品屢打不絕、越打越難的原因。

筆者以為,打假行動不僅要打擊製假,更要打擊售假,徹底摧毀假貨的盈利模式。有的商家特別喜歡賣假冒偽劣商品,因為這些商品利潤高,效益大,風險小,即使被工商部門查獲最多不過沒收,要消費者找上門來也可以推到製假者身上,一句“不知道”能賴就賴,這些比起他所獲得的利潤來真是微不足道。因此打假不僅要打掉製假的窩點,更要對售假採取嚴厲的懲罰措施,徹底打掉製造假冒偽劣商品的“動力”。假如所有的商家都不敢或不願意出售假貨,那造假者又如何實現利潤呢?

打擊出售假貨的有效辦法,就是消費者和工商部門聯手,誰售假就打擊誰。首先,由消費者向有關工商部門投訴,工商部門根據消費者提供的線索對商家進行查處,如果一旦確認,就可以處以售假商家所有假冒偽劣商品價值10倍以上的罰款,同時對提供線索的消費者給予2到5倍不等的獎勵,這樣無論誰銷售假貨,無論他知道或不知道他所銷售的是假貨,一經查證就給予嚴厲懲處。這樣使商家在進貨時,不僅要對自己負責,更要對消費者負責,而那種進了假貨把損失轉嫁給消費者,或者明知是假貨但為了獲得高額利潤而故意欺騙消費者的行為都應該受到嚴厲的懲罰。通過外力的監督和約束,我們不僅可以打擊售假的商家,而且還能培養商家的誠信,最後到所有商家為了自身利益都拒絕假貨之時,假冒偽劣商品也就自然會銷聲匿跡,實現“無售不制”的局面。

為職業打假者合法化呼籲

——兼與樑慧星研究員商榷

國內媒體2002年7月後,一個引起公眾關注的老話題,由於《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的公佈,再度浮出水面,不僅在消費者協會如上海消協和全國消協內部,而且在法學家間和傳媒間同時......

如何應對職業打假人索賠緣何屢試不爽

網上查了點資料 希望對你有用

名為“為正義打假”,實為非法斂財:

其一,職業打假人索賠緣何屢試不爽?任何一種犯罪都有客觀的環境原因,黃某之所以一步步發展成擁有11名員工的“僱傭軍”,不可或缺的原因是違法現象的普遍存在。他自稱從1996年開始索賠收入達到2000多萬元,在全國1000餘家電視臺“幹過這事”,這說明我國電視臺播發虛假廣告現象之普遍,正是對大量違法行為缺乏足夠的打擊,才造就了職業打假人的“生意場”。如今,職業打假人被判刑了,那些依舊播發虛假廣告的電視臺會不會暗自高興呢?那些執法部門又該作何感想?

其二,遊走在法律邊緣的職業打假人何去何從?由於市場秩序的不嚴整,使打假成為職業,這原本就是一種令人不安的社會現象。對許多職業打假人來說,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溼鞋,即便當初是為了正義而較真,時間久了也容易在金錢利益的引誘下走向違法犯罪的深淵。本案中,被告人並非明目張膽地進行敲詐勒索,而是口銜律法,以“消費者有權要求索賠”為其張目。

雖然在法無明文禁止的規則體系中,職業打假人只要不採取非法的手段,通過正當的打假行為獲取合法利益無可厚非,但是,對於那些將打假作為職業的人而言,要兼顧正義與利益,合法與違法、罪與非罪的界限遠不是那麼清晰。長久遊弋在法律的邊緣,何以解憂?唯有執法利劍出鞘肅清市場秩序,才能挽職業打假人於危險境地。

劉志鑫律師提醒,職業打假人惡意投訴以達到訛詐目的,可能會觸犯法律

因打著打假的旗號,藉機敲詐、勒索商家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案例時有發生,劉志鑫律師提醒,職業打假人惡意投訴以達到訛詐目的,則可能會觸犯法律,並將為“職業打假”勒索行為付出代價。一般情況下,消費者買到問題商品後索賠或投訴,不構成違法或犯罪;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有組織有預謀地故意購買問題商品,再利用商家擔心被有關部門處罰的心理而強行勒索財物,則涉嫌違法、犯罪。

劉志鑫律師提醒打假應守法: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就是說,在食品、藥品領域,因‘知假買假’產生的索賠,商家不能再以職業打假人不是消費者為由拒絕賠償。”廣東龍新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志鑫指出,但職業打假者在打假時,也需要在法律許可範圍內進行,不能超過法律允許的範圍索賠,更不能打著打假的幌子進行敲詐勒索,否則就會觸犯法律。

大家怎麼看待職業打假?

如何看待職業打假人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早在1994年頒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第四十九條就有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條“退一賠一”的規定(現行消法是退一賠三)很快造就了一大批職業打假人。1995年,22歲的王海在北京各商場購假索賠,50天時間獲賠償金8000元。隨後,全國各省市職業打假人不斷湧現。在一些人眼裡,他們是“英雄”,但一些官員和商家卻視他們為“刁民”。10年過去了,在爭議聲中,眾多職業打假人有的偃旗息鼓、退出江湖,有的仍然單槍匹馬、孤軍奮戰,還有的則合縱連橫,成立了專業公司謀求轉型。

這些職業打假人有一個最大的共同點就是——知假買假。誠然,這樣的行為從動機上看是很不純潔的。但是,他們對整個商品市場的貢獻也是瑕不掩瑜。這個共同點歸結起來就體現了一個爭議最大的問題,就是“知假買假人”究竟是否為《消法》中的“消費者”呢?這直接影響了我們如何看待這些職業打假人。

綜合各路觀點,正方即支持職業打假人的觀點有如下:

首先,職業打假人雖然是知假買假,但仍當是消費者。雖然《消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但是不應當把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動機限定為為生活消費的需要。因為購買人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行為之動機為純粹主觀的,我們很難猜測也不宜猜測其動機。而此時的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應當被擴大解釋為除以生產和銷售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接受服務的其他購買、使用、接受行為。所以,知假買假者也是消費者,也應當收到法律的保護。

其次,既然職業打假人屬於消費者,就應當收到《消法》的保護。消費者享有安全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監督權。當消費者的這些權利受到了侵害,就應當獲得保護,也就是他們的利益來源——退一賠三。這使得職業打假人因“打假”獲利有了法律制度上的

保障。《消法》第五十五條是為了保護廣大消費者權益,知假買假和這條的目的並非背道而馳,本身消費者在商品交易中就處於弱者地位,《消法》作為經濟法,體現了國家對於弱勢群裡的保護。打擊不法行為,保護公民權益不只是國家的義務,也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我們相信國家也希望民眾利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消費權益。

職業打假人不僅在法律方面是正當的,在其他方面也能夠體現出他們具有一些特質,是應當被支持的。

1、職業打假人付出了自己的勞動,他們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獲得利益,並且不違法,應當獲利,利用自己的勞動通過合法途徑去創造財富是符合我們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

2、職業打假人的行為建立在生產者、銷售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之上,是對不良商家的打擊,為消費者伸張正義,頗有一種俠客風範。還能夠督促經營者自覺地址假貨進入流通領域。可以說他們對於構建良好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功不可沒的貢獻

3、如果我們不支持職業打假人,或是我們把前述對消費者的定義僅限定在為了生活需要而消費,將會導致一個嚴重的結果——普通......

職業打假人的維權合法

最高法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知假買假”可受法律保護;網購消費者可向網絡平臺主張權利等問題。該《規定》同樣適用於化妝品和保健品領域,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規定》第3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孫軍工表示,這意味著“知假買假”行為將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他表示,通常情況下的購物者應當認定為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確認其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對於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有利於淨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實際上,在《規定》出臺前,我國法律對於“知假買假”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我國現行《消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消法》實施以來,以王海為代表的購假索賠之風在全國各地盛行,此種現象被稱為“王海現象”,王海們的做法成為法學界爭論的話題。“法院對於‘知假買假’請求懲罰性賠償是否予以支持的問題,無論法學界還是審判實踐中都存在不同認識。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這次發佈的司法解釋支持了‘知假買假’的索賠,對於統一司法尺度、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淨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具有重要意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說。“但是對於所謂職業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買假’,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仍然還是一種探索的過程中。”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張勇健說,“職業打假本身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能夠對假冒偽劣行為起到制約、遏制作用,但也可能產生一些道德風險或者市場秩序上的問題。”

職業打假人違法嗎?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一般是因生活需要而購買才符合該法消費者的主體資格,顯然職業打假已經不是為生活需要而購買,已經不符合消費者這一主體資格要求,其不受該法保護。

職業打假人有沒有合法的證件

職業打假人有沒有合法的證件,資質,打假師證等,?

對職業打假人有什麼處罰

職業打假人都是依據相關法律進行打假,並且打的假也確實是假貨,打假人才會打假,想打假人不找你麻煩,首先你得守法經營,如果你自己違法了,還想著能用法律去打擊受害的消費者,那還要法律幹嘛呢?如果打假人提出超越法律允許的範圍過度的要求,那麼就形成了故意敲詐勒索罪,這樣你可以用法律來懲罰“打假人”敲詐勒索!但是既然是職業打假,顯然他們不會不懂法,讓自己背上敲詐勒索的罪名!

職業打假人被毆打,打假賺錢違法嗎?

“3.15消費者權益日”,在央視報道出了不少企業造假問題的同時,一個職業也再度出現在大眾的視野中——職業打假人。

說到打假,或許多數人的記憶還停留在曾經的“打假鬥士”方舟子身上,但其實,方舟子打架一般針對的是中國國家研究部門和高校的著名教授和研究員、行政領導,以及社會各界知名人士等。

而今天我們要說的是另一類的職業打假人,他們的目標,一般都是一些販賣假貨、製造假貨的商家,而對於他們來說,打架也成了自己的賺錢的飯碗。

職業打假人被店主毆打 報警後又遭派出所長毆打

據安徽商報3月16日報道,3月6日到8日,蚌埠市的職業打假人石先生在該市五河縣東劉集鎮的華運超市,先後9次購買過期“雙匯”火腿腸等食品,然後向超市提出了9000多元的索賠要求。可就在3月9日,石先生在超市裡和經營方發生糾紛,據他本人介紹,自己不僅捱了打,一部手機也被對方扣押。隨後石先生向當地派出所報警。然而,在派出所裡,石先生又被派出所所長和一名民警毆打。

據他介紹,他在東劉集鎮的華運超市發現,超市所售“雙匯”火腿腸部分過期。於是,3月6日到8日,連續9次購買了“雙匯”美味餐飲香腸和其他商品。

隨後,石先生向東劉集鎮市場監督管理所舉報,並提出9000餘元的賠償要求。

3月9日,石先生接到一個電話,對方讓他來超市協商,到超市後,雙方發生糾紛。

石先生稱在衝突中遭到三名男子毆打,一部手機被扣押。脖子上出現幾條傷痕,鼻子淤青,外套的右口袋被扯破。

當天15時30分許,東劉集鎮派出所出警,將雙方帶回派出所。在派出所裡,石先生反覆要求超市歸還手機。超市一方則認為石先生敲詐勒索。

在民警瞭解情況時,石先生詢問民警姓名,但是未獲迴應,於是,石先生喊了對方制服上的警號號碼。“可能這句話刺激了他(指所長)”,石先生稱所長和另外一名民警李某對他進行了毆打。“他揪著我的衣領,把我拉進了辦公室,按坐在椅子上,按著我的頭,往我的膝蓋上撞,還用拳頭打我。”

職業打假人到底是一份怎樣的職業? 一個單子或賺400萬

從1995年為了北京隆福大廈出售的兩副假冒sony耳機索賠開始,山東人王海在無意間開創了中國職業打假之路,成為中國職業打假標誌性的“第一人”和“打假”的代名詞。

一般職業打假人在打假過程中常用四種手段:

手段一:向超市索賠,廠家被迫掏錢

職業打假人周某在瀋陽某連鎖超市購買了多桶某品牌食用(植物)調和油,購買後該職業打假人並未找超市退貨,而是向當地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法院(1)判令超市退還其購買產品的貨款;(2)判令超市賠償其購貨款10倍的賠償金;(3)由超市承擔訴訟費。

在這一案例中,職業打假人沒有找食用油的生產廠家,而是找超市索賠,是精心選擇的結果。

對於食品企業來說,超市是最重要的流通渠道之一,失去了超市,食用油企業要想成功在市場立足,幾無可能。超市和廠商是緊密的利益相關方,同樣應對職業打假人,超市的談判能力和專業能力總體要比廠商弱,選擇超市起訴索賠,正是“攻其必救”。

手段二:選擇法規盲區,跟廠家打疲勞戰

職業打假人張某在某超市購買了90多瓶某品牌食用(植物)調和油,購買後直接向當地食藥監部門舉報:認為該食用調和油沒有標明各配料在成品中的添加量,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要求超市賠償其10倍貨款及相關費用。

手段三:摳字眼,索取“鉅額”賠償

劉某在超市購買了一桶某品牌食用油,隨後向當地質監部門投訴稱該食用油在外包裝標籤中“營養成分表”一欄標註了“飽和脂肪酸”,但是沒有標識“營養素參考值”,違反相關法規,要求依法立案查處不合格產品,並責令被申訴舉報企業產品下架停止銷售,並給予申訴舉報人獎勵;......

對職業打假人有什麼處罰?

職業打假沒違反法律規定,不做違法事,不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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