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不適格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法律中“主體不適格”是什麼意思

說簡單些就是資格不合適。比如甲把乙打傷,你去起訴甲,如果你和乙沒任何關係,你常是主體不適格,應當是甲或者他的監護人起訴

法律中“主體不適格”是什麼意思

簡單說“被告不適格”在民事案件中的意思就是你所訴的被告不是侵犯你權利的人。

主體不適格我國法律具體有哪些規定

原告主體不適格,法院根本不會受理

勞動爭議中主體不適格如何理解

判定主體不合格,有幾種,一般以你持有被告證據為主,其它的你可以提出有連帶的責任人,法庭也可以調查追加被告和責任人。

請問勞動仲裁主體不適格指的是什麼?

單位主體有問題,就是被告的單位不是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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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體資格不適格,應怎樣處理?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兩者的區別。駁回起訴是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髮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的行為,是對當事人程序意義上訴權的否定;駁回訴訟請求時法院對審理的案件依據實體法的規定,認為當事人的實體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以判決的形式予以拒絕的行為,是對當事人實體意義上訴權的否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只規定要有明確的被告,並未要求被告必須是適格的,如果以被告不適格而駁回原告的起訴是於法無據的。另外被告主體資格是否適格,它影響的不是原告的起訴是否成立,而是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這已經屬於實體問題了,故應當以判決的形式駁回其訴訟請求,而非以裁定的形式駁回起訴。實踐中如果碰到這種情況,為減輕當事人的訴累和節約司法資源,可先向原告進行釋明,建議其更換被告,如其不同意,則應駁回其訴訟請求。(江西省奉新縣人民法院民一庭 曾廣榮)

訴訟主體不適格

提出訴訟主體不適格,不過法院不會採納你的意見。

關鍵法院開庭後進行辯駁:一是孩子在學校應當承擔責任;二是你已經盡到相關義務,已經支付2000元;三是孩子造成10級傷殘是其家長不負責,沒有及時治療。

什麼是適格主體?

當事人適格問題是一個一直困擾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重大問題。在司法實務中經常有當事人辯駁“我沒有侵犯你的權利,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沒有實體權利,你不能當原告”,法院也經常認為某人不能成為原告,或者某人不能成為被告。這就涉及到當事人適格問題,即正當當事人。如何判斷民事訴訟的正當當事人,一直為實務界所難以把握。實務界一個經常的做法是以是否實際享有實體權利、承擔實體義務來判斷是否為正當當事人,這樣,就把正當當事人與真正的實體權利義務主體劃上等號,犯了先定後審、先進行實體審查後進入訴訟程序的訴訟邏輯錯誤。

一、當事人適格及其判斷標準

當事人適格,也稱為正當當事人或者合格的當事人,是指對於特定的訴訟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適格當事人就具體的訴訟作為原告或者被告進行訴訟的權能,稱為訴訟實施權。具有訴訟實施權的人即是適格的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未必是適格的當事人,法院只有針對適格當事人作出的判決才有法律意義,也只有正當當事人才受法院判決的拘束。對於不適格的當事人,應裁定駁回起訴或者更換。因此,當事人是否適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決的前提。

當事人是否適格需要根據爭議的實體法律關係來判斷,但當事人適格又與實際上的實體法律關係主體不同。一般認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為管理權和處分權。按照處分權原則,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可以進行放棄、認諾、和解等訴訟行為,並受既判力拘束。如果無處分權或管理權的人為這些訴訟行為就毫無法律意義。一般而言,爭議法律關係的主體,通常就該法律關係具有訴訟實施權,即是適格的當事人。如果對合同無任何關係的第三人要求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訴訟,則是不適格的原告。但對他人的權利或法律關係有管理權或處分權的第三人,就該權利或法律關係,也具有實施訴訟的權能,是適格的當事人。如破產管理人就涉及破產企業的訴訟具有當事人適格,可以作為原告起訴或者被告應訴。無訴訟實施權,則當事人不適格,例如母親以自己的名義替女兒主張肖像權或者替女兒主張與丈夫離婚,就是不適格的當事人。再如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發生爭議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就該合同提起的訴訟是適格的原被告。

具體到各種訴訟,在給付之訴,原告只要主張自己有給付請求權,就是適格的原告,而被原告主張有給付義務的人,即為適格的被告。至於是否確實享有給付請求權或負擔給付義務,是在審理過程中要查明的事實,是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的理由,而不是當事人適格的要件。

確認之訴是當事人要求確認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的訴訟,因此在確認之訴,就該法律關係有爭執的當事人為適格的原被告。由於確認之訴可以對他人間的法律關係起訴,因此與有無管理權、處分權無關。只要實體法律關係在當事人間不明確有保護的必要,就可提起確認之訴。一般情況下,當事人若能夠通過其他訴訟得到救濟,則不能提起確認之訴。原告要求確認的必須是法律關係,純粹事實不得提起確認之訴。但現代各國為發揮確認之訴解決糾紛與預防糾紛的功能,規定對於法律關係的基礎事實是否存在也可以提起確認之訴。

變更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依法變更或消滅某種法律關係的訴訟,在變更之訴,依照法律規定可成為當事人的就是適格的當事人。變更之訴,只有在依穿法律的特別規定提起時方為當事人適格,而不能根據管理權、處分權的有無作為當事人適格的唯一基礎。如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詐害債權的行為。

二、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的思路

(一)首先判斷當事人是否具備訴訟權利能力。

訴訟權利能力(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訴訟權利能力是不管具體案件如何,一般性地能否......

法院說訴訟主體不適格

適格的民事訴訟主體,也稱為正當當事人或者合格的當事人,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訴訟當事人,即第二類的訴訟當事人。適格當事人就具體的訴訟作為原告或者被告進行訴訟的權能,稱為訴訟實施權。這類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時,主體資格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也就是主體資格適格才能保證民事訴訟活動合法有效地進行。

訴訟主體,是指具備訴訟主體條件的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是進行刑事訴訟的國家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就是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和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主體是人民法院、國家行政機關和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本案屬於民事訴訟,所以訴訟主體自然指的是民事訴訟主體,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

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二是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雙方的當事人,也就是原告和被告,包括訴訟代理人(比如律師等);三是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鑑定人、翻譯、勘驗人等。

主體不適格 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將不會予以立案。

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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